征集联署:请撤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征集联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联署方式】(为确认,请勿代签) 18岁以上公民均可,私信@昆明律师许思龙或短信13888239009,请注明:同意联署废除收容教育建议书,姓名、地区、职业、电话。

联系人:许思龙,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昌宏路36号二楼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88239009,邮政编码:650000

【简述】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一样,违法《宪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非行政条例),不经逮捕,不经审判,不经合法正当公开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短六个月,最长达两年,且许多访民曾被关押于此。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处罚外,可以给予收容教育。同一行为,先后给予两种不同的处罚(强制措施),违反“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的国际通行做法。据联合国调查,采取收容教育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无法达到减少卖淫嫖娼行为、制止性病蔓延的目的,却造成警察扩权、官员“合法”嫖娼的局面。

全文请到: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75ba6b0101gf2f.html

联署人:

许思龙,云南律师;王才亮,北京律师;杨名跨,云南律师;王优银,北京律师;吕吉全云南律师;黄君韬广州学生;张新年北京律师;施怀基云南自由撰稿人;王思鲁广州律师;刘文华,云南律师;程荣兴,云南大学生;  侯万军,北京公民;谢流石,上海自由职业;候爱龙,甘肃律师;张绍明,武汉律师;董中华,四川公务员;周涛,云南律师;朱瑞军,广州律师,王胜利,河北律师;潘家余,福州私企主,任建民,宁夏教师,张凯,浙江律师;曾维昶,云南律师;黄薇(女),云南高校教师;张朝虎,云南律师;张爱军,北京律师;邢建民,河北律师;王润福,云南律师;苏轶峰,北京律师;蒋援民,深圳律师;蔡瑛,湖南律师;张科科湖北律师;江天勇河南律师;张潇以(女),云南学生;张俊杰郑州律师;吴魁明广州律师;蒋永继甘肃律师;葛文秀广州律师;陈金石湖南律师;冯延强山东律师;张重实湖南;刘卫国山东律师;刘士辉内蒙古律师;刘连贺,天津律师;余文生北京律师;李大伟甘肃;朱应明,江苏律师;王忠祥,天津工人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