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牧青、郭海波:2017.3.31陈云飞庭审纪实

时间:2017年3月31日09:30——16:40
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第三法庭
合议庭:审判长李毅,审判员施洪波,审判员宋沙
书记员:史雅莉
公诉人:夏卫,罗思洋
陈云飞辩护人:隋牧青,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海波,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前言
因申请回避、和抗议检察官、法官无礼打断发言,隋牧青律师被法官警告两次。
2017年3月31日,陈云飞案如期开庭,与2016.12.26的庭审一样,八点半左右对通往法院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蛮横地对律师进行了安检。进入法庭,我观察旁听席位只有24个,但没有一个是陈云飞亲属的,后得知陈云飞妻子张世蓉因没社区证明和公安局盖章不能进入旁听。
九点半了,陈云飞果然穿着长睡衣出庭了,开庭前一天会见时陈云飞表达了穿睡衣出庭方便做中国梦的意见,他满面桃花似的高举双手向法官、律师、旁听人员示意。上次陈云飞准备穿公民文化衫出庭,出监所时被脱了下来。下面就是庭审陈云飞的基本实况,和陈云飞的精彩瞬间。

法官:核实身份…有无前科?有无被判过刑?
陈云飞:曾被刑拘1天,后被监视居住6个月。我不知道这个算不算,行政处罚倒是比较多。
法官:是否申请回避?
陈云飞:我申请检察官夏卫和党员回避,理由有五点:1、指控称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党员有利害关系,所有党员法官应该回避,如果夏卫是党员也应该回避;2、夏卫审讯我时侮辱我,“说我低等、素质差、算什么知识分子”;3、捏造事实,说我拿了境外敌对势力的钱;4、说有人对本案打了招呼,是李春城的手下打击报复;5、强拆发生在武侯,你们可能拿了钱,因为卖了地就有钱。我要求书面答复我的申请。
法官:认为申请不合法定回避情形,当庭口头驳回,且不得申请复议。
隋牧青:同意陈云飞的回避意见,党员法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法官无权决定自己是否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而检察官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
法官:你们有权投诉,现在进入调查程序
检察官:读起诉书….陈云飞,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3日,…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新建县公安局刑事拘…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云飞长期以来对我国政治制度、社会现状不满,其为发泄情绪,以“维权”为名,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并利用其个人“推特”上有数万人关注,多次在互联网上针对我国政治制度进行造谣、诽谤。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陈云飞身着贴满‘为人民服务’字条的白衣大褂,借‘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到四川省工商局以投诉为名,向在场的办事群众及过路群众散布污蔑我国政府的言论,引起围观、拍照,严重影响了四川省工商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日境外网站‘维权网’对此予以报道,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2、“2014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陈云飞在其个人‘推特’网页上持续发帖,否定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3、“2014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云飞在成都市郫县拨打‘110’报警电话,以言语挑衅的方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随后将此事编发信息在其个人‘推特’网页上发布,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4、“2015年2月初,因成都市武侯区半边村社区5组村民陈某某拒不执行成都市武侯区规划部门下达的责令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该违法建设予以拆除。被告人陈云飞得知此事后,遂策划对该事件进行恶意炒作。同年2月11日,陈云飞组织多人到该拆除现场,由陈云飞提议并制作、搭建所谓祭奠武侯区人民政府的‘灵牌’、‘灵堂’,并拍照在互联网上散布。后境外网站‘维权网’对此进行配图报道,在境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法官:被告人对指控有什么意见?
陈云飞:起诉书上说我无业错误,我是企业法人。我申请回避,并申请成都市公安局作为第二被告。为维护我的权益,你们抽老千,不跟你们玩,我拒绝回答问题,如果律师有不清楚的可问我,你听清楚了没有,OK?(旁听人员笑)
隋牧青:我抗议合议庭对回避的不合程序的决定,是强横审理导致陈云飞不配合审理,我也希望审理顺利,虽然程序公正不一定带来实体公正,但程序不公正,实体一定不公正。
法官:针对不合法定回避情形的申请,根据相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当天口头决定,并不得申请复议。检察官有什么要讯问被告人的?
夏卫:不讯问,因被告人不回答问题。
隋牧青:请你说一下第一项指控当时的情形以及为什么要去投诉?
陈云飞:3.15那天到的是消协,不是省工商局,而且是周六休假日。我是作为消费者、作为纳税人去投诉的,受不受理是他们的事情。当时整个过程井然有序,是警察没带警官证,没戴帽子,引起围观。我投诉后不受理,我就走了。另外,境外影响恶劣到什么程度,有多少人看见了,有什么评价影响,没有证据。
隋牧青:你投诉的内容是什么?
陈云飞:为人民服务的广告是非法的,应当申请工商登记;周永康是假冒伪劣产品,是假公仆。
郭海波:你从到消协投诉,到警察来,到离开总共有多久?
陈云飞:我记不清楚了
郭海波:你到时现场是什么情况?有无其他人在投诉?有多少人,有无围观?
陈云飞:当时有十几人在拉横幅投诉移动。是警察来后,因其未带警官证和戴帽子,引起在场人员的围观。
隋牧青:关于推特,办案人员有无向你出示相关证据?
陈云飞:他们是选择性的,没有我的郑重声明,我否定是我发的内容。除非全部提供才能确定是不是我的。
隋牧青:打110报警,有言语挑衅吗?
陈云飞:我从没有挑衅,只是作为公民提醒18大有可能没在当地公安注册,法律规定任何团体都要注册,混进了一些伪公仆,比如周永康、李春城、李昆学。我是在正常行使监督、批评权。境外影响恶劣到什么程度,有多少人看见了,有什么评价影响,应该举证。
隋牧青:关于第四项指控称的“陈某某”是谁?你是在恶意炒作吗?是不是合法拆迁?说下按时的情形?
陈云飞:我攻击的是武侯政府,不属保障生命财产的人民政府。武侯政府强拆合法房屋,而陈某某没有收到过拆除令,强拆时也连70多岁的老人也甩出来,一夜变为废墟。
郭海波:关于第二项指控,说你否定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你有何意见?
陈云飞:我坚决支持党,希望共产主义早日实现,可以按需分配美女、财产,我何乐而不为呢
隋牧青:你的郑重声明是什么内容?
陈云飞:郑重声明:在网上监督我言论的国宝、警察,如果我有不当言论,请及时纠正。如果发现我与敌对境外势力勾结,请及时抓捕。如果你们不作为,将来追究不作为的责任。
检察官:就第一项指控进行了综合的举证
隋牧青:我们不要求所有证人出庭,但起码要有一名出庭接受质问,否则不能采信。演戏要像一点嘛,有些证人充满了无知和偏执的证言。公民有权表达任何观点,只要不对社会造成即刻的重大危险。我们反对检察官综合举证,对不同证据的三性意见是不一样的,我们无法笼统的说都具有合法性或都不具有合法性。
陈云飞:我没有说过要摘下“为人民服务”的牌匾。没有言语冲突,3.15出警警察未发现违法行为,然后离开。
隋牧青:我要求提交当天的视频及证人出庭,对公诉方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
检察官:申请证人出庭需庭前提交。
隋牧青:公诉人无权决定不让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继续举证?
检察官:举证看眼笔录
(陈云飞发言,被法官打断,认为陈云飞开庭时已拒绝回答问题)
陈云飞:我没有放弃对勘验报告的质证权,我交给辩护人
隋牧青:我要求和对原件,检察官不同意,认为我们已经阅卷,律师的卷宗是检察院提供的,也是原件,都是原件的复印件。
(检、法对此问题与律师争辩至少五分钟)
隋牧青:和对原件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希望庭审顺利进行,如果不争论,已经核对完了。后法官同意。核对维权网的勘验报告,认为这个勘验报告不能证明影响恶劣,国内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受到影响,网络场所并不是法律上的公共场所,公诉方是主观认定,无定罪根由。证人证言笔录作于2014年6月4日,离3.15已过了近三个月,这明显是政治迫害,执法动机不纯,应当当时就作笔录。关联性、合法性不成立。
陈云飞:后面有人拍照,有闪光,吓到我了。(法官置之不理,旁听人员笑)

关于指控二
隋牧青:在推特上持续发帖,影响的只能是境外秩序。推特上转发的“告别专制倒计时”的“专制”是指谁?如果对此进行指控,那就是自己承认是专制。陈云飞转发的观点,不代表是他的观点,评论的才是,也转发了其他内容的,我们有时候转发的可能只是部分赞同,甚至是我们反对的。这些言论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监督、批评的权利,对此进行迫害是公权泛滥,是在践踏公民宪法权利。
郭海波:境外网站希望之声、新唐人的文章发布的相关陈云飞的内容,根据陈云飞的笔录,部分内容不是陈云飞说的,如“所以这些人的退党就是彻底的拜托、一种唾弃”、“中共独裁所谓的‘执政佳境’,实质上是最后的回光返照”,(念此,被法官打断)这些是编辑自己加的。
12:01陈云飞:我饿了,监狱都吃饭了,我血糖低,头晕,真的不行了(旁听人员笑)
法官:根据出所对你身体的检查记录,身体健康。根据庭审安排,请忍耐
陈云飞:早上看守所没吃饭,警察只给了3个小馒头。我在监狱都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你们也有作息时间。为了党的利益,平常11点就吃饭了,今天我都坚持1个小时了。
(律师就维护陈云飞按时吃饭问题与法官至少交流5分钟,法官执意推进审判进程,要求听从法庭安排。)
法官:我们12:30休庭,检察官继续举证

关于指控三
隋牧青:陈云飞打110报警,称中共18涉嫌非法组织,未经批准在非法集会,不论观点对错,公民都有权评论。公安取证是非法的,是先抓人,后罗织构陷,“攻击领导地位”的说法是在抹黑宪法批评建议权。
郭海波:陈云飞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均不能客观反映陈云飞报警时是否有无挑衅的言语,要求当庭播放时长2分零8秒的报警录音。
法官: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后再无音讯)
12:28隋牧青举手请示上厕所,允许
法官:给你两分钟,检察官继续举证

关于指控四
检察官:举证。
郭海波:请等隋律师回来后再举证(置之不理,继续)
检察官:陈述了个人观点,认为陈云飞给武侯区政府搭灵堂就是寻衅滋事,拆除的是违法建设,被告人歪曲宣传,据我了解也已经补偿。
郭海波:根据成都市规划局的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只是说部分建设属违法建设,但把合法建设也一并拆除了,这就是违法拆迁。陈云飞搭灵堂的行为,是在抗议政府对公民合法财产的非法侵害,是公民行使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不构成犯罪。
隋牧青:拆除的是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房屋,是对非法拆迁行为的抗争,这是合法权利,以此指控陈云飞是公权犯罪,这与政府打击犯罪的职责颠倒了。陈云飞在网上发帖是监督批评的权利,不会引起国内秩序混乱。
12:50法官:休庭30分钟,如果律师时间不够,可就在法院吃工作餐
负责接待我们的法官引我们到休息室,随后民警提来了盒饭,一直有法官和民警陪伴聊天。

下午13:30继续开庭
陈云飞着长睡衣,微笑着,举双手向法官、律师、旁听人员示意
检察官:第五组综合信息,关于身份信息和程序文书
陈云飞:真是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啊,现在又恢复精神了
隋牧青:我们要求核对原件。陈云飞是因纪念六四死亡学生被抓,后来罗织,这是典型的政治迫害,是非法的指控。
陈云飞:我抗议夏卫污蔑我,是伪公仆,我发帖是我的言论自由,打110报警是在检举举报共产党涉嫌非法组织和集会,与犯罪无关。发帖在境外网络,造成了什么影响?有多少人看见了,没有证据证明,对国内没有社会影响。3.15当天警察来也没说我违法,6.4被传唤关了48小时后也放了我,也没说我违法。武侯区灵堂的事,需要陈华清出庭陈述拆迁时是否有赔偿。上次开庭出看守所民警把我书面陈述撕了。
检察官:没有证据不要乱说。
隋牧青:不让陈云飞带书面陈述,没有自辩材料,是严重侵犯陈云飞的辩护权,法官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调查。
法官:下面发表辩论意见
隋牧青:起诉书上指控陈云飞长期对我国政治制度、社会现状不满,难道只能满意吗?指控陈云飞为发泄情绪,发泄什么情绪?以“维权”为名,是在贬低、抹黑一个中性词,维权是一个正当行为。多次在互联网上针对政治制度进行造谣、诽谤,陈云飞没有编造,只是评论、批评,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公认的言论自由边界是言论不可造成社会即刻的重大危险,一般不能煽动暴力。检察官的指控是不允许公民监督、批评。一个有防火墙的国家,在境外网站发帖报道不能对国内造成物理上的后果,而且也没有指控其他3.15行为更激烈的维权人士。
关于第二项指控,政府是必不可少的恶,这是公认的政治学原理,国家是易伤害人民的“利维坦”(怪兽),因而批评监督政府必须是公民权利,陈云飞正是在践行其宪法权利。驯服公权力,正是公民陈云飞的梦想,这是非常光荣的梦想!对陈云飞言论的指控是政治打击,是对公民权利的否定,是在搞文字狱,并且很多内容是陈云飞转发的,转发不代表就赞同,也可能反对。寻衅滋事,由流氓罪分化而来,这是对维权人士的侮辱。
关于打110报警,挑衅、攻击,这是带有感情色彩的用语,如果换为批评,完全没问题,是宪法权利。有批评的社会才是健康的社会,鸦雀无声的社会是病态的社会。即使陈云飞方式不妥,动机是合理的,按照法规,中共是没有注册,这是在建议中共也要完善注册,任何团体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关于第四项指控,这是毫无根据的强拆引起的,一个正直的公民的抗议,赔偿也是发生已经侵害了公民合法财产之后的,当时来说,陈云飞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所有影响恶劣,都是主观认定,并没有影响国内社会秩序,可能只是引起了个别领导人心情恶劣。
郭海波:起诉书上指控陈云飞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是错误的。被指控的四次行为,拨打110和推特发帖,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而且每次都不构成犯罪,加起来仍然不构成犯罪。从行为结果来看,也没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也没有证据证明国内发生的秩序混乱是陈云飞引起的。陈云飞的行为都是宪法保障的权利,是言论自由,不应因批评监督政府而被定罪。
检察官:我国国民是有言论自由,我们指控的是陈云飞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超越了法律红线,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写进了宪法的,受宪法保护。打110是无事生非。陈云飞一以贯之、为追求轰动效应,搞所谓的行为艺术,就是寻衅滋事。正常的公共秩序,包括网络上的公共秩序。
陈云飞:公诉人当年在李春城、李昆学手下干,我是对其暴政的揭露,公诉人夏卫是伪公仆,不要出卖良知,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这就是我为什么只申请夏卫回避而不申请另一位公诉人回避的原因。我打110举报,事后李春城被抓,也证明18大混进了伪公仆,我的提醒是有道理的。3.15投诉,是因为警察没带警官证,没戴帽子引起围观的,也无言语和行为冲突,整个过程中秩序井然。拆迁当时并没有任何赔偿,拆迁单位也无资格和合法手续,依法应由法院组织强拆。对我推特的指控是断章取义,我否认是我的东西,检察官应全部打印。
隋牧青:公诉人说的完全错误,是一己独创的偏见。如果抽出陈云飞的言论,他的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此案就是对言论自由的政治迫害。公诉人对言论自由的边界理解也是错误的,依法批评会损害政府声誉,是泛泛的讲法,关键是合法与否。而且国际国内公认的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不引起即刻的社会威胁。关于共产党的地位是写进宪法序言的,效力暂且不论。但宪法27条、35条、4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监督、言论自由、批评的权利,执政党的地位不能免于被批评的地位,中共也应在宪法法律内活动。打110即使不妥,也至多治安处罚,根本上升不到刑法。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陈云飞免于编造虚假信息,也没有对国内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影响。法律是的公共场所仅指物理空间上的公共场所,公诉人的理解是没有法律依据,是自己独创的。
郭海波:陈云飞的言行都是公民在正常行使监督、批评、言论自由权利,不是在否定执政党的地位,不是寻衅滋事。公诉人所称的陈云飞为“轰动效应”而“一以贯之”地搞“行为艺术”的指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陈云飞的每次行为艺术都达到了轰动效应,但都没有触碰刑法,所以不管有多少次,加起来也不构成犯罪。另外,在境外网络上的言论,不影响国内的秩序,境外网络秩序,我国也无法管,如果这也是我国刑法指的公共场所的话,那我们的警察就是世界警察了。
法官:控辩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检察官、辩护人:没有。
法官:陈云飞有无最后陈述
陈云飞:有。(拿出装备好的书面陈述)
就陈云飞最后陈述的内容及时间问题,法官与辩护律师有反复的争论。后法官说给五分钟,
很快变为一分钟。
陈云飞语速很快地念,不到一分钟。就被法官强行打断,收缴了书面材料。
15:00法官:今天庭审到此为止,休庭20分钟。
15:23法官复庭,当庭宣判陈云飞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陈云飞听此结果,当即双手举起作胜利手势,并表示要上诉,说太轻了。
16:40我们核对、签完庭审笔录,法警再次强行对我们进行了安检,搜查,带头法警说“我就是不懂法,你们要投诉就投诉”,并把隋牧青的U盘拿去检查,我看见还拷贝了U盘内容,随后离开法院爪牙。
有一件神迹:书记员根据我们修改的纸质笔录,在电脑上修改,打印出来发现隋牧青的一句话没有,两个书记员和一个法官都说明明看见修改了的。再次打印,才有了这句话。就印证了技术是可能出现错误而造成冤假错案。

庭审后语
结束后,我们与陈云飞的妻子张世蓉一起到了陈云飞母亲住处汇报情况,老人家很坚强,与媳妇很亲热,示意她坐在床边,听到判决消息后,老人家不高兴地说“云飞犯了什么法嘛”。
因时已晚,不久我们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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