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处罚一事的律师联合声明

伍雷 李金星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于2016年12月2日书面告知李金星律师,拟对李金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李金星律师在出庭为杨茂东先生辩护时,违反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杨茂东、孙德胜二人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作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有多位律师参与辩护,从同案辩护律师通过网络披露的情况,以下事实是可以确定的:

一、审理杨茂东、孙德胜案件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如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至关重要的视听资料证据、变相不公开审理、法庭在宣判前十分钟临时给被告人增加罪名却不给辩护律师准备时间、多次蛮横粗暴地打断辩护律师的正常发言,等等,没有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二、庭审过程中,李金星律师为了争取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而进行了有理由、有力度、有节制的抗争,两次庭审均相对顺利的进行完毕。

在上述情况下,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竟然对自身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不作反省,反而“恶人先告状”,向济南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让司法行政部门对李金星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而济南市司法局竟然为虎作伥,加码作恶,超出司法建议的内容,拟对李金星律师施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并希望李金星律师“不听证、不复议、不诉讼”。对此,我们(正在执业的律师)表示严重关切,并作如下联合声明:

一、在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时,辩护律师指出法庭的违法之处并且进行有理有据的抗争,这完全是在履行律师的法定职责,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捍卫法律正确实施,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鉴于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公安、检察院多次发生程度不同的剥夺、侵犯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恶劣事件,律师如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进行处罚,将进一步加重当事人、律师诉讼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灾难状况。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为保障律师权益的机构,不应恣意对律师做出非法处罚,不能沦为滥权枉法者打压律师的工具。

四、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是依法治官,只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才能有效制约权力被滥用、法律被践踏,只有律师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才有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五、李金星律师长期执着于为当事人辩冤白谤。其不仅参与过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北海案、贵州小河案、吉林王刚案等重大案件的辩护,对念斌案、吴昌龙案、陈夏颖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案的平反,也有重要贡献,并因此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对一位热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施以处罚,有悖天理良心!而在聂树斌案平反之际,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推动聂树斌案平反的功臣李金星律师予以处罚,无疑将使中央通过平反聂树斌冤案赢得的民心,再蒙阴霾。

六、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仅凭一家被指在审判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法院的一份单方司法建议,就要对李金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这简直是对全国律师赤裸裸的威胁,甚至是挟权力之专横的恐怖行为!作为正在执业的律师,我们深感不安!

七、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拟处罚李金星律师事件,事关全国律师之执业安全。我们相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济南市司法局及有关领导的滥权行为,不会坐视不理!所有关心律师执业权益的中国律师,也将通过申诉、控告以及申请信息公开、诉讼等方式,对济南市司法局进行必要的监督,穷尽一切合法方式阻止济南市司法局滥权行为的发生!在此,我们也建议山东省律师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律师维权机制,为李金星律师维权。

八、鉴于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李金星律师施以停业处罚可能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社会震荡,我们希望济南市司法局对拟议中对李金星律师的停业处罚决定,再予审议,并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及司法部相关部门就此对济南市司法局给予行政指导。

谨此声明。

【提示:本声明兼作征集律师联署之用,声明人可随时增加,欢迎律师同行参与。同时,参加本声明联署可能有被有司惩罚之风险,故望参与者慎重参与。有意参与的律师同仁,可联系:13910707905(电话兼微信)。】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联合声明人:
发起人:周泽
联署人:
李肖霖(北京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杨学林(北京律师)  张培鸿(上海律师)
梁进新(广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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