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芳:践行公民权利无罪——记女性人权捍卫者单利华(四)

单利华

2016年9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人权捍卫者单利华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透过判决书,公众更全面地了解了这位坚守在维权一线的女性人权捍卫者,其虽累遭打压仍一往无前的维权历程,折射出在中国大陆若想推进人权和法治的进程是如此之艰,甚至人权捍卫者往往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曾经因拆迁问题而成为访民的单利华,遭到暴力截访之时,曾割腕抗议,导致右手腕三根肌腱断裂,而消息指单利华经过不懈的抗争,最终诉求得以解决。按着一般的逻辑,她完全可以从此过上正常的生活,告别时时处于被殴打、关押、坐牢的公民抗争之路。然而,当你一旦走上了公民抗争之路,就很难再变回成为专制治下的一个臣民,而你所关注的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一己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权,面对太多的不公,就不可能再麻木地假装自己仍处于沉睡的状态,这就是从一个访民到一名人权捍卫者的质的变化。

2015年11月20日单利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关押在南通市看守所。在被羁押近一年的时间里,当局多次阻止律师会见。判决书中认定单利华“寻衅滋事”的事件包括:关注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关注女权活动人士叶海燕被殴打及行政拘留事件、非法阻止单利华在深圳皇岗口岸出关事件、关注山东薛夫顺非正常死亡事件、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食堂拍摄超标饮食照片后被街道办主任及保安殴打事件等。当局为了坐实单利华有罪,不惜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34页洋洋洒洒的判决书中,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控方单方面确认的,单利华及律师的所有辩护圴不被采纳,单利华及律师对官方确认的证人证言持有异议法院也没有重新调查。

据维基百科记述:2013年5月8日海南校长官员性侵幼女一案曝光后,引起全社会的哗然和愤怒,并引发社会各阶层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忧虑。然而,事发后当地警方却称学生没有遭到校长和政府官员的性侵害。几天后的14日晚,受害幼女的家长却被政府官员要求不要接触媒体采访,并要求家长让新闻撤掉该案件的视频与报道,随后,施暴的亲属还要求私了此案。广东省7名律师组成了律师团,赶赴河南省检察院,控告万宁警方作伪证和徇私枉法渎职,并要求万宁警方回避案件的侦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长期关注女权的人权活动人士叶海燕、单利华等人于5月27日跋山涉水前往事发地举牌抗议,这起幼女被侵害案又重新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最终,原由万宁市检察院公诉、万宁市法院受理的该案变更管辖改由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

试想,如果在海南校长性侵幼女案发生后,没有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声援,那么受害的幼女及家人将会陷入怎样的一种绝望和无助?因为即使在媒体披露案件后,当地官员仍在以种种手段“要求”学生家长不要接受采访及删除相关的报道,正是有了单利华这样的人权捍卫者们站出来和媒体的追踪报道,才从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官相护,才让施暴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何况,单利华等人的关注、举牌、抗议不仅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更没有欲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主观故意,很显然,当局在三年之后将此事作为给单利华定罪的依据,纯粹是对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益、坚持参与各种公民行动的打击报复。

关于出关被阻事件,单利华承认在2013年12月20日在深圳皇岗口岸出关被阻后与工作人员理论的事实。却被指控成“大声吵闹,影响通关秩序。”一名合法公民,却被任意剥夺了出入境的权利,这就是中共当局迫害异见人士、维权人士的一种手段。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然而在中国大陆,这样的人权条款却没有任何约束力和保护力,不知有多少人都有过不准出境、不准入境的经历。不管你是准备走出国门旅游、还是学习、探亲,当你被莫名其妙地阻止出境时,没有任何部门会给你出示法律手续,也没有任何部门会明确地告诉你究竟是为什么不能出境,在这种情况下,一句“涉嫌妨害国家安全”就成了全部的答案。最可怕的是,这就是最终的“判决”,受害者根本无门控告,无处维权。不允许自己的国民出境、不允许自己的国民入境,这样荒唐的政府更不允许你为此事而“理论”,否则,你就犯下了“寻衅滋事罪”!

其实,导致单利华被抓捕判刑的直接原因除了她参与各类公民维权行动、网上启蒙外,更主要的原因应该是她在2014年3月18日在户籍所在地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食堂拍摄工作人员就餐事件,直接得罪了地方政府,因此新账旧账一起算。在拍摄食堂就餐遭到暴力阻止时,单利华表明自己有权监督,但仍被公职人员抢夺手机并强行删除其所拍摄的照片。为什么不能拍摄?为什么要将照片强行删除?并称单利华“无法无天”?法院为何不采信单利华否认打人的陈述,而只采信一众政府工作人员也可以称为间接当事人对单利华打人的指控?一句“无法无天”道出了政府官员的霸道和霸气,而单利华就是不惧这样的霸道和霸气,坚持行使公民监督的权利的结果,是被指控为“滋事”,而真正滋事抢夺她手机的人刚成为受害者和证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界定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这种界定模糊的法律条款,为执法部门在办案审案的过程中留下了任意的空间,因此也被称之为“口袋罪”,著名人权律师浦志强、人权活动人士王荔蕻、周莉、倪玉兰、李思华、吴淦、陈云飞、郭飞雄、唐荆陵、姜力钧、张海涛、沈佩兰、贾灵敏……等等,都曾成为“寻衅滋事”的受害者。

判决书中指控单利华的五大“罪状”,无不是她希冀以自己的行动,改变社会现实中的不公和争取每一个人做人的尊严及基本人权,而这些往往就会触及公权力的权威,成为当局假定的“不稳定因素”,在“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标准下,人权捍卫者本该享有的和平集会的自由,声援个体权利被侵害的言论自由,关注公共事件的监督自由等一切公民维权行动,都被冠以“寻衅滋事”予以打压。但是,当每一个人都将捍卫自己的权利和捍卫他人的权利为己任,公权力就不会永远这样肆无忌惮地猖獗下去。殊不知,若要有效地制约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只有单利华们多起来,凝聚成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才能真正将公权力牢牢地锁进笼子里,才能让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得到切实地落实。

转自: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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