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法律程序不公,劳工维权人士孟晗案即将开庭

孟晗

劳工维权人士孟晗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将于11月3日开庭。孟晗在去年12月3日广州番禺警方打压劳工NGO的行动中被抓,并于今年1月8日被正式逮捕,至今一直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在孟晗被羁押期间,广东警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次剥夺孟晗会见律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然而,直至被抓后第78天,即2月19日,孟晗才首次见到家人为他聘请的辩护律师。此后,4月7日,番禺警方又一次拒绝了律师的会见申请。

另外,孟晗案件第一次移送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疑似超出法律规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5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但是,孟晗的辩护律师覃臣寿,迟至5月30日才第一次收到案件移送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通知。

就在公安机关将孟晗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三个星期,2016年5月4日到7日间,多名暴徒手持斧头在孟晗父母家门外呼叫喧嚣,并用斧头劈烂大门。警方对此并未追究,最后,两位老人被迫搬家。

“中国劳工通讯”负责人韩东方表示:“孟晗2015年12月3日被抓,直到2016年2月19日才第一次被准许会见律师。法庭应该意识到,在这期间,公安机关违法剥夺了孟晗会见律师权利,而在这种情况下所得到的任何不利于孟晗的口供,均不应作为呈堂证供,不能作为证明孟晗有罪的证据”。韩东方强调:“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手持斧头劈砍孟晗父母家大门的歹徒是受警方唆使而为,以制造恐惧,从而迫使孟晗认罪,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事件对于被羁押中的孟晗,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此前,9月26日,孟晗在番禺打工族服务部的三名同事曾飞洋、朱小梅、汤欢兴,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获有期徒刑及缓刑。而本应同时开庭审理的同案孟晗,却被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与三名同事不同,孟晗并非第一次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4年,时任医院保安的孟晗,曾参与发起医院护工和保安员集体行动,为护工和保安员争取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权益,结果被抓,并被孟晗曾多次通过辩护律师表示拒绝为获得较轻刑罚而与当局合作指控曾飞洋。在程序违法及家人受到生命威胁的双重压力下,尚不清楚孟晗是否会在11月3日的庭审中认罪。韩东方认为“即使孟晗当庭认罪了,我都不相信那是他的真实意愿”。

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入狱9个月,他当庭上诉。刑满获释后,孟决定全心全意帮助权益遭到侵害的工友们,于是加入了番禺打工族服务部,成为全职工作人员。这次如果再次被定罪,最高可面临长达7年有期徒刑。

在去年12月的打压行动前,番禺打工族服务部曾多次成功介入集体谈判案件,促成劳资政三方谈判,化解劳动纠纷。在包括利得鞋厂劳资纠纷案等多起集体谈判案件中,打工族服务部实际上扮演着本应由总工会扮演的角色,弥补了工会不作为造成的工人组织缺位,成功将这些劳资冲突转向集体谈判,并促成劳资双方在相互尊重的气氛下达成集体协议。仅利得鞋厂集体谈判案,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便帮助利得鞋厂2000多名工人,讨回了约1.2亿元人民币的搬迁赔偿和被企业拖欠多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权益。

当局对番禺打工族服务部打压行动,并没有使工人集体维权案件有所减少。“中国劳工通讯”网站罢工地图数据显示,2016年前三个季度,广东省内工人集体维权事件依然居于高点,丝毫没有降低。实际上,环卫工人的集体行动案件反而出现大幅上升。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和企业转型,由工厂倒闭、搬迁所引发的工资与赔偿金拖欠问题必将愈发凸显。

“如果把劳资冲突比作火灾的话,孟晗以及此前被判刑(缓刑)的曾飞洋、朱小梅和汤欢兴等劳工维权人士,便是最有经验的消防员”。韩东方说:“在火灾正在蔓延,新火头不断出现的时候,把最有经验的消防员抓起来判刑,不会吓退已经在蔓延的火势,反而会阻吓其他愿意参与救火的人,其后果便是火将越烧越猛”。

转自:中国劳工通讯

本文发布在 公民人物, 时政博览.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