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贾敬龙案在拷问什么?

文/羽戈

仿佛一夜之间,贾敬龙的名字牵动了这个国家最敏感的神经,贾敬龙的生死成为了这个国家最沉重的心理负担。一夜成名,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乐事,然而对一个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人而言,恐怕还是悲剧的成分居多。这不仅因为他与死神的距离越来越近,更令人惋惜、悔恨的是,他的命运引来举国瞩目,为什么不能早一些呢,譬如一审、二审,时间早一点,也许转机便大一点。

只能说“也许”。因为在今日中国,法律之内,还有一平方博弈的空间,故而有概率、可能性可言;政治之下,几乎所有对抗,无非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结局已经板上钉钉。可悲的是,贾敬龙案,与七年前的夏俊峰案一样,其关节点,恰恰在于政治压倒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如此。

贾敬龙案起因于一场强拆。所谓强拆,不言自明,其本身正是政治侵犯法律的产物(还有一个更真切、更残酷的概念叫“血拆”)。当贾敬龙的婚房被村长何建华率人强拆之后,他所举起的武器,起初并非是射钉枪,而是法律,譬如向村长讨说法,要求换新房或拆迁补偿款,无果;举报、上访,还是无果。当法律不能给他一个说法,这个血性男儿别无选择,唯有抛开法律的羊皮,以最原始的救济方式,给作恶者一个说法。强拆发生一年半后,他掏出改装的射钉枪,对准了何村长的头部……

无论贾敬龙维权的过程,还是救济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一点:法律被遗弃,被作恶者与受害者同时遗弃;抑或法律本来便处于乏人问津的遗弃状态。

再说此案判决。法学界的争议,不在贾敬龙有罪与否,而在其是否应判处死刑。有人把此案与一些众所周知的要案对比,认为死缓是更合理的结果。殊不知,有时判决的结果,不是取决于犯罪性质与过程,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地位。正如萧锐所追问的那样:“死刑的存在,为什么好像只针对一部分人?”与此相应,死缓却成了另一部分人的特供。

与贾敬龙案最具可比性的案件,一是郑州刘大孬案,二即夏俊峰案。关于后者,夏俊峰从杀人到被处死,历时六年余,足见曲折。对其死刑核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有一番说法:“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这番话足以说明,最高法对夏俊峰案作出死刑核准裁定,出发点竟不是案情,而是社会稳定。在此,维稳超越了法治,政治逻辑超越了法律逻辑。以此——加上刘大孬案的结局——为镜鉴,贾敬龙案的走向,大抵一目了然。

明确了这些,则可知贾敬龙案的要义是什么,它所激起的争论,到底在拷问什么。严苛一点讲,这不仅是要不要“刀下留人”的个案问题,不仅是死刑该不该废除的制度问题,更是法治之有无、正义之存亡的决断问题,更是无权者拿什么维权、拿什么反抗不义的生存问题。

这么说不是要否定法学界、媒体与民间为贾敬龙案呼喊、抗议的意义。窃以为,他们努力的意义,也许不在结局,而在过程。不论结局如何,不论贾敬龙能否免于一死,单单这个过程,足以使那些不愿装睡的国人深刻意识到,法治限度何谓,法治本质何为,如果把法治比作一出戏,它到底是喜剧还是悲剧呢,如鲁迅所云:“悲剧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喜剧是将那无价值的东西撕破给人看。”

还得指出,贾敬龙案所隐藏的最致命的问题,不是其判决的公正度,而是它压根不该发生。一经发生,就是悲剧,公正的判决,只可能减弱悲剧的色彩,却难以改写悲剧的实质。反之,不公的判决,必将放大悲剧的杀伤力:非但无法弥补日渐深化的社会矛盾,反而使法律与人心一同沦丧。

说到人心,不由想起贾樟柯导演的电影《天注定》。片中第一个故事,主角叫胡大海,据说原型是山西榆次人胡文海,我觉得贾敬龙与其更为接近。他们的相似,不仅指向命运的轨迹,还包括在强权面前那种深深的无力感——忍耐,生无可恋,反抗,死路一条——如魔咒一般吞噬了两个卑微的生命。贾敬龙曾在庭上陈述:“我从一个正常人生轨迹抛离出来,我无心于理想、事业,我以为结了婚就会和所有人一样过上一种平实、温馨的生活,然而一切背道而驰,我不知道我的人生会有这样的安排,除了一腔热血我什么都没了。我一度跑到村北绿化带里嚎啕大哭,身边石太高速上汽车飞驰而过,我切实体会到什么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我无力回天啊。”这正遥遥呼应了电影之名:天注定。

《天注定》最后一句台词,则可视为贾敬龙案的画外音:

苏三,你可知罪?

(据微信公众号羽戈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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