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爱国主义是一种幼稚病(之三)

笔者希望以下命题是自明的:“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因而“爱国”并不等于“爱政府”;事实上,爱政府也不一定意味着爱国,不爱政府未必意味着不爱国;即便政府不可爱,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应该不爱国,更不意味着可以像恐怖分子那样因为反政府而残害无辜的平民。

“爱国”不等于“爱政府”

既然爱国主义是指爱这个国家的人,那么爱国就不一定意味着“爱”管理这个国家的政府。虽然政府代表着这个“国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这个国家的“人民”,但是政府作为一个实体并不等同于“国家”,更无法代表国家的每个人。因此,“爱国”显然不等于“爱政府”。如果说“爱国”可能是一种自然的情感,政府是否值得“爱”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本身的作为。事实上,如果一个专制政府屡屡坑害、鱼肉百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爱国主义所要求的显然不是“爱”这样的政府,而是恰好相反。

上述推理体现了一种契约论的逻辑:“爱”不是盲目的,而是多多少少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人之所以爱国,社会之所以有权利要求人爱国,正是因为这个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赋予了必不可少的机会。人在出生之初是不可能像契约论所说的那样选择自己生活的社会,而在成人之后选择自由又受到了道义上的约束。正如洛克指出,一个人在接受了社会的养育之后,就等于默认了接受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因为正是这些规则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基本秩序,使人能够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顺利成长。 作为回报,个人也应该对这个社会给予一份关爱,或至少是选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并不一定是完全无私的;尽管社会在潜移默化中(而非通过有意识的功利计算)形成了爱国情感,但这种“爱”其实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互惠交流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就和子女和父母在长期生活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家庭之爱一样。如果没有这种过程,或者这种过程并不是在和谐与互爱的大环境中进行,而是充满着争吵、压制、斗争甚至暴力,那么可以想象无论是家庭之爱还是国家之爱都不会产生,而我们似乎也没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去爱家或爱国。

埃德蒙·柏克:要让我们爱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国家应该可爱才行。

除了个别极端的例子, 个人应该感受到社会的恩惠,因为没有社会交流,文明生活就不存在,我们只能回到茹毛饮血的野蛮时代。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可以说是绝对和无条件的。但是对于政府,这份感恩就没有那么可靠的存在基础了,因而“爱政府”必然是有条件的。政府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的作用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虽然政府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是不可少的,但它毕竟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的,因而即使政府达到了高效廉洁的理想状态,那也只是做了其份内的事情,是无须感恩戴德的。如果特定的政府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它显然没有权利获得任何尊重;相反,正当的做法是将它选下来。

当然,开创契约论的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如此悲惨,以至任何将社会带入文明状态的政治统治都比各自为战的野蛮状态更好,因而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政府可以(甚至必须)是专制的。但如果要坚持专制,霍布斯的前提假定必须是民主政府必然不如专制政府稳定,而近代政治的发展历史证明这个假定显然是不成立的:自由民主制度至少在某些地区巩固下来,且因为它有助于通过和平(法治)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争端,这种制度事实上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尽管社会必然需要一个政府,但它显然没有必要饥不择食地选择一个专制政府,并误以为没有更好的选择而对其诚惶诚恐、顶礼膜拜。政府统治是一种权力,但更是一种义务,而一个没有尽到义务的政府显然是不值得爱戴的。

然而,中国的儒家传统进一步将家庭关系扩大到国的层次,将地方官员作为人民的“父母官”, 于是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加入了一层似乎是天然的血缘关系:既然官员有义务“爱民如子”,那么人民作为“子女”当然也有义务孝敬、爱戴自己的“父母官”。这种官民关系是建立在儒家关于“君子”和“小人”的行为二分法之上:绝大多数“民”事实上都是自私自利、不能自治的“小人”,因而需要政府的管束, 而儒家自我赋予的使命就是将“君子”输送到政府系统中去。这样,政府在道德上优越于社会一般人,而老百姓则只有仰仗明君、良相、清官才能过上安定的日子。在儒家的图景中,民主不仅不可行,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小人”的统治显然不如“君子”的统治,而历史上的宫廷斗争似乎也证实了儒家关于“小人”坏事的预言。

但在现代人看来,儒家的预言只不过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我肯定”(self-prophecy)而已:几乎所有关于宫廷斗争的事例其实都是由于中国自身的政治制度造成的,而由于缺乏外部制约,这种制度本身就给“小人”专权创造了诸多机会。在今天看来,儒家关于“君子”和“小人”的绝对区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任何特定的人都是天使和魔鬼的混合体,都有理性自私的一面,因而在掌握权力之后都有滥用权力(也就是将公权力占为己有)的可能。儒家的“德治”并非不重要,也未必绝对不可能,但纯粹依赖德治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 且西方和某些东方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也表明,构成社会大多数的“小人”们是可以统治国家的,至少可以通过选择他们的代表来形成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律。事实上,中国当今形形色色的腐败事例表明,没有“小人”的制约,即使“君子”在掌权之后也会变质,甚至变成肆无忌惮搜刮社会财富的罪犯!

因此,“家”和“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政府并不是什么“父母官”,人民也没有爱戴政府的天然义务。儒家之所以要求子女无条件地孝敬父母,主要是因为子女受了父母的生育和养育之恩; 在当时乃至今天的社会结构中,家庭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主要义务,而这是子女和父母都无法选择的事实。这是为什么即使家境贫困,即使父母按照社会标准来说不那么称职,子女仍然有孝敬的天然义务。 儒家的错误在于将这一层关系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任何天然关系。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正好相反:不是政府造就并养育了人民,而是人民造就了政府,并通过纳税或其它方式维持政府的存在和运行。如果特定的政府未能履行其基本义务,那么人民显然可以罢免他们并另行选择更好的管理者,就和公司的股东替换董事会和总经理一样。

由此可见,关键问题不是究竟是否“爱”政府,而是为什么“爱”。人民可以“爱”一个政府,但前提是政府本身必须是可“爱”的。如果政府官员无法无天、贪污腐败,随意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而制度的缺陷又纵容了政府的任意性并对此熟视无睹,那么要求老百姓“爱”这样的政府显然是荒唐的。反之,一个人虽然出于种种原因而不爱政府,却并不一定妨碍他爱国。由于国家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国家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政府则是由人民中的一小部分(官员)组成的,因而任何人都完全可能爱其中一个而非另一个,而不违反任何逻辑规则。尤其是在人民和政府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的情况下,爱国和爱政府甚至可以变成两种不可调和与不可共存的情感。

当然,在哲学意义上,确实存在着谁对政府决定负责的问题。在民主国家,由于选民选举议员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进而决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且他们对政策的态度将影响政府的立场,因而政府、国家和人民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同一性。在某种意义上,最终是人民为政府政策负责。事实上,这也是网上有人支持自杀性爆炸等恐怖主义活动的依据:虽然是美国政府——更具体地说是总统及其白宫的工作班子——决定侵略阿富汗和伊拉克,但这种政策获得了美国及其盟国的大多数选民之认可,因而针对这些国家的平民实行恐怖袭击是正当行为。既然英国是美国坚定的盟友,最近发生的伦敦连环爆炸案也是正当的,因为在充分享受选举权以及言论、新闻和集会自由的国家,平民最终要为自己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承担后果。根据这种推理,甚至在自杀式爆炸中身亡的伊拉克平民也是“死有应得”,因为他们“应该”通过选举等手段将现行亲美的“卖国”政府选下去。笔者在此无意论证这种观点是否在哲学上站得住脚,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推到极端,这种逻辑最终将完全混淆人民、国家和政府这些不同性质的概念,因为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里,人民也可以被期望通过拒绝纳税或暴力抗法等手段反对现行政府及其政策,而人民未能这么做的事实可以被认为是对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因而也应该对其“负责”。按照这种逻辑,日本攻占南京后进行“大屠杀”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南京市民应该为国民党部队的(有限)抵抗及其给日军造成的伤亡“负责”。其荒谬如此显然,不攻自破。

总之,笔者希望以下命题是自明的:“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因而“爱国”并不等于“爱政府”;事实上,爱政府也不一定意味着爱国,不爱政府未必意味着不爱国;即便政府不可“爱”,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应该不爱国,更不意味着可以像恐怖分子那样因为反政府而残害无辜的平民。

转自:千帆过尽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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