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一龙:审判宪法之谜

審判公民的「憲法權利」

  從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許志永案開審,同案的多人也被安排跟著開庭。

  審他什麼案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這個於十年前參與上書控訴、抵制嚴重擾亂廣大農民基本生存秩序的「城市流浪人員收容審查」制度的法學博士,難道真是吃飽了沒事幹,跑到大街上去攔人堵車耍流氓嗎?

  原來最後據以批捕他(和他們)的所謂「擾亂秩序」,只是在街邊拉出一塊橫幅,要求最高官員帶頭公示財產!這擾亂了什麼秩序擾亂了誰的秩序呢?他們不是在表達一種訴求;表達訴求的權利不是屬於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嗎?

  這倒接近答案了。就是要審判他這個「憲法權利」!事實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憲法權利」的安排不是個案而是制度;凡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特別是第三十五條的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每項都有至少一種實體法貼身緊跟嚴密監視,誰要「自由」一下都須「依法」事先喊聲「報告政府」求得批准,比非共和時期皇朝奴婢向皇上叩求恩准,也只是可以站求而已;不申請或未批准的自由屬於非法自由有罪自由,就犯「非法自由罪」或「憲法罪」了。其中僅僅剩下日常用嘴說話的權利,在技術上至今尚無良策於人們每次發聲之前予以批准或不准,對此則使用後懲法,只要話不中聽,就可定你說話顛覆政府或煽動顛覆政府(二者不同義,原因不詳);儘管那語音已經消散多日而政府的一條板凳都未受到「顛覆」。這樣的辦法施行多年也判罪無數,次次都暴露當權者的心虛怯懦次次都取得貽笑天下的效果。本屆政府上台以來則傾向於更加無須講理,不跟你囉嗦你說話的內容而只追究你說話的「場合」!如果你們喝茶談書議人物,經查那次茶會未經申請,屬於非法集會,所以你犯了非法集會罪!如果你在「飯醉」席間講了一番話而那場「飯醉」有人(或者就是上面的線人)醉倒發酒瘋,你有聚眾滋事罪了!如果你只在街邊講話,或不講話而拉橫幅表達某個意思,哈哈,看見錄像沒有?有幾個人圍觀吧?還有人繞開你們走吧?這是什麼?這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於是,在百年前亞洲第一個共和國的首都北京以及其它一些城市,就有領導有計劃統一上演這樣一齣審判「公民行使憲法權利/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了!十分顯然,這是一場雞鴨的對話或(更準確些說)對牛彈琴:被告分明在行使憲法權利,原告則追究擾亂秩序;公民被告在提出監督權力的訴求,權力原告卻責他不聽警察的招呼!所以第一位被送上法庭的本案主要當事人許志永博士和他的律師,就以沉默去對付「法庭調查」中任何提問和指控,只在他的最後陳述(卻被法官非法打斷)中指出這場把戲的要害:

「你們心中深深的恐懼」

  你們指控我在「推動教育平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和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行動中擾亂公共秩序,表面看這是一個公民言論自由與公共場所秩序的邊界問題,實際上,這是你們是否把公民的憲法權利當真的問題。而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你們心中深深的恐懼。

  陳述中所說的「推動教育平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是指他所發起的「新公民運動」幾年來不懈地努力維護異地務工農民的遷徙權益,特別是隨遷子女就地讀書和高考的權利,最後導致「教育部終於公佈了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到二○一二年年底,全國共二十九個省市陸續出台了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方案」。為了取得這一利民利國還利執政黨的政績的偉大成果,許博士和他的那些「把公民的身份當真」的追隨者們,數年間不管風吹雨打,總是定時集會定時請願,總是用自己的憲法權利敲打那些根本不把公民的意願當真的當權者們,終於換來了他們的轉變,這不能不是一件一定會進入共和國歷史的輝煌功績。為此他們自然須集會須表達特別是須要和政府對話,這就給了司法部門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把柄。這種拙劣的把戲,正如把冒著生命危險衝入火災現場搶救生命的勇士,控以「非法進入私宅」罪──這是哪兒跟哪兒呀!何況這個北京市和這個共和國,多年來頻繁發生對「公共場所秩序」有計劃有領導的嚴重破壞甚至顛覆,從到處扯橫幅「公審」當局不中意的「漢奸」,到千百暴徒砸車燒房的「愛國遊行」,直到百萬雄師開進首都橫掃百姓,「公共場所秩序」破壞無遺,施暴者及其首領何曾受到法律的絲毫追究?那時那些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到哪裡去了?他們現在怎麼一下就如此在乎「公共場所秩序」了?

  以上文字寫於許案開審的當天和次日,到一月二十六日一審判決下來(其文號居然是前一年的(「(二○一三)一中字第6268號」)!字字句句都不出上文所料,113條「證據」都指明那漢子果然跑進了人家屋裡,果然未曾取得屋主同意,果然強行抱出了人家的娃娃,──就是不說那是在捨身救火!於是就「審理終結」、「判決如下」云云。

害怕「正在到來的自由社會」

  把許志永們「推動教育平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和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行動」比作衝進火海救人,其實還大大縮小了前者的意義,儘管剛開過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白指出我們現在已經掉進了「深水區」,「水深」和「火熱」都是大災大難;而一個民族被水淹沒和一幢大樓被火燒毀,當然不可同日而語了。簡而言之,我們現在面臨的深水,就是改革的紅利為少數權力集團霸佔,它的成本卻落在普通百姓身上,從而引發愈演愈烈的官民矛盾貧富矛盾。所以本屆領導上任伊始,就一面發誓嚴打蒼蠅老虎,一面宣示奉行「群眾路線」做出種種親民的表示直至精心設計上街吃包子,以拉近與多時被邊沿化的普通民眾的距離,甚至一再提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這種執政方向,本來就該與許志永們維護底層民眾權利、推動政治清明的努力一致,那麼,當局究竟害怕他們什麼呢?

  前引許氏的陳述回答說,他們害怕「一個正在到來的自由社會」。他說對了。

  那個「正在到來的自由社會」,不就是公民依法讓渡管理權力同時依法監督權力的法制社會、或稱憲政國家嗎?不是當今最高領導人習近平所謂「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社會嗎?他為何如此害怕呢?原來所有他的這句講話,都是隱去了主語的:誰把權力關進籠子呢?沒有明說。問題恰恰出在這裡。公民把權力交給政府,同時要求它行政公開以便監督,那麼關鎖權力的主語是「公民」;而繼承祖上打出來的天下、絕對不許不良分子亡黨亡國的英明領袖,是必須把關鎖權力的鑰匙裝在自己口袋裡的,「大權獨攬」,任何人、更別說平民了,不得分享。要是說,一年以前對於權力的這兩種關鎖方法還未見分曉,這一年間當局的種種作為,尤其是在全國大審憲法的作為,已經十分清楚了。

公佈官員財產的要害所在

  而且我還想進一步指出,這次審判所著重懲罰的「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行為,正是可以導致權力只能被公民關進透明的籠子裡而絕不可能關進任何領袖的口袋之舉。因為官員財產公示一旦在全國推行,幾百萬或上千萬份縣處級以上官員的身家財富就將直接暴露在全國民眾的眼前,而這就是關鎖他們的最為要緊的「籠子」了。不管這些公示表格的數據是真是假,第一它將不斷地經受民眾的查核,「群眾是真正的英雄」,中國網民連某個官員帶幾隻手錶抽哪種香煙都一查一個準,還怕他隱匿大捆鈔票幾處房產幾個保險櫃?甚至匿名存款鉅額股票等等隱形資產,也難經受民眾的反復查考而露出本相。還有第二,即使那些隱匿財產未被發現的狡詐之徒(也許他們會在貪腐分子裡佔多數),都以填寫公示表格的行動在法律上正式宣佈了與自己隱匿的所有財產脫離領屬關係,那麼我們的國家就擁有一筆巨大的「無主財產」,其數額可能達到年度GDP的好幾倍甚至十百倍!將來的政府可以在任何時候發現一筆沒收一筆,用來從事改善民生改善教育的豐功偉業,而不必花費巨大精力去查這個貪官那筆賄賂了。──不是迭有學人撰文討論貪官太多怎麼審判得了是否一律大赦嗎?有了他們的公示表自動放棄隱匿財產,那麽除了特大老虎以外,也就審也別審了,赦也別赦了,直接收走他們瞞報的無主財物得了。還有更加重要的第三,對於公民舉報且查實擁有「無主財產」的官員,雖然不審判不治罪,官總是不能當了也別想再當了。那麼即使那時還因種種中國特色不能讓每個公民擁有選票,他們實際上已經手握「反選票」,行使著對於任何領導幹部的罷免權力了:從是否真心為人民服務的道德底線上審核幹部並剔除敗類。而那時的政府,也只能是遵從民意依法行政的憲政機關,與任何企圖大權獨攬的英明領袖無緣了。

  這也就是這次憲法大審判透露出來的恐懼感之所在。它也許同時預示著,那令一些人「深深恐懼」的東西,正在笑嘻嘻地向我們走來呢?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二十八日

《动向》2014年2月号

作者附注:文中说法庭举证113分。据许案律师张庆放于庭审次日接受艾晓明教授采访时说,“证据”实为19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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