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蛟:关于对我行拘五日通知书的申诉

汪蛟关于对我行拘五日通知书的申诉

事情经过:2016年8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公安局黄铺派出所,用一纸《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传唤证将我传唤两小时,事因是我于7月25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7.19邢台水灾,来的不是救援,而是手持棍棒盾牌的特警》,并将我的手机拍照“取证“。随后于8月5日给出一份《行政处罚拘留五天通知书》,要求我于8月7日前提供一份申诉材料,之后将于8月8日开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天我草就申诉书如下。

我的申诉:

第一部分:法律部分

本处罚通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第1款:
引用: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条款中所涉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散布“谣言”,或“谎报”险情,2,故意,3,扰乱公共秩序,本人分别就此三个构成要件予以申诉如下:
一, 关于散布“谣言”和“谎报”灾情,1,本条款只规定了散布谣言是违法行为,但何为“谣言”何为“事实”,本条款并未规定由哪个机构或个人来鉴定!如若有其它法律条款对此予以规定,请告知我。公安机关,或者哪一级的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鉴定何为“谣言”?如有,它来自哪部法律哪一条款的授权?本人只知道央视没有权力认定何为“谣言”,但并不清楚公安机关是否有权鉴定,烦请告知法律依据。2,请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谣言”鉴定材料!既是“谣言”,却未见官方部门予以“辟谣”,发布真相,本人无以将之与“真相”进行对比,从始至终都无从辨别它究竟是不是谣言!就凭办案人员说它是“谣言”,就能够证明它是“谣言”吗?就能够让我信服受罚吗?请拿出能证明它是“谣言”的权威证据来!否则,本人就大可以认为它是事实,而不是谣言。

二, 关于“故意“,我没有主观故意去传播谣言。前面已说到,本人从看到和转发时,并未认为它是”谣言“,故根本不存在”主观故意“”散布谣言“或者”扰乱公共秩序“,我一贯痛恨谎言谣言,追寻的是真相,绝不会主动传播谣言。实际上,我与你们所希望的是一致的,都是期待看到真相,而不是谣言!

三, 关于“扰乱公共秩序“,1,取证过程不合程序。本人所转发的帖子来自于微信朋友圈,也转出于微信朋友圈,众所周知,微信朋友圈并非任何人都能够看到,只有”好友“才能够看得到,请问: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贵局是如何看到我在转发此帖?恕本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就说句不专业的话:许多警局在侦察案件的材料上,常常第一句话就是:接朝阳群众举报……云云”你们怎么就忘了”接某某举报……“这样的句式呢?你们在8月4日用传唤证将我手机进行所谓“取证”,我只想说,这只不过是在“补证”而已!也就是说,你们在并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拿着 《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传唤证,以强制检查我的手机,以取得“证据”证明传唤证上的“罪名”!毫无程序正义,简直是笑话!假如手机是个有血有肉的人,又何尝不能被你们弄成“自证其罪”的结果!假如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但我手机上已删除某条信息,那么你们是否涉嫌随意传唤公民,企图构陷?! 2,没有证据证明我扰乱了公共秩序。你们以公安人员的身份,使用不合乎法律程序的手段,从我的朋友圈里的某些朋友处取得手机图片“证据“,想以此来证明我”扰乱公共秩序“,本人认为这很荒唐可笑,完全不足为证!首先,并非证明人向你们举报,可见此帖并未对他们的生活或思想产生什么影响和损失,而是你们主动去找到他们,以公安人员办案的姿态,要求他们”配合调查、取证“,如此,纵非逼供,也有诱供之嫌,作为对公安人员和公安场所心存敬畏的我的朋友,在并不清楚他被调查的目的和后果的情况下,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完全可能配合你们按你们的需要提供口供或物证。因此,这不是我的朋友在证明我在扰乱公共秩序,而是你们公安人员在证明我扰乱公共秩序!你们想要证明我什么,你们就能拿到什么证据!不是吗?你们看看雷洋,那个京城的邢所长不是把失足女弄到了央视上去证明雷洋嫖了娼打了飞机么?还有避孕套,还有发票呢!我们潜山的警察,安庆的警察,安徽的警察也要不甘落后了是吗?你们这样做,哪里是用法律在打击我,分明就是用法律在打你们自己的脸!!3,我的朋友圈不是公众号。私人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已有在朋友圈发信息被处罚的先例,但那并不能代表已获得法律上的依据。本人认为它是属于私人空间,因为朋友圈中,可以没有一个朋友,也可以只有一个朋友,或者,十个,百个,千个,……,允不允许人加入个人的朋友圈,决定权完全在于个人,并且任何两个好友之间,都可以互相删除、拉黑,或者屏蔽消息。完全就是一个自己管理,也是自己可以管理的私人空间。根本就没有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介入点!这是极少的有一点言论自由的地方,每个人都可以在较亲密的很有限的社交范围内选择自己愿意收看的人和事,及发表自己的所见所想。然而就算如此有限私密的个人空间,也依然受到公权力的随意删帖,随时论罪!

综上,我认为:1,本人在此条款的三个要件上均不构成违法,2,证据缺乏,或有瑕疵。

第二部分 事件部分

我没有传谣,我不过是要真相!

首先,邢台水灾是重大的公共事件,不属于个人隐私,民众拥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众有权从任何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公权力无权干涉,如有干涉就是损害了民众的知情权,错在公权力。

公权力畏惧“谣言”,想要避免谣言,唯一的方法就是用你的权威用你的公信力来公布真相,除此以外的任何打击方法,都不过是掩饰真相的代名词!

公权力忌惮“谣言”,想要避免谣言,唯一的姿态应是反躬自省,反省你的公信力为何丧失,譬如邢台下跪官员王清飞,政府的公信力就是在一个个这样的官员身上流失的。这才是“谣言”能够滋生的根源。

其次,我总以为,公权力总得有个最低的底线,应该能保持着最后的羞耻感,所以你们开始找我谈话之后,我还善意的以为,是我引用的词语对你们公安系统的人员造成了感情上的伤害,因此我坦荡的发了个帖子表达了的歉意,以求做到于情理无亏。我真诚的希望我们双方都能够保持尊严和体面,达成和解与互动……然而,终究这不是你们所要的!对邢台巨灾,官方的调查结果说是决堤的原因是暴雨,非人为因素,这样的认定,连我都羞于评论,不想说什么了。如今还有比这更无语的,还要将我因转帖而行拘……我已出离了愤怒,只剩下一肚子的笑了。

我距邢台,远在千里之外,如今也成了邢台的一位“灾民”,可见洪水之凶猛,席卷千里如毁隔室,可见在灾情面前,实不限于一时一地,而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老天爷不光只会滥发洪水,夺人性命,它还有一双黑手,无远弗届。

7.19邢台水灾至今已半月有余,我常愧疚于能力微薄,不能为之做点什么以寄哀恸,既不能亲赴现场以探查实情,亦不能捐资红会以慰灾民,想不到今天却不幸又有幸以进牢狱的方式与邢台民众共悲痛!

中国的灾难太多太多,而个人的精力非常有限,不可能全都关注无遗,今天我既不幸成为邢台的“受灾者“之一,邢台之痛就与我的命运交集,我就有责任更深入追寻邢台之真相,探明我所散布”谣言“之究竟。我将在合适的时候赶赴邢台收集实地资料,以补上”验证“的环节,希望公安人员到时予以支持协助,并邀请各国各地关注邢台的民众一起合力探寻。

我知道, 中国的某些法律,直接就是监狱的大门,稍微打开,就得直面里面的阴森。我也知道,公权力想要做的事情,都可能是既定的了,其他的所谓程序,包括今天的申诉,不过是一个过场,但我依旧将坚持走完所有程序。我还知道,这是荒唐的处罚,但我依然敬畏法律,期待法治,明天,我会在牢笼里守法,再静静的看着公权力在外面恣意妄为,当然,还有天,也在看,人民,也在看。

谣言不会长久流传,真相也不会永远雪藏!

我的申诉完了。

汪蛟 20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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