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忠:致“敏感”案件中的官派律师们

张雪忠

过去一段时间,在一系列人权律师、异议人士和民权运动人士被控犯罪的案件中,当局都极力阻扰家属委托的律师与当事人会见,并直接为当事人指派辩护律师。

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和不公正的。现行刑诉法规定家属可为被羁押的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因为立法者正当的认为,家属比任何他人或机构都更关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具备法定的手续,羁押机构必须无条件安排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当事人。

唯有如此,在委托辩护律师的问题上,家属才可能了解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即当事人是否接受家属委托的律师。即使当事人确实不接受家属委托的律师,也应该由当事人通过原律师告知家属,并由家属另行聘用当事人属意的律师。这样,才可以一方面确保家属知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家属配合律师的工作。

由当局直接指派律师,或声称当事人通过办案单位委托律师,这种做法是绝不应发生的。其理由如下:(1)这样一来,家属及公众都无法确定,这到底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2)如果被羁押的当事人无法会见家属委托的律师,而只能见到办案的侦查人员,那么,在委托律师问题上,当事人就缺乏必要的信息和自主性;(3)当局本身是犯罪行为的追诉方,由追诉方来为当事人指派辩护律师,必将使得辩护变得毫无意义,辩护律师甚至可能变成共同的加罪者。

基于以上理由,我想在此奉劝那些官派律师:“你们平时不关心人权案件,而是专注于经济回报高的普通案件,这都是无可厚非的执业自由。但你们这种接受官方指派的行为,却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恶行,是万万不可原谅的。要知道,你们的所作所为,其实就是与当局串通一气,共同剥夺当事人法定的辩护权。说这种行为伤天害理,也是一点都不过分的。”

转自:思辨的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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