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霖简介

夏霖

199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毕业之后遵守大学期间所立“不做鹰犬、不为爪牙”之诺,放弃公安局工作,投身律师行业。

1994年大陆司法改革,允许成立合伙律师所,于是创办辅正律师事务所,该所目前是贵州规模与影响力最大的律所,也是国内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贵州期间,虽事业成功,亦心系公益,因反对死刑,遂每年至少救一年人命,前后有八桩死刑案因他辩护而刀下留人。

2001年,因受余世存《八**九一代人是丑陋的》文章刺激,放弃贵州的优越生活,入北大学习三年。离开北大后,在尚公律师事务所过渡一年,即与几位志同道合律师朋友一起筹办以公益辩护为目标的专门律所。

2006年,与全国律协人权委员会合作,成立了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此律所专以法律援助为己任,夏霖为第一任律所主任。

2006年,夏霖援助小摊贩崔英杰,因夏霖出色的辩护,崔英杰得以免死。他为崔英杰撰写之辩护辞,广为流传。

崔英杰在北京摆摊为生,遭城管多次没收财物。在一次城管执法过程中,城管又再次没收财物,崔英杰跪地求饶亦不为所动,崔英杰遂用刀刺伤城管李志强,最终导致其死亡。李志强成为北京城市管理执法局成立以来首位因公死亡的执法人员。事件发生五天后,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事实上意味着政治上崔英杰成了“反革命”,北京政府杀人之意昭昭。崔英杰被以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罪名起诉。夏霖为崔英杰提供了免费辩护,提出城管不具备行政强制权,崔英杰不构成妨害公务且是激情犯罪,应从轻量刑。北京一中院接受此辩护意见,判处崔英杰死刑缓期执行,现已减为无期。本案后引发城管制度改革。

城管和摊贩冲突由来已久,本案以极端的方式将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状况展现在公众面前。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崔英杰作为被告,得到了广泛的社会同情。案件引发了对诸如流动摊贩的基本生存权、城管合法性、城市管理思路和户籍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该案推动了城管执法方式的转变,很多城市出台了政策改进城市管理,给与摊贩更多生存空间。案发一年半以后的2008年1月,《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开始实施。

2007年,应浦志强律师邀请,加盟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2008年,为上海张龙其潘蓉住宅遭上海虹桥机场强拆一案辩护。虽然对手是强势的上海政府,依然最终为当事人之一潘蓉争取到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为张龙其争取到“实报实销”的刑事处罚结果。

张龙其、潘蓉夫妇系华裔新西兰公民,在上海有一处别墅。2008年上海市建虹桥机场扩建工程,需征收土地,双方谈判失败后政府决定对其别墅强制拆迁。潘蓉要求拆迁人拿出法院裁决,否则拒绝拆迁。强拆当日,张、潘二人在楼顶向铲车投掷燃烧瓶意图阻止强拆,因此被刑事拘留。后被以妨害公务罪起诉,夏霖担任张龙其的辩护律师。本案经中央电视台报道,成为中国诸多拆迁案件中的代表案例。后与唐福珍自焚案一起引发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拆迁条例。法院判决张龙其妨害公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潘蓉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土地价格逐年攀升,拆迁成为社会矛盾多发领域。虹桥机场扩建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范围广,人数多,该案经央视报道,成为有影响力的拆迁案件。本案从征地到强制拆迁,从程序到实体,全部违法。谁有权决定强制强拆,法院还是政府部门?公众呼吁立法限制政府权力,对拆迁设定严格程序以保护合法财产权。2012年《行政强制法》对以上问题作了回应。

2009年,援助湖北邓玉娇案,因夏霖的出色辩护,邓玉娇虽入刑但免于刑事处罚,获得自由。

邓玉娇湖北巴东县一娱乐场所的服务生,两名地方官员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被拒绝后官员意图强奸,邓玉娇在反抗中持刀自卫,造成一死一伤。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最终法院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免于刑事处罚。本案被诸多媒体评为2009年中国第一大案。

官员与女服务生这样力量对比的主体要素,官民断裂的社会大背景,使邓玉娇案从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变成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舆论关注和声援等民意因素的重要作用和司法机关的妥协应对,产生了有 罪免罚的判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白皮书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称该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9年,援助四川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案,虽未能成功令谭作人免于牢狱之灾,但他与浦志强律师出色的政治辩护令闻者动容。二审时,夏霖甚至书面要求法院传唤原国务院总理李鹏出庭作证颠&@覆政权问题。

谭作人系成都市环保人士,四川著名环保组织绿色江河负责人。曾参与成都市民反对彭州石化工程运动,反对修建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2008年四川大地震后,曾为媒体作向导调查校舍倒塌质量问题及死亡学生名单,在媒体上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发表纪念六&@四的文章,被指控涉嫌煽&@颠&@覆国家政权罪。谭案实质上是地方政府政府借口国家安全打压异议人士的案例。六&@四依然是公众讨论的禁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面临现实巨大的挑战。

2012年,受李承鹏之托,为其名誉侵权案二审辩护,扭转一审败诉的局面,二审胜诉。

案情是著名足球教练陈亦明诉《足球报》及李承鹏等名誉侵权。2010年,李承鹏等三人合著《中国足球黑幕》,曝光中国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开盘坐庄赌球。书发行前,部分章节在足球报社发行的《足球》转载。随后,陈亦明起诉《中国足球黑幕》李承鹏等三位作者和《足球》报社名誉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报社败诉,二审报社胜诉。

由于书作者李承鹏和原告陈亦明都是公众人物,加上涉及足球界涉赌球黑幕,本案受到社会关注。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引入“公众人物”概念,认为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有轻微损害情况下,应当予以容忍。本案肯定了公众人物名誉权和一般个人名誉权的差别保护原则,在公共事务信息公开和个人名誉保护之间体现均衡关系。

2014年,为同事兼好友浦志强律师寻衅滋事案辩护。当时浦志强律师被抓之后,浦第一任辩护律师屈振红不久也被抓,在压力重重的情况下,带领律师团队继续为浦辩护。

浦志强律师因参加纪念六&@四的私人会议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煽&@动民族仇恨罪被起诉。由于经常为弱势群体和异议人士代言,浦志强律师拥有卓越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检方指控全部指向其微博言论,被指控的微博内容涉及到对人大代表等公众人物的评价,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及对政府边疆政策的批评。公众对公共事件和公共政策的评价和批评,应拥有宽泛的自由。就公众人物而言,其保护力度应弱于普通人,更遑论运用公权力。控方此次的指控,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严重威胁。

2014年,代理郭玉闪案,并因此入狱至今。

郭玉闪是民间智库传知行(TI)创始人,2014年10月因涉嫌参与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NGO的发展对于公民社会的成长至关重要,进行社会调研并发表研究报告是NGO工作的应有之义。由于出版限制,NGO无法取得出版许可。对于这种小范围印制研究报告并免费发放的行为是否进行定罪和处罚,将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对于NGO生态具有重大影响。本案指向,最初是占中,最后是对NGO以及出版自由。

转自:风中过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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