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民第4次集访人大、高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

2016年5月30日(周一)上海公民第3次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落实1016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提出的主张与三项请求,督促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高院院长崔亚东依法处理违法的法官,保卫立案登记制,要求回复冯正虎等66名控告人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的处理情况。

上午9:00许,43名上海公民陆续抵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接待室(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在《违法的法官,保卫立案登记制》集访登记单上签名,推举5位代表(冯正虎、赵迪迪、黄尧年、杨崇新、徐佩玲),与接待室负责人费老师谈话,要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督促上海高院依法处理违法的法官。费老师认真接谈,并回答集访代表的提问。集访代表向人大提交了《上海公民第3次集访人大、高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等材料。

中午集访民众在饭店聚餐休息,或交流诉讼经验及学习法律知识,冯正虎当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大家从“信访”走上“信法”。

下午2:00许,36名上海公民抵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肇嘉浜308号),第4次向崔亚东院长询问,要求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违法违纪的事实,并将情况反馈控告当事人。集访民众与守护高院大门的特勤领导交流后,乘地铁12号线去高院接待室(东兰路248号)。集访民众坐在接待室大厅,推举集访代表冯正虎、鲁俊、丁菊英、郑培培等人与包法官交谈,集访代表提交《致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询问书(2)——上海公民向上海高院第4次询问处理违法法官的情况》、《上海公民第3次集访人大、高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等材料,重申高院必须依法回复处理情况,不可袒护违法的法官。

高院院长崔亚东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当事人,集访民众必定履行公民的法律监督责任,每周一向高院院长询问。

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决不容许法官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冯正虎

2016年6月1日

附录:

致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询问书(2)
——上海公民向上海高院第4次询问处理违法法官的情况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

您好!

今天(2016年5月30日)下午是我们第4次集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落实1016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提出的主张与三项请求,控诉违法的法官,保卫立案登记制,并向崔亚东院长询问:要求依法回复冯正虎等66名控告人致上海市高级法院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其有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实施。

法律上首次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而且举报控告人人有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66位控告人实名举报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违法违纪,已于2016年4月24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58829045911)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提交控告书及其证据材料,邮局证明贵院已于4月25日签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投诉已有35天(截止5月30日),至今未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当事人。

请求崔亚东院长遵守法律,公正处理,决不袒护违法的司法官员,保卫立案登记制。

此致

敬意

上海66名控告人代表:冯正虎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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