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对官方非法排除“709系列案”辩护律师的联合声明

我们得知,由公安部指定天津警方办理的“709系列案件”(源于2015年7月9日开始的专门针对人权律师和人权捍卫者的大规模抓捕),二十余名人权律师、人权捍卫者被指定监视居住实为强迫失踪满六个月之后,被以“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实施逮捕,而当这些被羁押者的亲属为他们委托的辩护律师前往天津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时,却均被天津警方以当事人已经自行委托辩护律师为由拒绝,经过调查了解,家属们得知办案单位天津警方为被羁押者指定、安排了辩护律师,但是家属并不知道这些辩护律师姓甚名谁,而这些辩护律师也从来没有联系过家属通报履职情况。

我们认为,天津警方的这一做法,践踏了人类文明进步所体现的公正司法原则,践踏了被追诉者获得辩护的基本人权,也严重违反了现行有效的国内法。《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明确了凡受刑事追诉者有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点明确了凡受刑事追诉者有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以准备辩护的权利,“自己选择”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思而不能是被威胁、逼迫的屈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文规定被拘留的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二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以上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必须保障受到刑事追诉者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必须保障其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而天津警方所称的当事人自己聘请了辩护律师,是不折不扣的谎言。考虑到各当事人被强迫失踪半年之久、期间与亲人、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当事人与现在被指定的所有律师几乎均不相识,当事人如何能够聘请委托这些律师?何况,709案件当事人家属都代为委托了律师,按照《刑诉法》34条,709案当事人不符合指定法律援助的条件。

综上,官方越俎代庖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自然正义。这种选择性践踏法律的行为,是对法律统一性原则的破坏,是对法制大厦的倾覆。

因此,我们对于天津警方这种大规模践踏当事人辩护权利的行径发表谴责声明如下:

一,天津警方须立即停止损害当事人辩护权利的违法行为,须依法保障当事人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能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利。

二,作为指定天津警方办案的公安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责成天津警方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天津警方在世人瞩目的重大案件中大规模肆无忌惮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其中涉嫌滥用职权者,立案侦查,将其绳之以法。

四,那些被指定、安排辩护的相关律师,应当立即停止为虎作伥的配合违法之共犯行为,保持职业操守,尊重当事人本人以及其亲属的真实意愿,立即全面无条件退出案件,并向当事人亲属通报在其被安排辩护期间所进行的工作。

五,我们提醒天津警方,不管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必须依法办理,如果认为某些案件可以不依法办理,可以破坏法律实施,那么受到到损害的将是整个中国法制,而法制是所有人得以保持基本安全的底线,而参与其中的人也会成为历史的罪人。

2016年5月25日

转自:捍卫律师权益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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