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思乐:别了,灰色空间

NGO

4月28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非法》)经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法案规定:

中国警方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

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停止活动;

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还可以遣返或拘留相关责任人。

《境非法》在去年4月公布二审草案并征集意见后,备受国内外关注。一年后,《境非法》正式三审通过,一年半后实施。

相比同期公布二审草案的《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安法》),雷厉风行,半年后即通过并直接实施,《境非法》已经算是“延宕”了。

从立法过程来看,《境非法》和《国安法》一直是对“神秘的双胞胎”。

2008年,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由此至2014年的6年间,人大常委会都遵守了这一决定。

但“双胞胎”终结了这个常规,两法案都不在12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2013~2018)立法规划内,也不在2014年立法计划内,更没有公开初审草案,直到二次审议后,才被公开征集意见并加入2015年立法计划。

《境非法》“延宕”的原因,很可能是相比于《国安法》属于“内政”,《境非法》更能撬动国际关注和压力,据悉,许多有影响力的使馆和大型国际基金会,都通过内部或公开渠道表示了担忧。

去年7月,中国官方更罕见地为《境非法》组织了座谈会,领导人[郭 sheng kun]主持会议并“灭火”:“中国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

由于郭是负责安全的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因此有资深公益领域分析者将此话类比街头斗殴时,一个人向对方喊话:“你过来,我保证不打死你!”

《境非法》对境外组织的规定有哪些具体的不合理之处、会带来哪些具体限制,并不是本文要详述的内容,况且,“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可怕之处,本不在于它长什么样,或会取什么角度落下,而在于“失控”——你无法知道剑的下落时刻,你无法掌握自己的生死。

除了国际影响,《境非法》也是近两年引起国内民间回响最大的两部法律之一,另一部是《慈善法》,其回响甚至大于《国安法》、《反间谍法》和《反恐法》。

原因在于,相比另外三法是把“死线”挑明压紧,《境非法》和《慈善法》则是正式“回收”了民间社会的“灰色空间”——合法但不受官方欢迎的社会空间——而这种“灰色空间”正是90年代尤其21世纪以来,中国“公民社会”赖以生存滋长的土壤。

中国的“公民社会”,由于特定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狭义上指的是:依托官方有限且模糊的放开NGO、媒体市场化和院校与社会合作生长起来,以“公益”为标志性话语,有一定社会和政治理想的社会组织和人士,总体而言是温和的、中间社会的、去政治反对的。

多年来,“公民社会”的工作者们希望,通过在“灰色空间”中建设实质有效的公民组织和社会力量,促使政府容忍而后承认“公民社会”,并与之合作,由此实现社会的平稳民主化/自由化转型。

然而,“灰色空间”最终没有转白,而是被下决心回收,这基本宣示了这种美好愿望的破灭。

“回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最明显的,“公民社会”光谱中越关注“权利”的组织和个人,其资金越主要由“不受欢迎的”国外基金会和国内私人私下捐款支撑,接受这类资助本身在过去并非直接违法,而如今,这种资金上的“灰色空间”被回收;

另外,《境非法》和《慈善法》对于注册、备案、审核、撤销的诸多规定同步回收了组织上的“灰色空间”;

再加上越发严厉和任意的“老五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两年来不断回收行动上的“灰色空间”,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斧底之薪已然抽完。

下一步,大概是要回收中国民间社会的“氧气”互联网了。事实上,随着网警入驻主要网络公司、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互联网主权的提出,基本布局已成,只等《网络安全法》就位。

地上再无生火之处,但然后呢?民众的不公不满真的能被冻死吗,抑或怒火转入地下,所有人都心知肚明地等待一次爆炸?

转自: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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