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化平:妄议《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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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于丽江白沙古镇

一,

慈善(Philanthropie)一词源于希腊语philein(爱)和 anthropos(人)。个人理解,《圣经》对慈善的定义最到位。慈善的对象就是非亲非故者、陌生人。最早的慈善立法,我记得是英国(1661年?)。

二,

当一个人确实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时,向社会寻求救助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学理上叫“获助权”,任何立法都不得禁止。(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也是政府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职能。)

《宪法》第45条也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并没有规定,必须从有公募权的慈善组织获得物质帮助。

三,

今天(3月16日)通过的《慈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公开募捐。我的理解是:管制不良个人募捐是国际惯例;而管制募捐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 打个比方:空气质量有时不好,难道就应立法禁止吸空气?

四,

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让更多需要救助者得到帮助、脱离贫困,而不是压减“社会自救”空间;更不是剥夺公民“社会自救”权利;慈善立法,应该走阳光道路,而不是堵死公民向善的心,这是常识。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一个人或者家庭陷入困境都有权向社会求助。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我们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能守望相助。《慈善法》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专门列出条款禁止个人网络募捐,垄断爱心、打击民间慈善,摧残的是社会伦理底线。

五,

谁能告诉我,这个国家没有乞丐,没有失学、没有残疾、没有天灾人祸,有全民免费医疗、养老?必须承认,一些人根本无法通过亲友摆脱困境。慈善的目的就是为贫困者、受灾者、残疾者、失学者、失业者、重病者、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及时的人道主义援助。

《新京报》设想了这样的案例:“一个柔弱女孩挂着’卖身救父’牌子向社会求助……假设女孩情况是真实的,接下来的问题,不是你要不要帮助这个女孩,而是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这意味着,法律为这个走投无路的女孩,关上了冰冷的大门。”

禁止民间、个人进行公开募捐,实际上剥夺了社会、个人自救的权利。自救是人类天然而古老的权利。当一个人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之后,个人向社会公开募捐已经成为最后的手段。事实上,在生死困境面前,违法不违法已经没有意义。

六,

我不排除,一些诈骗分子会通过网络募捐诈取钱财,《慈善法》需要做的是加强监管而非禁止。常识告诉我们,不能因为防止坏人作恶,就禁止人行善,捆绑合法公民。社会互助是从相信每一个人开始,而不是从“管制”每一个人出发。事实上,公开募捐无隐私,所有信息全程都公开……网民还能人肉监督,公开透明就是制约骗捐、强捐最好的利器。

规范个人募捐,最重要的是防止骗捐,在设置一定防骗捐程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开通个人募捐渠道。不能为了杜绝诈捐、诈募事件发生,就刻意将善心“圈养”了起来,设立高标准的慈善组织申请门槛、缩小慈善募捐的平台和范围。

七,

慈善组织只是社会互助体制的契约化、制度化安排之一。慈善组织的存在,不是为了某个特定的自然人,而是为了不确定的大多数。不可能帮到每一个人。因为制度原因,大陆的公益组织做得太糟糕,缺乏认同与信任。

《慈善法》理应保护和鼓励“获助权”,而不是相反。《慈善法》不应该为慈善利益小集团做大做强铺路搭桥,更不应该保护慈善组织的救助垄断权,阻碍真正需要得到救助的人获得帮助。

八,

公民遭遇困难的时候,有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当然他就有自主发起救助要求的权利,《慈善法》禁止个人网上募捐,明显违反《宪法》规定。《慈善法》凭什么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获助权”?

法律条款的颁布,应先审查是否违宪。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最重要的是“不得立法”条款:国会不得起草、通过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立法机构不得违背程序和规则立法。国会万一“一不留神”通过了这样的法案,那就是违反了宪法,这样的立法行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法的。赵国没有办法事先禁绝恶法的产生,事后也没有纠正错误的机制,芸芸大众不愿正视结构和程序问题。不少人会认为,挪威哥哥妄议《慈善法》是浪费时间。

禁止个人网络募捐不只是一种错误行为,更是赤裸裸的违宪。这样的禁止或限制,实际上就是打压公民社会发育,摧残社会伦理底线。合理的推断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挪威哥哥有足够理由认定:此举包含不良目的。

九,

法律必须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或说保证一个一个具体的、分散的个人的权利。《慈善法》当然不能例外。

很多人不明白,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即使是保障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权利,和防止暴政是一回事。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这样的分权结构)并不是为了效率;相反,是为了防止专制。因为,如果政府权力被分割,被分散,如果一项政策必须经过国会立法通过,由行政实施,由司法监督,那么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能够为所欲为,政府权力就难以被滥用。分权和制衡是防止恶法的不二法门。

“所有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都集中在同样的人手里,不管这是一个人的手,还是一些人的手,还是很多人的手;不管是通过继承,通过自我指定,还是通过选举;这样的权力都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专制。”200多年前,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狄逊就这样告诉过我们。

转自:公民李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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