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家屬、28名辯護律師、52名律師聯名致信全國人大各代表,要求就“709大抓捕”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

敦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各參會代表、主席團、代表團就“709”大抓捕事件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書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各參會代表、主席團、代表團:

        我們是“709”大抓捕事件的辯護律師和當事人家屬及關注這一事件的律師和公民,我們憂心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更關心中國的法治進程和人權進步。

“709”大抓捕事件是指始於2015年7月9日之數日內,公安部指揮全國警方對至少19位執業律師和維權人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中絕大多數在六 個月後以涉嫌煽動顛覆或顛覆國家政權罪執行逮捕,並波及到對至少317名律師和維權人士進行傳喚、強制約談、恐嚇和騷擾的舉世矚目的重大社會及法律事件。

我們認為,警方在該事件中實施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行為,足以確認其未盡到《聯合國憲章》及由中國政府簽署並經全國人大批准的國際條約所確立的人權保 障之國家責任,惡意理解並肆意踐踏由中國《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所確立的基本國內刑事法律原則及規定,具體表現在:

        1、凌晨撬門抓人,驚嚇當事人家人與鄰居。
2、全國范圍內密集約談超過300多位律師和維權人士,以恐嚇方式阻止其聲援或介入辯護。
3、對活躍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限制其出入境。
4、抓捕時不說明理由,抓捕後不通知家屬,不告知羈押地點,不告知具體辦案單位和具體經辦人員,不告知涉嫌罪名。
5、以明顯不構成犯罪之情形擅自啟動煽動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嚴重罪名予以追訴,阻止律師會見。
6、濫用刑事訴訟法第73條有關指定地點監視居住之規定,指定異地警方辦案,使涉案者在半年內實質處於被強迫失踪狀態,無法獲取法律幫助,迄今並無改善。
7、拒絕依法向律師介紹基本案情,拒絕律師與當事人通信,非法剝奪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和辯護權。
8、越俎代庖,為被抓捕人士指定律師,拒不接受家屬聘請的律師的辯護,拒不出具由當事人解聘手續,更不理會辯護律師會見當事人當面核實真實委託意向的要求。
9、警方以株連、孤立、抹黑之辦案手段,挑戰社會倫理,製造恐怖氣氛:
(1)株連。如王宇、包龍軍夫婦之子、鋒銳律所劉曉原律師之子均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赴外求學、維權人士吳淦父親被啟動莫須有之刑事追訴、維權人士勾洪國的妻子、李和平律師的弟弟李春富律師及兩個助理高月和趙威、周世鋒助理李姝雲均被累及而遭抓捕;
(2)抹黑。警方一方面通過刪帖、封號、封博、禁言等方式阻止辯護律師和家屬傳播709大抓捕事件真相,另一方面,動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網、環球時 報、溫州衛視等官媒對上述被抓捕律師和維權人士進行剪輯污衊、強迫認罪,更以披露隱私的方式進行人格貶損和遊街示眾,大搞未審先判、媒體定罪。

“709”大抓捕事件發生後,聯合國高專辦及反酷刑等條約機構、多國政府、律師協會等數百家國內外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多次表達了對中國警方打壓符合“人權捍衛者”標準的中國律師及維權人士的抗議和擔憂。

我們認為,中國社會的轉型儘管困難重重,但這些被抓捕的律師和維權人士卻並非問題的製造者,他們反倒以自己的擔當與勇氣,將此社會的難題擺到桌面上 來,期冀以法律途徑解決。對律師及維權人士在法治社會扮演的重要作用已成為全世界的共識,警方在該案中長時間、大範圍、系統性、目前為止毫無悔改的對國際 條約、國內法及社會人倫之粗暴破壞和挑戰,不僅嚴重侵犯了該案數位當事人之利益,亦已影響到公眾對法治社會之合理期待和中國的國家形象,如若任事態繼續惡 化和不被遏制的發展,將對中國現代化進程產生難以估量、無法逆轉的重大負面影響。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該案之緊迫性及重要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1條有關全國人大就特定問題組織調查委員會的啟動條件,又慮及《全國人 大議事規則》第46條“主席團、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之 規定,值此十二屆人大第四次會議即將召開之際,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本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我們在此鄭重要求:

1、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各參會代表、主席團、代表團在收到本文件時應即刻履行代表義務和最高權力機構的監督責任,依法就“709”大抓捕事 件發起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徹查709大抓捕事件中有關機關和個人的違憲違法行為,並採取措施立即糾正仍在持續的踐踏憲法和法律的行為。

        2、我們歡迎特別調查委員會的依法調查,並會積極予以配合!我們也希望社會各界同胞,秉承您的良知和理智,實事求是向特別調查委員會反映你們所掌握的情 況,共同對一切肆意踐踏人權、無視中國憲法和法律的惡劣行徑說不,同時關注並幫助那些掙扎在苦難深處的同胞,支持那些勇敢前行的人權捍衛者!

提請人簽名:

一、家屬(8人):

1.王峭嶺,李和平律師妻子,河南
2.樊麗麗,勾洪國妻子,山西
3.李文足,王全璋律師妻子,湖北
4.王全秀,王全璋律師姐姐,山東
5.原姍姍,謝燕益律師妻子,遼寧
6.趙永洪,律師助理趙威父親,河南
7.鄭瑞霞,律師助理趙威母親,河南
8.陳桂秋,謝陽律師妻子,湖南

二、辯護人(28人):

1.余文生律師(王全璋)
2.覃臣壽律師(張凱、唐志順)
3.葛文秀律師(劉四新、翟岩民)
4.文東海律師(王宇)
5.常伯陽律師(林斌​​)
6.張重實律師(謝陽)
7.程海律師(王全璋)
8.藺其磊律師(謝陽、張皖荷、尹旭安)
9.任全牛律師(趙威)
10.紀中久律師(勾洪國)
11.呂洲賓律師(包龍軍)
12.黃漢中律師(包龍軍)
13.馬連順律師(李和平)
14.葛永喜律師(陳泰和)
15.燕 薪律師(吳淦)
16.王飛律師(高月)
17.李昱函律師(王宇)
18.王磊律師(劉四新)
19.蔣援民律師(謝陽)
20.李柏光律師(謝燕益、胡石根)
21.陳以軒律師(陳泰和)
22.尚寶軍律師(劉永平)
23.張磊律師(張凱)
24.冉彤律師(幸清賢、隋牧青)
25.尚滿慶律師(劉永平)
26.高承才律師(李春富)
27.劉榮生律師 (謝遠東)
28.李方平律師(吳淦)

三、聯署人簽名(52人):

1.吳魁明律師
2.鍾錦化律師
3.王清鵬律師
4.李浚泉律師
5.董前勇律師
6.唐吉田律師
7.劉士輝律師
8.陳金華律師
9.徐紅衛律師
10.陳科雲律師
11.呂方芝律師
12.韓慶芳律師
13.江天勇律師
14.李如玉法博
15.何偉民律師
16.付愛玲律師
17.陳進學律師
18.鄒麗惠律師
19.鄧林華律師
20.陸新濤律師
21.何偉律師
22.姬來松律師
23.李威達律師
24.孟猛律師
25.趙青山律師
26.梁小軍律師
27.王勝生律師
28.郭蓮輝律師
29.黃志強律師
30.馬衛律師
31.李大偉律師
32.劉巍律師
33.王秋實律師
34.陳建剛律師
35.劉書慶律師
36.鄭恩寵律師
37.瞿遠律師
38.許桂娟律師
39.童朝平律師
40.於全律師
41.李永恆律師
42.盧廷閣律師
43.羅茜律師
44.李金星律師
45.曾義律師
46.​​孟猛律師
47.劉​​正清律師
48.覃永沛律師
49.王振江律師
50.溫海波律師
51.滕彪律師
52.王全平律師

2016年3月5日

[附被非法抓捕律師及民間人士名單]:
(以下排名以首字拼音為序,共33人)

(一)律師及法律人:
包龍軍 陳泰和 黃力群 李春富 李和平 李姝雲 劉四新
隋牧青 王全璋 王宇 謝燕益 謝陽 謝遠東 張凱 周世鋒

(二)民間人士:
方縣桂 勾洪國 高月 胡石根 黃益梓 林斌 劉鵬 劉永平 唐志順
王芳 吳淦 幸清賢 姚建清 尹旭安 嚴曉潔 趙威 張皖荷 翟岩民

(据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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