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绪林:正义的康德式诠释——评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内容提要】周保松不仅阐述了这样的命题: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完全蕴含在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理念中,而且还将客观善的目的论契合到康德式的自主伦理学中。这样,周保松一方面通过强调早期罗尔斯自由主义中的康德伦理学路径来维系了“公平式的正义”的道德吸引力,另一方面又通过契合论路径来抗辩了施特劳斯以及甘阳等对自由主义的虚无主义指控。惟就后一点而言,这一契合论抗辩似乎尚未弥合古典的自然正当或目的论和现代的自主伦理之间的巨大分歧。此外,忽略了契约论工具和理性选择等因素则可能削弱了差异原则在证成上的技术可信度。

【关键词】自由主义 正义 康德式诠释 虚无主义 契合论

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政府是否应该干预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以缩小社会的贫富悬殊甚至寻求一个大体上平等的社会?其正当理由何在?追求平等是否会损害弥足珍贵的自由权利?这一系列有关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俨然成了划分当代政治思想光谱的界碑之一。基于对权力的警惕或对自由市场的效率之认同或对个体自由意志的捍卫,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等人主张小政府大市场,坚决反对政府的经济干预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这些思想家将自己的主张回溯到19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传统以申明自身的正统位置,不过却仍然被标签在保守主义或放任自由主义的旗号下,以至弗里德曼愤愤不平地强调只有自身所属的思想传统才真正配得上那已经被僭取的自由主义之名。而“僭取”自由主义之名的则是一个在继续维系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的同时给予平等以更重要位置的思想传统。这一传统甚至可以回溯到约翰·密尔对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的区分,经由霍布豪斯对“工作权”和“基本生活工资权利”的强调、凯恩斯的干预主义和福利国家的政治实践,最后汇合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罗尔斯之所以被誉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至少与其思想的四个显著特点密切相关:第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两原则高度浓缩地表达了对于个体自由和平等这两大现代政治诉求并为之安排了有理据的平衡;第二,借助于社会契约论思想模型和无知之幕等设置,罗尔斯采纳了理性选择等分析方法,从而给予其政治哲学思考以一种近乎演绎的清晰性;第三,在其契约论模型和无知之幕等设置背后,罗尔斯对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作出了相应的道德诠释。这固然大大复杂化了其理论,却也极大地增进了其理论的包容性;第四,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持一种谦逊的开放态度,甚至后期转向政治自由主义以回应多元社会的现实。难怪诺齐克说,《正义论》之后的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要么必须解释为何不这么做。

周保松的《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就是站在罗尔斯的框架内来展开自由主义探究的最新力作。这部书的基调是对罗尔斯政治思想的解读。在罗尔斯的自然秉赋论述上,周保松与金里卡的主流诠释展开论争:依据金里卡,罗尔斯在个体不能为之负责的环境和个体需要为之负责的选择之间做出了根本区分,因而消除自然秉赋对财富分配的影响是为了实现机会平等的理想;周保松则认为,罗尔斯没有在环境与选择之间做出区分,因为没有完全独立于环境之外的纯粹选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甚至不涉及应得概念,其将自然秉赋视为公共资产反映了一种博爱的意识。在罗尔斯的“正义感的优先性”论述上,周保松更毫不犹豫地拒绝了桑德尔的道义论诠释:桑德尔认为道义论在道德上和证成上解释了“正义”对“善”的优先性,甚至这种道义论是当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共享特征。周保松则争辩说:道义论无法处理正义的优先性所涉及的道德动机问题;罗尔斯实际上引入了客观善的目的论,并在善的目的论与个体的自主伦理的契合中解释正义的优先性。

然而,《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的主要价值却不仅仅体现在对罗尔斯思想的深度解读,而且还表现在周保松这样的一种颇具气魄的理论诉求:试图通过修正罗尔斯理论的某些内在缺陷来完善和发展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并回应自由主义遭受的挑战:在拒绝了道义论诠释之后,基于对罗尔斯后期政治自由主义路径缺陷的认知,周保松初步强化了个体自主伦理与客观善的目的论之契合这样一条诠释路径,并力图据此抗辩施特劳斯以及甘阳以虚无主义之名对自由主义进行的指控。

就笔者对中文学界罗尔斯研究狭隘的了解,周保松此书对罗尔斯研究所达到的水平,或许唯有石元康先生早年的《罗尔斯》一书可比。石元康先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对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提出了有力的批评,从而参与到当时与罗尔斯的理论争辩之中,在中文学界具有领先的学术意义;而周保松现在对罗尔斯思想的整全把握和克服罗尔斯理论缺陷的出色努力,则毫无疑问将中文学界的罗尔斯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过,在笔者看来,在解读和推进公平式的正义理论时,周保松似乎过于依赖“康德式诠释”的维度。由此造成的后果则是,一方面,对差异原则的唯道德辩护削弱了差异原则在证成上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在发展一种康德式的个体自主伦理与客观善的目的论的契合论时,似乎尚未能完全应付虚无主义的指控。以下笔者先简单介绍《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的基本内容。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分为七章,另附了一个结语和一个满怀深情的跋,相当于思想自传。其中第七章讨论康德《论永久和平》中的国家主权与永久和平的思想,只与罗尔斯后期发展的国际正义理论相关,因此在全书中位置较为疏远。

第一章提供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鸟瞰式的介绍。在这里周保松阐明了《正义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通过对比显示了罗尔斯正义观的独特之处,讨论了罗尔斯的道德方法学、正义观的应用及其稳定性问题。值得关注的是第四节中对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的说明可谓提纲挈领。在这里周保松指出,“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其实反映了他对自由及平等的理解。他对自由人的诠释,推导出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对平等的理解,则引导出差异原则。……原初状态扮演的是启发性而非定义性的角色,只作为一代表性的手段,将种种有关社会正义的判断及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得出一组最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道德信念的正义原则。”

第二章和第三章为一个单元。第三章中对作为资本主义的道德前提的放任自由主义的分析,其根本意图可以看为否定竞争性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这可以看为对差异原则辩护的一个补充,因而第二章对差异原则的辩护是主要议题。依据周保松对罗尔斯的诠释,人所具有的正义感的能力和实现善观念的能力构成获得平等对待的充分理由;在自然秉赋被当作公共资产的时候,每个道德人所拥有的否决权导致了差异原则的选择。选择差异原则的“真正原因,是作为道德人,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这反映在每个人都具有否决权:任何原则必须得到每个参与者的同意。最弱势者愿意接受差异原则,因为它较平等分配更为有利。至于秉赋占优者,亦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投诉这样不公平,因为他们知道这些秉赋的分配纯属偶然,和应得无关”。周保松甚至强调:契约本身对差异原则的证成甚至并非必要的。因为整个推理并非从原初状态中理性自利的立约者的角度来考虑的,而是从道德平等的社会合作者来考虑的。

在第四章中,周保松抗辩了施特劳斯以及甘阳对罗尔斯式自由主义的指控。施特劳斯将自由主义理解为虚无主义的后果。依据施特劳斯的解释,激进历史主义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促成了虚无主义的出现。虚无主义认为没有善恶、对错、好坏、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因为自由主义接受了虚无主义的价值观,才会大力鼓吹所谓的宽容精神,才会任由人们对于种种价值问题作出自由抉择。”周保松的抗辩围绕着宽容概念沿两个路向展开,一方面指出了施特劳斯在引出虚无主义时逻辑推导上的问题,因为不能从“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真正知识”推论出“所有的偏好和所有的文明都是同样好同样值得尊重的”。另一方面,通过梳理自由主义传统中洛克、密尔和罗尔斯的宽容概念,彰示宽容绝非蕴含道德的虚无。依据周保松的论述,罗尔斯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概念蕴含的个人自主是追求幸福生活的条件,而这些追求中因选择需要真心真意的认可、因可能涉错而需要反省等理由导致对宽容的需要。因此,宽容“是现代社会值得珍视的一项成果,而不是施特劳斯所称的现代性危机”。

第五章和第六章构成一个单元。在这里周保松处理了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稳定性论题,并展现出全书中最原创性的思考。所谓稳定性问题就是要说明拥有各自的善观念的公民们何以能够尊重正义原则的优先位置。周保松认为,罗尔斯没有在道德稳定性(正义原则的基于道德理由的优先性)和社会稳定性(正义原则的可行性即能有效维系有序的社会)这两种理解稳定性问题的路径中作出清晰的区分,左右摇摆,并且最后选取了社会稳定性的路径。从社会稳定性的路径来看,“传统的自由主义作为众多整全性学说中的一种,根本无法提供社会统一的基础。”由此,罗尔斯对其早期理论作出重构,放弃了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改为倡导政治自由主义,诉诸民主社会共享的政治文化,使得正义观念成为不同的整全性学说的交叠共识。同许多其他学者一样,周保松认为罗尔斯这种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是有重大缺陷的。因为社会稳定性问题并非道德正当性范畴,将其引入正义观意味着巨大的道德妥协,削弱了公平式的正义的道德吸引力。周保松不赞同罗尔斯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而挖掘和诠释了罗尔斯后来放弃的道德稳定性路径来解决稳定性问题。依据周保松的分析,在“正当”与“善”的关系上,桑德尔对罗尔斯的道义论诠释并不恰当:在没有更多理由支持下,无缘无故给予正义感这一道德动机绝对的优先性,是非理性的。而罗尔斯理论中蕴含着“正当”与“善”的相互契合。由此路径,只需要论证正义感是个体人生计划中最重要的“善”。周保松认为,对公平式的正义的“康德式诠释”能提供最强有力的理由来解释正当与善的契合。人的本性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这体现了人的自主;公正行事的欲望和表达我们作为自由道德人的欲望,实际上是同一个欲望;而正义的优先性则是为了有效实现自由人的平等本性。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的理想“是一种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周保松判断,这种“自主伦理—客观善”契合式的伦理观,更接近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目的论。在阐发了这一德福契合论进路之后,周保松审慎地承认,这种“自主伦理—客观善”契合的论证与现代世界的时代精神即文化多元主义有遥远的距离。这意味着任何沿此路径的进一步推展都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笔者看来,《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中存在两个或许可商榷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周保松对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这种康德式诠释的依赖有关。第一个涉及到差异原则的证成;第二个涉及到“自主伦理—客观善”的契合论以及据此对虚无主义的抗辩。

第一个问题是这样的:认为契约论装置可有可无,单单依赖自由平等的道德人对差异原则的唯道德辩护削弱了差异原则在证成上的可信度。而周保松似乎就采取了这样一种路径。事实上,单单从自由平等的道德人中演绎不出差异原则。道德人身份可以因应不同的历史语境而支持不同的分配原则:在19世纪可以在维系政治和法律平等的基础上支持自由放任,而在20世纪则可以支持差异原则这样一种更强调经济平等的分配方案。这完全取决于对平等的特定理解。道德人身份对差异原则的排它性支持是诠释出来的,而不是直接演绎出来的。事实上在对差异原则的推理中无知之幕的装置起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建构了一个契约模型,在此模型中满足相应条件使得差异原则成为自利的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罗尔斯念念不忘要使其正义原则的推导具有几何学的严密性,当指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成分而言。另一方面,契约论模型也缓和了由道德人直接推演出具体分配原则这种做法过强的道德色彩。在契约模型中,道德人扮演的角色是支持将自然秉赋解释为公共资产,克服从自利的立约人到现实的公民过渡时面临的身份张力。因此,差异原则的证成,既少不了契约设计中的自利理性人的理性选择(这使得严格的演绎成为可能),也少不了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解释了契约模型的合理性,也弥合了自利的契约人与具正义感之公民间的张力)。而周保松的诠释单单依赖对道德人身份的诠释,这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差异原则在证成上的可信度。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周保松构想的“自主伦理—客观善”契合论路径并以之对虚无主义的抗辩。笔者以为,《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在抗辩施特劳斯以及甘阳的虚无主义指控时虽然初步指出了一条整合康德式的自主伦理和客观善的目的论的契合路径,但就已经完成的工作来看,这一契合论的真正动人之处恰好在于展现了自由主义所面临的虚无主义深渊。

西季维克曾指出过康德的自主伦理学中的一个问题,即混淆了“理性的自由”和“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理性的自由即独立于欲望的控制或道德上美善的生活,而中性的自由指的是“自由地选择为善还是为恶”。这一问题可能导致这样一个尴尬局面:一个过着邪恶生活的恶棍,可以跟一个过着善良生活的圣者一样表现出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依据罗尔斯,康德的问题在于遗漏掉了表现这个概念。也就是说,不是每个现象自我的行为都表现了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质。在《正义论》第40节,罗尔斯认为自己可以克服这个困难:原初状态下选择的正义原则才真正表现了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质。然而,甘阳认为罗尔斯并没有解决问题:“康德没有意识到他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亦即一种意义的‘自由’就是主体独立于欲望的控制等等,另一层意义的‘自由’则是去‘自由地选择作善还是作恶’。从第一层的自由推断不出有这样‘自由’的人一定选择‘作善’。罗尔斯特别应用了西季维克的这个批评,认为西季维克对康德的批评是决定性的。但罗尔斯认为他自己的‘原初状态’解决了康德似乎未能解决的问题。但我们似乎看不出罗尔斯在什么意义上比康德解决得好,……何以见得这个彻底自由的人一定选择把人当目的,却不会选择偏偏要把人当手段?何以见得这个被无知之幕搞得连自己是男是女都还不知道的自由人一定会选择‘正义原则’而不是偏偏选择弱肉强食呢?”

应奇在一篇回应文章中对自由传统和概念作了细致的梳理,指出了甘阳对两种自由的颠倒错用。应奇指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试图克服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尖锐对立,其基本自由试图抽取自由民主传统的全部精义。应奇将罗尔斯的公平式的正义理解为一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进路:“罗尔斯的康德式解释的关键之点就在于把自律与选择联系在一起,而且把作为一个本体自我的个人选择假设为一个集体的选择。在这样的状态下,恶棍的原则将不会被选择,这种选择也不能表现他们真正的自我。”然而应奇对罗尔斯的诠释似乎并未能完全应付到甘阳的挑战。确实,在原初状态这种特殊的集体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做恶棍不能表现真正的自我,然而个体自由涉及的选择肯定远远超出集体选择的范围。而且在基本的伦理学含义上讲,也没有理由表明个体选择或非集体选择溯源于集体选择或受制于集体选择。

周保松则在一种康德式的自主伦理与客观善的目的论的契合路径中直接面对和回答了甘阳的挑战。周保松提出了两个论点:第一,选择并非使某些活动有价值的必要或充分条件,而是使这些活动与生命联接起来,使得我们有动力去实现这些活动的价值;第二,存在着客观的善。周保松是这样陈述的:“这牵涉到自由主义对人生的理解。我们只能活一次,而生命完全属于我们自己。我们在乎自己。我们希望活得精彩,过得丰盛。而人作为有自我意识及目的性的动物,我们的行动并不只是由本能推动。当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自然有更多更高的追求,例如我们在不同领域追求卓越;我们透过生产和创造,展现人的原创性;我们关心灵魂的完善和救赎;我们盼望得到别人的认同和尊重;我们重视各种人际关系。这些东西,是构成美好人生的重要元素。”

重要的是,周保松直接肯定了个人幸福和客观善的存在。两个论点的策略是将客观善的目的论成分引入到康德式的自主伦理,形成一个“个人自主—客观善”的契合论论述。周保松认为两者之间是可以契合的,两者并不相互撤销:“我们应认识到, ‘一种活动需要得到某人的认同接受,才变得对其有意义’和‘一种活动本身可以独立于一个人的选择而对人有价值’两者是可以并行不悖而同时成立的。……重视个人自主和肯定价值的客观性,两者没有冲突。”在分析罗尔斯关于人的道德平等的基础问题时,周保松还为自主伦理学和客观善的目的论的契合给出了一个可行的模式。罗尔斯认为道德平等的基础在于人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然而人的正义感和善观念能力是否是人的一种自然特征呢?若如此,则从自然事实如何产生出平等这一规范的道德约束力?在思考此问题的时候,周保松主张:人的道德能力与其它能力完全不同,人的道德能力是道德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这意味着人天生就具有道德的能力,甚至可以认知到正义甚至客观的善。约翰·菲尼斯在分析自然法时采取了类似路径,即认为人的实践理性可以直接把握到无源出的自然法原则,而规避了休谟的从事实到规范的非法推论问题。不过,周保松在此处的探讨相当简单,也没有指明自己的思想渊源。

这种个人自主和客观善契合论路径的一些要素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并非无迹可寻。在《论自由》中密尔就曾强调过自主选择在个性发展和幸福生活中的关键位置:“但是行动的独立性以及对于习俗的蔑视之所以值得鼓励,还不是只因为它们对于较好的行动方式以及更加值得一般采纳的习俗能够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也不是说只有具有确定的精神优异性的人们才可以正当要求按照自己的道路过他们的生活。说一切人类存在都应当在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模型上构造出来,那是没有理由的。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以赛亚·伯林也以他一贯不确定的语气说:“(那些因为自由本身的缘故而看重自由的人相信)自由就是选择而不是被选择,这是人之为人的不可让渡的组成部分。”而且,对于伯林来说,价值和客观善的存在也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伯林又批评密尔对客观真理的信念是“经验主义形式下的老式客观主义……”因为在伯林看来,密尔仍倾向于永恒唯一的真理,而伯林以为:“完美的世界,最后的解决,一切美好事物和谐共存,这样一些概念,对我来说,并不仅仅是无法实现的——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而且它在概念上也不够圆融:我不能够理解,这种和谐究竟意味着什么。有些至善是不能够共存的。”

然而此处对密尔和伯林的简单引述似乎就展示了契合路径在引入客观善时候可能遭遇到的一个问题:在价值和客观善上的古典目的论或古典自然正当理论与现代多元主义的冲突。古典目的论或自然正当理论认为存在着人的自然构成的等级秩序,而这一等级秩序为自然正当的、美善的生活提供了标准。“善的生活就是与人的存在的自然秩序相一致的生活,是由秩序良好的或健康的灵魂所流溢出来的生活。善的生活简单说来,就是人的自然喜好能在最大程度上按恰当秩序得到满足的生活,就是人最大程度地保持头脑清醒,就是人的灵魂中没有任何东西被虚掷浪费的生活。善的生活就是人性的完美化。”而伯林等多元主义者则认为存在诸多的、不可公约的、不可调和、不可共存的善的观念。这些善观念之间的分歧是不可解决的。“最后解决的可能性——即使我们忘掉了在希特勒的时代这个词的可怕含义——将被证明只是一种幻觉,而且是非常危险的一种幻觉。”

事实上,虚无主义并不否认价值或善好的存在,虚无主义只是认为没有善恶、对错、好坏、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因此无法在诸多价值和善好之间排序。依据施特劳斯,这一切都是对自然正当的拒绝所造成的。“当代对自然正当理论的拒斥就导向了虚无主义——不,它就等同于虚无主义。”施特劳斯如是说。

既然价值和善好总面临着古典自然正当或现代多元主义两种解释的可能性,那么在引入客观善的时候,周保松首先就需要在古典目的论或自然正当理论和现代多元主义之间做一个选择。事实上周保松对此是有清晰方案的。周保松说:“公平式的正义的康德式诠释……呈现的其实是一种古典目的论的证成结构,即正当和‘好’根本并非彼此独立,而是有着同样的根源。……正当原则的证成,即不独立于‘好’,也不在不同人生观中保持中立,而是奠基于某种特定的人生观,这种人性观界定了什么是人最重要的‘好’,并促使人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践人的本性。这种德福契合式的伦理观,其实更接近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目的论。”这样看来,在解释客观善的时候,周保松其实选择了古典自然正当理论。这一诠释并没有什么疑惑之处,尤其是考虑到周保松在该书第五章和第六章中对罗尔斯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拒绝。

如若能在契合论中有效地引入古典自然正当的善,则辩护自由主义的事业似乎能获得一个坚实的基础。然而,对古典自然正当的引入,却似乎带来了一个更大的疑惑:施特劳斯不是恰好站在古典自然正当立场上将自由主义指控为虚无主义的么?自由主义不正是因为无法辨识善好的等级次序、无法给各种善的概念排序才诉诸于自由和宽容这些形式化的概念的么?果真如此,周保松如何还能引入自然正当来为自由主义辩护?考虑到其对罗尔斯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拒绝,周保松岂非恰好站在施特劳斯的古典正当理论立场上拒绝了罗尔斯式的政治自由主义?那周保松的努力还算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辩护?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需要检查契合论中的另一个要素即康德式的自主概念。康德的自主概念可以直接追溯到卢梭,而按照施特劳斯的提法,是卢梭创造了“自由的哲学”:在卢梭看来,自由是比生命更高的善,自由等同于德性或善,自由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自由本质上就是自我立法。而康德的自主概念是对卢梭的自由概念的更严密的论述。 “服从自我规定的法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以及使欲望普遍化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性的思想,归根到底是出自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学说。”在卢梭的自由以及康德的自主那里,“道德律,作为自由之律令,便不再被理解为自然法了。道德理想与政治理想的建立无须考虑人的自然本性:人彻底摆脱了自然的监护。……关于未来、关于人应当做什么或渴望做什么的唯一指导,只能由理性提供。理性取代了自然。这便是如下断言的意义:应当的根基无论如何不在存在之中。”因此,康德的自主概念甚至卢梭的自由概念完全可以说脱离了古典的自然正当,而从属于现代的范畴,其中直接蕴含和开启了现代多元论,正是后者遭受了施特劳斯所谓的虚无主义指控。

澄清了客观善和自主伦理各自的理论内涵,则周保松构想的契合论路径的真实位置或意图似乎就依稀可见了:在克服虚无主义指控的努力中,周保松力图将古典的自然正当和现代的自主概念糅合到一起。这一结论不是没有理据的:周保松力图为自由主义辩护,同时却拒绝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并试图引入古典自然正当理论或柏拉图式的古典目的论。

将古今糅合在一起,听起来鼓舞人心,然而这可能么?本文不便妄下论断,只是指出一件事实:前面我们曾说,施特劳斯站在古典自然正当的基础上来批评自由主义,这一事实起码表明引入自然正当理论为自由主义作辩护之路绝非坦途。由于周保松的《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基本上还只是表达了契合古典自然正当与康德式自主概念的意向,具体的理论建构尚有待进一步展开。因此,可能性评估就只能暂付阙如。就《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已经完成的工作而言,该书虽致力于在虚无主义指控面前为自由主义提供一种初步的辩护工作,其辩护路径的真正动人之处却恰恰在于有力地呈现了自由主义所面临的虚无主义深渊。

江绪林: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本文节选自《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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