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锋锋:一个农民儿子的祈盼

俺叫段锋锋,河南嵩山脚下一个农民的儿子,高中毕业后怀揣着让俺爹娘过上好日子的梦想来到省城打工。2011年5月6日上午,在郑州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因脚手架倒塌砸伤俺的脊部,致俺瘫痪在床至今,原准备干到年底回家结婚,结果和俺谈了三年的女朋友因此含泪离俺而去,狠心的老板拿了寥寥几个钱后不再管了。

为了给俺看病俺爹娘东家三百西家五百,把所有能借的左邻右舍都跑遍了,还是杯水车薪,更可怜俺那小妹妹小小年纪不得不外出打工来维持俺全家四口人的生活。面对困境俺娘和俺不知抱头痛哭了多少回?俺恨自己,更恨那黑心的老板和这不公的社会。

爹娘给俺养活这么大,供俺上学,如今不能孝敬他们,还要从心灵上和肉体上折磨和摧残他们,俺有何脸面再这样苟延残喘地活着?俺的苦、俺的恨、俺的绝望超过银川的马永平何止千倍万倍?可俺知道俺的不幸不能迁怒于那些和俺一样生活的无辜百姓身上,加害俺的黑心老板和制造这不公的病态社会的权贵精英们能坐公交车吗?

俺连死的方式都不能选择,因为俺一动也不能动,只能选择绝食。一天,两天,三天……可怜俺受尽折磨的娘跪在地上哭着骂我劝我:“孩子!你只要活着有口气,娘心里就有希望啊!咱快有救了,电视上说习大大依法治国,反腐惩贪,关怀民生,咱官司也打赢了,等咱赔偿款讨回来,按医生说的进行脊液培养治疗,到那时你就能站起来,咱不能干重活还不能给哪个厂看个门也能活下去呀!”

俺活着难,为什么俺死也这么难?死活都对不住俺娘啊!

为了给俺打官司追讨赔偿款,俺叔和俺舅不顾自己的家庭,顶着无数个酷暑,冒着无数个严寒,渴了喝口水,饿了啃口干粮,夏季露宿在外,冬季为了节省一点住宿费有时要走好几里路去寻找便宜的旅店住宿。就这样,长年累月奔走于家乡和200里外的省城之间,各项费用又花去一万多元。门难进,脸难看,受尽了屈辱和委屈,有时还被挡在衙门之外。俺听说过去有个叫库尔班的老头骑着毛驴上北京,还能见到毛主席,难道毛主席就不怕暴恐吗?唉!如今的衙门为什么弄得跟谁都是敌人似的?

俺官司是打赢了,可是对方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又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法官不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渎职枉法。俺叔俺舅去问他,要么一问三不知,要么一推六二五。俺叔和俺妹2014年给执行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安阳投资13.8亿建厂的信息,在俺舅2016年元月13日去问执行法官的时候,法官竟说:“俺听说过,过两天再去查”。俺不明白过去这么长时间了,为啥不去查?快五年了,谁能知道俺全家是怎么熬煎过来的呀?

正月初六,俺舅从一个消息源接到一个电话,说被执行人和法院关系很铁,恐怕不好执行下去。这么多年来,执行法官的所作所为俺都能感觉到。

新的一年在俺全家的愁苦中过去了,俺叔俺舅又要走上无休止的上访之路了。虽然上访并没有得到多少效果,但俺能有什么办法呢?俺盼望着,盼望着,希望俺能看到那怕一丝公平正义的阳光,使俺早日拿到俺的赔偿款,让俺那受苦受难的爹娘能得到些许的慰藉。

恳请好心人帮帮俺。

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段东村 段锋锋

2016年2月21日

 

附录一:

关注段锋锋的不幸,就是关注公平正义。对弱者的漠视,同样的遭遇也许明天就会降临到我们每个人的头上。动动您的手指转到您的朋友圈,或者微博,让更多的人看到,给段锋锋以帮助。让善行得到发扬,使罪恶得到应有的惩处。

段锋锋生效的法律文书: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开民初字第4397号 执行案号为1771号

段锋锋救助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39447354179
户 名 :段锋锋
开户行:河南省偃师市顾县支行

中国银行:6217858000061901788
户 名 :段志民
开户行:偃师商城路支行

咨询电话:13693819110

 

附录二: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开民初字第4397号

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

法定代表人,刘殿卿

委托代理人李巧利,陈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段锋锋 男 1983年12月10日生 汉族 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段东村

委托代理人张军红,张中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诉称: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2011年4月1日,原告将自己负责施工的永和输液车间的一些附属工作以包工的形式承包给工程队队长王鹏飞,王鹏飞自己招了一部分人干活。被告段锋锋曾到原告单位应聘工作但未被录用,后被告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和制药工地找到一处原告的工地,当时,工程队长王鹏飞带领工人正在支撑脚手架。同年5月6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在毫无安全防备措施得情况下,擅闯正在施工的工地,因正在支撑过程中得脚手架倾倒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同年9月15日,郑州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开劳仲裁字[2011]第5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用。原告认为,其与王鹏飞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被告受伤与原告无关,应有王鹏飞和被告自己承担责任。

二、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用错误。被告受伤系个人行为所致,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并非原告的职工,原告不应承担支付其医疗费的责任。被告的医疗费应该有致其受伤的人和被告自己承担。原仲裁裁决称:原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台哦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鹏飞,被告在工地受伤,原告应承担用工主题资格。原告认为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在原告工地受伤系因自己原因造成的,这跟原告把工程发包给谁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侧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医疗费31300.12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被告段峰峰辩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医药费31300.1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已赔偿被告段峰峰医疗费十二万八千元。

二、原告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另赔偿被告段峰峰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八十一万七千五百二十一元,分八笔付清: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五万元;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支付十五万;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之前支付七万五千元;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之前支付七万五千元;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前支付七万五千元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之前支付七万五千元;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之前支付七万五千元;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之前支付余款二十四万两千五百二十一元。若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原告资源按一百二十一万七千五百二十一元的标准向被告赔偿。被告有权以一百二十一万七千五百二十一元为赔偿标准,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后,就下欠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原、被告之间不再有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十元按本预案规定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瑞艳
审判员 崔 敏
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赓

(作者惠寄)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77期 2016年2月19日—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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