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律师:致中国辩护人之王全璋律师的信

王全璋

我寄给王全璋的律师信2016年2月16日(初九)送达他本人。

该信2016年2月5日从合肥市特快专递寄出,2月7日邮递员送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无人上班。2月14日查询仍未再投递,14、15日我连续两天向11183投诉后,2月16日上午送达看守所。当日下午打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接待室电话02227535323查询,接待室杨警官帮问询王全璋的管教李警官,答复信件已经交给被羁押人王全璋。

辩护律师程海给被羁押人王全璋的信

王全璋,你好!

我是程海律师,你的老朋友。

你的亲属收到了天津市公安局寄来对你的逮捕通知书,逮捕时间为2016年1月8日,涉嫌罪名颠覆国家政权罪。你妻子李文足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本人担任你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2016年1月26日下午我们都去了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我向接待的警察李斌递交了《侦查阶段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告知书》和李文足的委托书,出示了律师证,履行了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告知义务,要求他全面介绍你的案情,包括涉嫌罪名和强制措施以及变更情况、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

李斌介绍说,2015年8月3日对你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同年8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8日宣布逮捕,罪名变更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他拒绝告知已经查明你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说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国家秘密,无可奉告。因为刑诉法等规定,在辩护律师要求后,侦查机关应当如实介绍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李斌等人拒绝告知案情的行为严重违法,我将依法维权。

刑诉法规定此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得到办案机关许可,我已向天津市公安局正式提出会见你的请求。

根据同样罪名的周世锋、王宇、谢燕益等律师申请会见的先例,很可能不许可我会见你,对此你得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独立地应对。 因为会见你的可能很小,只能写信给你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以便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为你辩护、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你本身是律师,对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应当很清楚,我不再告知,当然你有不清楚的仍然可以问。以下我的提问请如实和尽量详尽给予回答。

1、李斌所说的你涉嫌罪名以及变更情况是否有误?如果有误,实际是什么样的情况?

2、李斌所说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各强制措施的起始时间是否有误?如果有误,真实情况怎样?

3、有无送达你采取各强制措施的决定书,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送达的?

4、2015年7月9日至8月3日被刑事拘留前,你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或非法拘禁的情况?如果有,是哪些机关和人员所为,具体情况如何?

5、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以来,你有无被刑讯逼供、被虐待的情况?如有,具体说明在什么时间、地点、什么人员实施的,以及具体情节。如存在被刑讯逼供、虐待,你是否向公安督查、检察机关等投诉控告,后者是否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告知你?

6、侦查机关对你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询问是什么时间和地点?是否告诉你的法定权利义务?是否告诉你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告诉你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你是否要求代为转告想聘请的律师?你是否对他们提出过聘请我担任你的律师?因为之前你对我说过这样的意思。

7、侦查机关和其他人员询问、讯问过你几次?大概在什么场合,都是什么人进行的?询问和讯问前有无出示警察证等执法证件?

8、对你询问和讯问的主要内容?侦查机关查明你哪些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有哪些证据证明?你承认了其中哪些内容,否认了哪些?

9、你认为对你的立案和侦查、逮捕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如果认为有依据或无依据,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问你的主要就以上各点,其他你想说的和本案有关的事情,需要辩护律师为你依法做些什么,请一并来信告诉,我将尽力而为。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给你寄信受法律保护。此信侦查机关和看守所都无权拆开查看,如果你收到此信有拆开的痕迹请告诉我,我将投诉控告复议诉讼违法者侵犯律师的通信权。 请你在收到此信后的三天回信,否则推定你未接到此信。

回信地址: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电话18910535236。

如未收到你的回信,即证明你确认我担任你的辩护人,我将依法依约全面为你辩护,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儿子和亲人的情况,由你亲属去信谈,此不赘述。你收到此信正值猴年春节前后,这是你一生中遇到的最不平凡的春节,不管遇到什么情况,一定要坚信法治必胜和积极运用法律,因为最终只有通过它才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祝你春节快乐!

你的辩护律师程海: 2016年2月4日于合肥(后注:次日寄出)

本控告信2016年2月7日(除夕)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三级举报中心。

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等人侵犯律师和亲属诉讼权 控告人(请求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嫌疑人王全璋的侦查阶段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和请求事项:

1、监督天津市公安局向本辩护律师依法告知该局已经查明的王全璋涉嫌犯罪主要事实。

2、监督该局向王全璋亲属送达拘留通知书和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

3、监督该局许可本律师会见嫌疑人王全璋。

4、监督对该局警察李斌等人依法追究玩忽职守违法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月8日,王全璋被天津市公安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逮捕,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逮捕通知书送达其亲属。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我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1、2016年1月26日我和他妻子一起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向接待警察李斌他递交了《侦查阶段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告知书》、委托书、出示了律师证。应我的要求他介绍了王全璋涉嫌罪名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变更情况,但拒绝介绍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都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解案情要求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案情,包括已经查明的该罪主要犯罪事实。

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本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六部委院实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李斌的行为属于天津市公安局的职务行为,该局不告知我案情违反刑诉法,破坏法律正确实施,侵犯了辩护权。 现本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你院履行职责,立即审查并要求该局向本辩护律师告知已经查明的王全璋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要犯罪事实。

2、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初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交流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王全璋的亲属已经收到逮捕通知书,说明没有无法通知的情形;被 拘留至今已经半年以上,已经被逮捕,有碍侦查的情形早已消失,至今亲属仍没有收到对王全璋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办案机关严重违法并拒绝纠正,侵犯了亲属的知情权和及时为其聘请律师的权利。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该局,立即履行向亲属补送达以上两种通知书的义务。

3、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一般的侦查期间为三个月(刑事拘留一个月、逮捕后两个月),而该局利用对王全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四个多月,侦查期间已近七个月(李斌介绍刑事拘留王全璋从2015年8月3日开始),应当已经查明了他涉嫌犯罪的事实,我会见他不会有碍侦查。辩护律师法定任务是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减少冤假错案数量。为了解王全璋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办案程序是否违法,以便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我昨日已经依法向该局邮寄会见王全璋的申请,该局如不许可我会见王全璋,也请你院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其许可会见,保障辩护律师和嫌疑人王全璋的诉讼权利。

4、天津市公安局及其警察李斌等人拒绝告知案情的行为严重违法,也请你院履责依法追究或监督追究其玩忽职守的违法责任。

辩护律师程海: 2016年2月5日

附:
1、2016年1月26日我递交天津市公安局接待警察李斌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告知书》、委托书,出示的律师证复印件。
2、天津市公安局邮寄王全璋亲属的《逮捕通知书》。 ​

本文发布在 观点转载.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