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焰:誰在顛覆國家政權?

过去的2015年,赵国抓了许多律师和公民,其涉嫌或已定罪的罪名多是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于这种高大上的罪名,笔者心中惴惴不安之余,不禁疑问,那些手无寸铁的人是如何颠覆武装到牙齿的赵国国家政权的,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到底谁在颠覆国家政权?

据一位学法律的朋友说,他仔细研究过,根据现行刑法105条,他们确实涉嫌犯罪了。

刑法105条是这样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法律人士曾经讨论过,刑法105条是“反革命罪”的变种。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此,不想讨论刑法105条的历史由来,只想以常识上来讨论这个事。

首先,根据主权在民原则——最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说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公民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参与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合法的,公民通过组织、言论去讨论推动国家的治理方式都是合法。否则主权在民原则就不成立,而是主权成为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所特有。

其次,根据宪法35条,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显然,公民可以通过上述权利和自由方式去表达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如果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政治主张,那么宪法35条就不成立。

还有,我查遍所有国家的法律,没有查到“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字样。后来我意识到,根据主权在民原则,选择哪种制度是公民的权利,如果限定哪种制度,显然也违反了这一原则。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显然,刑法105条与之是相互抵牾的,也就是说,它是违宪的非法法条。恶法非法,它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剥夺了,让执政集团与公民处于对立准战争状态。

上面我强调了,公民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参与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合法的。那么暴力形式呢?暴力形式,即一部分公民以暴力去侵害了另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这也违背了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的原则。也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暴力、司法机关(如军队、警察、法院)必须是中立的。

那么,现在,谁在用暴力的方式去侵害另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呢?显然,不是那些手无寸铁的律师和公民,他们只是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权,去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或者以言论与集会的方式去促进国家治理方式的进步。相反的,掌握公权力的当局,却篡夺了国家暴力机构去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他们真正动用了暴力。

在此,我们还需厘清国家、政府、党派的关系。国家是全体国民所立,为全体国民所有,这是常识。如果是一党所立,合法与否且不论,但显然非为全体国民所有。政府是全体国民之公共服务机构,选择谁执政由全体国民所选,若为一党独霸,则非全体国民之公共服务机构。国家、政府、党派混而为一,即剥夺了国民的所有权与选择权,让该党派与全体国民处于对于状态,亦即该党派颠覆了本为全体国民所有的国家政权。

法律如果不能彰显自然正义,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那就是恶法;国家暴力机构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反被掌权者用来侵害公民,那就是非法机构。

到底谁在颠覆国家政权?不言自明,是那些违反主权在民原则,让一部分公民与另一部分公民对立起来处于准战争状态的作恶者,是那些冥顽不灵阻碍国家进步的少部分人,是那些为一党私利用暴力方式侵害全体国民合法权益的赵国执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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