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刑事控告状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现被陷害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控告人:郑昕,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判员,系控告人一审被陷害冤判有期徒刑六年一案的审判长。
被控告人:罗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判员,系控告人一审被陷害冤判有期徒刑六年一案的审判员。
被控告人:鲁肖,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判员,系控告人一审被陷害冤判有期徒刑六年一案的审判员。

控告要求:追究三被控告人犯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判处三被控告人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实与理由:

三被控告人组成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合议庭,在审判控告人被构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使完全无罪的控告人和孙德胜被一审冤判、错判、陷害判有期徒刑六年和二年六个月。具体如下:

一、三被控告人将控告人行使言论、集会自由的宪法权利的行为(参加南方周末报社门口的公民集会、在集会现场发表支持和声援南方周末报社编辑和记者的新闻自由的演讲)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用这样直接违反宪法的一审认定宣判控告人有罪,也就宣判了言论自由有罪、集会自由有罪,这种认定本身就是破坏宪法、践踏公民政治权利的犯罪行为。

二、三被控告人将控告人没有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秩序的参加集会、演讲的行为强行罗织所谓证据(即使这些罗织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控告人有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和后果)认定控告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是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三、三被控告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之外,直接对控告人增加了一项“寻衅滋事”罪名,这是令人发指的玩弄、亵渎、破坏中国现行法律也破坏了人类文明司法原则的赤裸裸的犯罪行为。

四、三被控告人将公民在网络上发布“八城快闪”活动的真实的信息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是三被控告人利用审判权力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一审判决书第22页表述:“其后编造上述活动的虚假信息上传至互联网散布,引发众多人员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三被控告人将虚拟的网络空间直接认定为现实的物理空间、将法定的只能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的行为直接延伸到互联网、将互联网上人员的“围观”等同于现实场地人员的围观、将因接受信息而产生的观念和思想的活动直接认定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生造了一个并不于法律意义上存在的“互联网秩序”进而将其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公共秩序”,从而将控告人定罪“寻衅滋事”,不管三被控告人宣称援引了什么司法文件或者司法解释,都无法掩饰其是在进行思想迫害的事实,无论如何移花接木,也都无法掩饰三被控告人作出这样的认定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刑事犯罪行为。
终上所述,三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触犯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已经导致控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孙德胜一审被判二年六个月,已属情节严重,当被判处五上以上有期徒刑。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杨茂东(郭飞雄)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三被控告人的犯罪证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25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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