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等事宜,45位律师致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

注:事隔首次反映已过去两个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考虑众律师之建议并作出书面答复!

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修违反《宪法》、《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提请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纠正各级律协违反《宪法》《条例》错误登记之律师建议书

民意映第2015—002号

全国人大并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州市的民政部门: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反映给你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严重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且看《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与《律师法》同类的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都是“法律共同体”,怎么这些法中都没有强制法官、检察官、警官加入法官协(学)会、检察官协(学)会、警察协(学)会的内容呢?人家怎么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呢?人家怎么不整个年度年检注册,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就不让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呢?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宪法》第五条三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请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资格对抗《宪法》?难道不应该废除修改吗?

建议将此条废除后修改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

会。也就是将原条文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这样以来,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便

得到充分体现,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二、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纠正办法为:对自愿加入各级律师协会的会员实行凭律师证身份证签名登记,逐一审核。

我们认为:在讲法治的国度,《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律。

凡是违宪的法条都是当然无效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废止;凡是违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都是错误的登记,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

任何组织、社团、法人、公民胆敢利用人民赐予的一点权势向国家的法治精神挑战,尽管他(它)可以一时法外逍遥,但最终逃不出死路一条的历史规律。

以上建议,提请明鉴。

此致

敬礼!

建议律师(45位)

王龙德 (云南) 习 辉(山东)   薛占义 (云南)毛晓敏 (云南)

陈进学 (广东) 吴魁明 (广东) 李天翎 (云南)程 瑞 (云南)

杨健生 (云南) 熊亚泽 (云南) 金达刚 (贵州)王社文 (云南)

马捞定 (云南) 程 海 ( 北京) 耿国应 (云南)覃永沛 (广西)

李慧勇 (云南) 赵农生(云南) 王泳钟 (云南) 李 原 (云南)

张建国 (北京) 孙 泉 (云南) 付爱玲 (广东) 茹国敏(云南)

沙艳华 (云南) 段志恒 (云南) 曹 勇 (云南) 刘宝凤 (云南)

孟月新 (云南) 李维习 (云南) 陈金华 (湖南) 郑志巧 (云南)

俞 翼 (云南)  张柏婧 (云南) 甘静辉 (云南)宋玉生 (北京)

李绍云 (云南) 熊金梅 (云南) 杜克武 (云南)王理乾 (云南)

李 锦(云南)   陈宝华(云南) 张高见 (云南) 刘烛天(云南)

沈正洲 (云南)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呈:全国人大 习近平主席 中央政法委 全国政协 民政部司法部 云南省民政厅 司法厅 昆明市民政局 司法局 五华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1-63621180 15331730127 (王龙德)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208号

邮编:650021

转自: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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