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小夏:美式民主的三权分立之最高法院

今天的话题是美国三权分立中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话题——最高法院。

先提一件小事。谁都知道美国的律师挣钱多。但是在律师里面又有哪些行业收费最高呢?我曾经问过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回答是:耶鲁大学两位教宪法学的教授,每小时收费七千至八千美元。原来,这两位教授平日不出庭,只有到了需要上联邦最高法院打宪法官司的时候才会被请出山。

别看美国宪法只是一份短短的文件,又有了二百多年的历史,它可是美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联邦最高法院就是美国宪法的守护神。

在美国联邦三权分立的政府机构中,最高法院是权力最不受干扰、最为稳定一方。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一旦获得参议院的简单多数通过,就有了终身任期。除非大法官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事情,否则就不会遭到弹劾,更不能被撤职。

大法官的职责就是按照宪法来判案,原则上不应该受到任何外来影响。在一些非常关键的政治决策上,无论是白宫还是国会都不得不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以其长期的稳定性来制衡着受到选民和舆论左右的立法和行政部门。

美国这种三权分立制度经常被人们称赞为“天才设立的制度,连蠢材也可以执行”(A system set up by genius, but can be run by idiots.)。的确,制度的稳定性,一定要建立在普通人的常识感上。否则,“天才”们按照自己的理想、意愿而不是法制去治理社会,最后总是没有好结果的。

然而,二百多年前美国天才的国父们虽然发明了三权分立的概念,也制定出了作为治国根据的《宪法》,却并没有设计出一个足以制约行政与立法即构的最高法院。真正的三权分立,其实是由一位天才的大法官实现的,他就是一八零一至一八三五年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在美国建国早期,行政部门拥有军队,国会拥有选民,最高法院却没有实力基础。汉密尔顿就曾经指出,司法部门既无钱权又无用人权,实在是三权分立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马歇尔大法官当过国会议员,又在亚当斯政府中担任过国务卿,深明个中问题。这时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几乎是个闲职,可是马歇尔决心要找机会来树立最高法院的真正权威。

这个机会很快就到来了。美国的国父们原来也有中国人“君子不党”的看法,认为政党是个邪恶的东西,警告后人不要结党。但事与愿违,就在华盛顿担任总统期间,政坛中形成了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两大派别。

一八零零年竞选,联邦党总统亚当斯惨败于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佛逊。亚当斯在下台的前夜,抓紧机会将大批自己人安插到法官的位置上(这批人后来被称作“半夜法官”)。国务卿马歇尔也是这样得到了首席大法官的位置。

可是,新上任的总统杰佛逊却扣押下了十七份没有及时送达的法官委任状。其中一个因此没有当成法官的倒霉蛋威廉·马布里(William Marbury)于是诉诸最高法院(Marbury v. Madison)。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这回犯难了。要是判处马布里胜诉,杰佛逊内阁根本不会理睬,那么最高法院的权威必定愈发下降;要是判处马布里输,那么法院明显是屈服于总统的压力。不论怎么判,最高法院都要吃亏。

最后,马歇尔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对马布里案件作出了一个完全出人意料之外的判决。在判决中,马歇尔引用《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只有在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或者以一个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才有一审管辖权。其它案件的一审要由地方法院及进行,最高法院只有上诉审理权。这一来,马布里就必须首先到地方法院去告状。

下面是《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译文:【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注十)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及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马歇尔对马布里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将马布里案件这么个烫手的热山芋推了出去,而且还正式通过援引宪法的方式,将最高法院变成了法院的法院――所有地方法院今后都必须唯最高法院的马首是瞻。

不过,在这之前国会曾经在一七八九年通过法案,赋予最高法院以个别案件的一审权。马歇尔在判决书中着重指出,国会通过的这个法案违反了宪法,因此无效。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布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违宪。这一来,马歇尔不仅再次重申了宪法在法律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一举奠定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威。

也就是说,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国会,也不在总统,而是在最高法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最高法院掌握了宪法解释权。

从此以后,最高法院便不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机构,而是三足鼎立的美国政治权力中最为稳固的一足。这个国家里数以百万计的律师、检察官、法官都要宣誓自己是“officer of the court”,是维持这个庞大的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队伍中的一员。这比军队还要厉害。

在现代的大法官中,对美国历史起过最重要作用的大约是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的沃伦大法官。在他的任上,最高法院推动重写了美国的种族关系。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也是个多种族国家。由于奴隶制等历史因素,种族问题历来是美国政治中最为敏感、冲突最多的领域。而最高法院在决定种族关系的演变中起了最为关键的作用。

在杰佛逊撰写《独立宣言》的时候,曾经写下了一段谴责奴隶贸易和奴隶制的话,尽管他本人就是弗吉尼亚的一个大奴隶主。这段话被大陆议会删去,只留下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国父们当时就预见到,奴隶制将会成为美国政治社会发展的一个毒瘤。

一八五七年,最高法院碰上了一个非常棘手的案件。一位名叫朱列德·斯各特的奴隶被主人从南方带到不许蓄奴的北方,在他的主人去世之后,斯各特诉诸法庭,以长期居住在自由州为理由,要求法庭给予他人身自由,但是遭到了密苏里法庭的否决。在一些同情他的人士的支持下,斯各特将案子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这一案件引起了各方面高度关注。如果最高法院宣判斯各特自由,那么就等于敲响了奴隶制的丧钟。结果,由烟草种植园奴隶主出身的首席大法官坦尼一力主张,最高法院驳回了斯各特的要求。坦尼还在判决中写道:非洲人属于“劣等种族”,永远不会、也不可能成为美国公民。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大大激化了南北方的分歧。许多历史学家甚至将这一判决看作是引发南北战争的原因。

在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宪法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给予所有人民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并不得因为种族、肤色而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但是,一八七四至一九一零年先后在威特与富勒领导下的最高法院极其保守,一再通过不同的案件支持各地方实行种族隔离。

一九五三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曾经担任加利福尼亚总检察官、共和党人厄尔·沃伦去领导最高法院。当时人们预计,他会是又一位保守大法官。结果,沃伦的表现却让所有人大跌眼镜。

沃伦上任后不久,就碰上了当时最为棘手的一件案子。林达·布朗是南部的堪萨斯州一名八岁的黑人女孩。由于该州的种族隔离法,她每天必须步行一点五公里去黑人小学读书,而不得在附近的白人学校就读。林达的父母就此诉诸地方法院,但是被支持隔离的地方法院驳回。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支持下,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沃伦大法官主持下的最高法院一致支持林达的要求,就此宣布种族隔离违宪。种族主义者们对沃伦的“背叛”极其愤怒,甚至在南方各地发起了“弹劾沃伦”运动。

同时被决定的另外一个种族案件也具有重大意义。德克萨斯州的一位墨西哥裔的农业工人荷南德斯被判处了杀人罪。荷南德斯不服,认为法庭判决不公,其中重要原因就是陪审团没有少数族裔参加。他的律师们上诉到最高法院,列举出一系列证据,表明在过去二十五年内,有大量墨西哥裔公民的德克萨斯竟然没有过任何墨西哥裔人参加的陪审团。最高法院以此为根据,一致判决荷南德斯上诉得直。从此以后,以往将少数族裔排除在陪审团之外的做法也变成了违宪。

另外一件让沃伦大法官名垂青史的案子,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件。一九六三年,二十三岁的恩内斯托·米兰达涉嫌抢劫强奸被亚利桑那州的警察逮捕。只受过小学教育的米兰达在警察审讯期间很快便一五一十地招了供,结果在庭审时被判处二十至三十年监禁。米兰达的律师认为,他在警察审讯中的招供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以沃伦大法官为首的五位大法官认为,米兰达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又根据该案件裁决,今后警察在逮捕审讯嫌疑犯之前,必须告知嫌犯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今天我们在美国的警匪片中总会看到的警察在说“你有权保持沉默”那一幕的来源。

沃伦大法官在一九六九年退休。这位当初保守的共和党人已经被作为美国历史上公民自由坚定维护者而载入史册。

在今天,最高法院面临的最重要的难题可能就是堕胎权以及刚刚判决过的同性恋婚姻权。美国社会在这两个问题上非常分裂。

在英国的习惯法传统中,堕胎算不上伤害生命,也不属于非法。但是,在基督教清教中成长起来的美国却出于宗教的原因,建国后逐渐将堕胎非法化。自十九世纪初开始,美国各州纷纷制定禁止堕胎的法律。到二十世纪上半叶,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严格的禁止堕胎法。非法堕胎由是盛行。到一九四零年代,非法堕胎在美国每年造成一千五百多名妇女死亡。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将妇女堕胎权的辩论提到了美国公众面前。争取堕胎权的女权主义组织一次又一次地为此诉诸法律。他们争辩说,堕胎属于妇女的个人隐私,同时又援引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这点,指出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精神。而反对堕胎权的一方则援引同一条修正案中“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点,指控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

终于,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在对“罗诉韦案件”的判决中,认可了怀孕早期(妇女感觉到胎动之前)的堕胎基本属于隐私权范畴,立法部门无权制止。最高法院还裁定,胎儿不能算是个人,因此无权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生命保护权。

“罗诉韦案件”判决并没有结束堕胎合法性的争论。三十多年以来,包括宪法学者、保守派人士、宗教团体等等一直在质疑堕胎权以至于隐私权的宪法基础。

一七八七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并没有包括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两年后,第一届国会经过激烈辩论,提出了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也就是所谓《权利法案》。该法案给予公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持枪、人身与住宅不受侵犯等各项基本权利。另外,第九条修正案特别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人民享受的权利远远不止宪法中提到的各项。这条修正案,给美国公民权利的扩展留下了广阔的余地。

在《权利法案》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中,并没有“隐私权”这一条。因此,在新教伦理统治下的美国,各州的议会便出台了各种规定私人行为的法律。比如,州法律中包括了许多规范性行为的法律--同性恋、口交、未婚或婚外性行为等在不少州里面直到最近还属于违法。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动。民权、女权、性解放等等运动,冲击着保守的新教传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开始重新思考隐私权的宪法定义。其中,一九三九年被罗斯福总统任命、在大法官位子上一直坐到一九七五年的威廉•道格拉斯为“隐私权”作出了最重要的宪法解释。道格拉斯认为,《宪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是关于隐私权的精神却体现在不少条款中。比如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军队不得驻扎民宅,第四条规定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等等。因此,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而一旦隐私权的宪法解释得以成立,美国许多联邦和地方的法律就必须重写。不仅是个人的资料受到宪法保护,同性恋、堕胎等过去属于犯罪的行为,如今也开始被列入个人隐私范畴而得以非罪化。所以,隐私权的确立,可以说是宪法解释中一次革命。

这次革命虽然已经有四十年的历史,但是其最终结果还没有稳定。对于隐私权及其被引申到堕胎权、同性恋平权等影响美国社会进程的重大法律决定,最高法院保守派的大法官一直在提出疑问。自由派人士最担心的就是,保守派大法官人数的增加,有可能导致美国人丧失部分甚至大部分的隐私权。

但是,保守派也担心,自由派法官人数的增加,是否会进一步扩大“隐私”的范围,从而导致传统价值观念的滑坡。

无论是哪一派,美国人都在担心行政权力的扩大与自由的丧失。在互联网时代,这个问题更加凸显。斯诺登事件揭露出来的政府大规模搜集公民个人资料,给美国人敲起了警钟。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往往被推崇为世界上民主制度的典范。可以,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既没有经过人民选举,人民也无权撤换。大法官一旦上任,就能够按照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作出影响到美国生活各个方面的重大决策。

显然,最高法院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传统意义上贵族制度(aristocracy)的产物。美国的宪法学家们不断指出,最高法院是“以贵族制度来维护民主制度”(to defend democracy with aristocracy)。

最高法院制度其实体现了民主政治需要稳定的一面。民主政治有其相对的不稳定性。不仅是需要周期性地进行选举,政府周期性地更替,而且为了应付眼前的政治需要,政客们往往容易去牺牲重要的原则。尤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总是遭受眼前政治利害的干扰,民主政治本身也就受到了根本性的冲击。有了稳定的、贵族式的最高法院来维护法制的独立性,才使得美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了基本的稳定性。

从另一方面看,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来解释宪法的方式又使得美国的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并且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或者变化而变化。古老的宪法制定了一些非常基本的法制原则,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确立如何将这些原则应用到当代社会生活之中。除了南北战争之外,美国历史上重大的社会冲突,包括种族平权、男女平权、同性恋平权等等,都是法制的方式来解决的。最高法院在社会进步与社会稳定中都扮演了同样重要的角色。

Q&A

问:最高法院谁来监督呢?最高法院九人大法官在美国民众心目中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呢?

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如果出现犯罪行为,国会可以弹劾。否则,最高法院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法官任命终身制。但是要由总统来任命。所以,在任总统一般会任命相对比较年轻的法官,以便能够在位子上呆得较长。

问:住宅不受侵犯是什么样的概念? Fbi执法中还是可以侵犯的吧

答:就是除非有法院签署的搜查令,政府不得侵犯私人住宅。私人当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住宅。FBI执法,地方警察执法,进入居民住宅必须有法官签署的命令。否则你可以将他们拒之门外。

问:当年小布什与克里的总统之争,克里有更更多的选民支持,小布什有更多的选举人票支持,最终最高法院为何判小布什胜?

答:不是布什与克里,是布什与戈尔。最高法院根据的是宪法中的间接选举法,也就是总统不是由选民来选的,而是由各州选的。选举人票制度是为了保证小州的权利不受到人口众多的大州的侵犯。

问:请问龚老师,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否人数限制?总统可以随时任命大法官吗?

答:最高法院一共九位大法官。当年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法律被保守的最高法院否决。罗斯福曾经想要将法官人数增加到十三位,结果遭到全国上下的反对。对于美国人来说,最高法院是神圣的,不能出于一时的政治需要而改变。

问:请问美国最高法院安全是有哪个部门负责滴呢?谢谢

答:最高法院有自己独立的安全部门和警察。

问:1谁负责对法院系统进行监督,2美国是否有类似中国的检察机构负责公诉。谢谢

答:检察部门属于司法部门另外一部分,与警察共同负责检控。法院是独立的。控方与辩方在法庭上要受到法官的管束。美国各地都有检察官,负责公诉。

问:在大陆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不?谢谢

答:我认为可以。陪审团制度的前提,就是英美司法体系相信普通公民的判断力,认为被指控者的罪与罚应该受到他的社区的居民来裁定。

问:上月我与小夏一起去国会和最高法院,发现安保程度比北京地铁的安保还低

答:不仅是最高法院,国会的安保程度也很低。Pepsi和我在那里大摇大摆转了一整天。

问:请问龚老师,总统任命什么人出任大法官有什么准则依据吗?比如经验、专业、学识、修养等

答:当然首先必须有法律学位和律师执照,也必须有一定经验。个人品德不能够有问题。否则参议院听证的时候就不可能通过。当初托马斯大法官任命听证的时候,原来他的一位助理控告他性骚扰,最后是以52对48票勉强通过的。

问: 独立法官又是怎么回事?

答:大概指的是独立检察官吧。法官都是独立的。独立检察官是总统任命来具体调查某个重要案件的,特别是与总统本人有关的案件。比如当年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就是调查克林顿夫妇的白水案,之后牵扯出莱温斯基。

问:谢谢二位师姐@Pepsi@龚小夏请问美国历史上 是否有因为misconduct或个人品行等因素而去职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有没有非自愿退休(被迫辞职但以退休名义)的大法官?感谢

答:记得有一些丑闻。但是一下子想不起有谁被弹劾了。

问:最高法院九位法官是否有党派名额比例?和地方州的法院是否是从属关。谢谢

答:没有党派名额比例。由总统任命。与地方法院行政上没有从属关系。地方法院是独立的,最高法院只管解释宪法,不管地方法律事务。

问:请问龚老师,美国大法官真是终身制吗?怎样新陈代谢?

答:大法官终身制。新陈代谢靠的是有人自愿退休或者死亡。否则,大法官是不能撤换的。这是要保证法制延续性。

问:斯若登在俄罗斯政治阰护,他向世人爆出由美国政府向全球及本国人搜集情报,若他将手中的证据向美国政府起诉,美国的司法部门可否会立案?美国司法部还会认为斯若登有罪吗?

答:美国司法部门已经立案起诉他间谍罪了。如果他回到美国,必将受到逮捕与起诉。至于法庭如何判决,那就要看陪审团了。

问:“to defend democracy with aristocracy”是不是一个瑕疵 会不会将大法官改为由国会选举 甚至全民选举?

答:我个人认为,大法官绝不能民选。法律的稳定性,就在于尽量不受民众情绪的干扰。如果什么事情都由当时的民情决定,这对于一个国家是很危险的。

问:大法官年薪多少?

答: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245,687,其他大法官$235,134。

转自:米帝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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