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修违反《宪法》相关条例

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修违反《宪法》、《社团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提请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纠正各级律协违反《宪法》《条例》错误登记之谏议书】

全国人大并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州市的民政部门: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反映给你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严重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宪法》第五条三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谏议,提请明鉴。

此致
敬礼!

谏议律师

云 南:王龙德 薛占义 王理乾 毛晓敏 李天翎 程 瑞 杨健生
王社文 耿国应 刘富伟 马捞定 李慧勇 赵农生 王泳钟
李原 孙泉 熊亚泽 沙艳华 段志恒 曹勇 刘宝凤
孟月新 李端文 茹国敏 郑志巧 俞翼 李锦 张柏婧
向美泠 李绍云 熊金梅 杜克武 陈宝华 张高见 刘烛天
二0一五年十月六日

注:愿署名者请发短信至电话:15331730127 (王龙德)写名姓名,所在省份

抄呈:习近平主席 中央政法委 全国政协 中华全国律协 云南省律协 昆明律协 五华区司法局律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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