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李蔚:行政起诉状

李蔚1
原告:李蔚,男,汉族,身份证号:110224197xxxccxxc,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1709018821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定代表人:王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邮编:100701,电话:010-65961100、65961566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准确、全面向原告公开2007年959 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当中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本人因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9日在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服刑期间遭受酷刑虐待,为监督司法,促进国家法治状况改善,本人于2015年7月向外交部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开2007年959 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当中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该信息是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委员会相关报告中表述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的评论》第十四段“2007 年,中国法院审结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为 959 件,其中包括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其在起草相关报告时必然会对相关材料进行搜集和审查,为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掌握其中全部或部分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案件的信息,据此要求原告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合法、合理。
2015年7月17日外交部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拒绝公开其获取并保存的信息,原告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蔚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附: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副本
2、外交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的评论》部分内容复印件2页
4、原告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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