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许志永博士案二审法官备忘录

昨天会见完许志永博士之后,和许博士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之一的董法官及常书记员见了一面。现场还做了笔录。我先向董法官递交了《就许志永博士案二审应开庭审理的法律意见书》。而且让书记员记入了笔录。

董法官首先向我通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接着问我案卷是否已经看完,我说刚看了一半。他说你得加快,从你做辩护人开始我已经给了你半个月阅卷时间了,我说每天都熬夜看卷,你没看我很憔悴吗?都是熬夜整的。只是我看卷比较仔细,所以速度不快。

他又问我对许博士案一审怎么看.我说我案卷还没看完不方便谈。他说你就基于看过的案卷谈谈。我说基于看过的案卷,许博士无罪,甚至都不是违法。他只是在践行宪法赋予的包括集会、示威的公民权利。鉴于我案卷还没看完。我只简单说这两句。

董法官又问我是否申请法官回避?我说暂时不申请。常书记员不知是疏忽还是想瞒天过海,去掉了“暂时”二字,后来不得已重新打印了一张,浪费了国家财富。

法官问是否申请提交新的证据。我说申请。鉴于一审所有证据都未经质证的事实,许博士要求所有出具证言的证人均出庭作证,而且他本人也给你们写了信,以书面形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法官说还没收到。我说我们辩护人完全赞同许博士的意见。故我们申请如下四类人出庭作证;第一,申请控方提供的所有证人出庭作证;第二,申请同案被告出庭作证;第三,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第四,申请新证人出庭。

最后法官问还有没有其他想说的。我说我想复制视频录像。他说可以播放给你看但不能复制。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僵持了许久,最后他也没答应让复制。说可以安排给我明天播放录像,让我第二天早9点就到。从高院出来,给庆方打了电话,庆方说他看过了,现场秩序井然,正好反驳他们的指控。

我就没有改签,当天回济南了。

2014/3/14

附:

就许志永博士案二审应开庭审理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法官:

我们系上诉人许志永博士的二审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经过阅卷和对一审情况的了解,我们依法认定此案二审应该开庭审理,而非可以开庭审理。

其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被定位为共同犯罪,从查明案件事实和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角度,无疑应并案审理,而且考虑到许博士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已经立案,全案应一并由一中院审理。但一审法庭拒绝了上诉人和辩护人合理的并案审理请求和管辖权异议,导致出现“哑巴庭”这种史所罕见的窘况。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对证据进行质证。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而具体到许博士案,上诉人和辩护人在一审中都坚持了沉默的立场,均未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该证据显然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一审法庭没有通知主要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上诉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许博士案一审庭审中,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依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虽然上诉人和辩护人因为自己合理并案审理请求及管辖权异议遭拒,对案件公正审理失去信任,为维护自身尊严不得已沉默,而出于法庭沉默的立场考虑,没有坚持最初申请证人出庭的立场。但一审法庭理应依据《刑诉法》187条之规定,依职权要求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情。

第三,在和上诉人会见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他举例说对于同案被告在西单和中关村举牌的行为,事先他根本不知情。而且考虑到上诉人在最后陈述中坚持自己无罪的立场,显然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有异议,而此异议直接影响定罪。根据《刑诉法》223条之规定,二审法庭应开庭审理。

第四,考虑到许博士的最后陈述被一审法庭屡次粗暴打断最终被违法制止从而其最后陈述权被剥夺的事实,二审法院也应开庭审理补正许博士最后陈述的机会。而且一审庭审只提供很少旁听席位的做法也违背了公开审理制度设立的初衷。

第五,辩方有新的证人出庭。新的证人证言理应经过庭审质证。

最后,从《刑诉法》保障人权,追求程序和实体正义的角度,也理应开庭审理,通过控辩双方、被害人的质证和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综上:针对许志永博士案,二审法庭应开庭审理。

此 致

          辩护人: 张庆方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庆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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