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为周世锋律师辩护

周世锋

昨天(2015年7月11日)我在贺卫方老师的一个帖子后面跟帖评论:“回避制度上的回避是个人回避,而非机关回避,否则执法成本太高,任何国家都无法承受。防止警方(不是某个具体警察个人)为阻拦辩护或为报复而抓律师,应该靠表达自由,而非机关回避。”到了晚上我的看法就被验证了。部署抓捕“死磕派律师”及其助手的是公安部,是全国统一行动,根本就不是同一案件的侦查方抓辩护方,改变地域管辖有用吗?

由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联署的《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一文告诉我们:

在公安部的部署指挥下,经北京、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多地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日前,备受关注的翟岩民、吴淦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又有最新进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供述和更多的案件线索指向,公安部部署指挥北京等地公安机关集中行动,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自2012年7月以来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团伙。至此,一个由“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分工精细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其以“维权”“正义”“公益”为名、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实、企图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种种黑幕也随之揭开。

要判断周世锋等人教唆、组织、策划、资助他人“炒作”所谓敏感案件的行为是否有罪,首先得判断吴淦、翟岩民等人的“炒作”行为是否有罪。如果吴淦、翟岩民等人的“炒作”行为是无罪的,那么教唆、组织、策划、资助他们“炒作”又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合称“表达自由”)如果公民的行为应受表达自由条款保护,那么即使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也是政府必须容忍的。何况跟大型集会和游行相比,吴淦等人的行为属于网上虚拟的示威,有示威的表达效果而无大规模集会或游行示威对社会秩序的现实干扰,应该说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新型示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于特殊时期(1989),它本身就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相冲突。即使撇开这一点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由于制定较早,显然没考虑到这种网络示威的情形,必须作为法律漏洞做出与时俱进的法律解释。由于这种新型示威对社会秩序的现实干扰,补充这个法律漏洞时宜解释为网上示威无需公安机关许可。即使解释为仍需公安机关许可,由于它并不直接冲击现场秩序,不可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它最多也只是一种违反行政许可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吴淦等人通过现场举牌抗议并拍照、摄像在网上传播试图给国家办案机关施加压力是事实。但正是公安机关自己,而不是什么死磕派律师,最喜欢利用媒体(包括互联网)动员舆论压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公安机关一直无视这一规定通过向媒体通报案情来搞舆论审判,特别是所谓“涉黑”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无不利用媒体先在开庭审判前先把犯罪嫌疑人搞臭。对于其他案件公安机关也经常率先利用媒体,譬如众所周知的“薛蛮子嫖娼案”、“陈永州有偿揭黑案”和《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特别强调的“徐纯合被击毙案”。
公安机关的媒体审判,因为同时使用主流媒体和互联网,影响要比死磕派律师大得多。更要命的是,公安机关的有罪推定通常还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支持。譬如这次公安部炮制的《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一文,除了在公安系统的官方微博和《人民日报》(7月12日)发表外,也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先发话了,让人如何相信下级法院对周世锋等人的判决不是走过场?公民举个牌在互联网上传播一下,对公正审判哪有这么大的影响?其实民众和律师的网上示威通常对审判活动根本没有影响,除非被国家领导人看到并予以批示。严格说来,这是批示的影响而非举牌行为及其网上传播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通常是在公安利用媒体之后,恰恰有利于某种程度地恢复控辩平衡。我并不认为律师动辄在法庭外诉诸舆论是好事,但是在公安动辄先发制人诉诸舆论的背景下,这也算是以毒攻毒,而且是以小毒攻大毒,利多弊少。

这次大规模抓捕和传讯律师的真正原因,《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一文里也提到了,就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这种说法也是似是而非得。损害党国形象的到底是谁?是腐败损害了党国形象,还是反腐影响了党国形象?显然只能是腐败损害了党国形象,而不是反腐败损害了党国形象,否则反腐败岂非反党?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公民举牌抗议上:是公检法违法损害了党国形象,还是公民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揭露和抗议损害了党国形象?当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律师、访民和当事人使用行为艺术的表达当然也可能在事实有出入、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在这种情况下确实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但这是可以通过澄清真相和辩论来消除的。人不是神,总有说错的时候。如果不许人说错话,那实际上就等于不许人说话。即使是故意诽谤政府,也既不构成犯罪又不构成侵权;因为政府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在澄清真相以前既不会有心理上的痛苦也不会有财产损失。(详见杨支柱《诽谤政府既非犯罪也未侵权》,南方都市报2009年4月22日)政府有强大的取证手段和传播能力,如果竟然无法及时澄清真相,怎么说公众都不信,那么应该检讨的恰恰是政府自己——何以政府在民众中的信誉竟然不及故意撒谎或诡辩的骗子?靠抓人只能制造恐惧,并不能建立公信力,通常还适得其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被抓捕的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主要是锋锐律师事务所的,但被抓捕的律师不限于锋锐所,被传讯的更多,现在据不完全统计被抓捕和传讯的就已经达到80多人。公安部的意图显然不仅仅是铲除锋锐律师事务所,而是企图消灭中国的死磕派律师,只许中国存在勾兑派律师。

公检法的腐败触目惊心。仅仅中共十八大以后落马的曾任或现任省级公安厅(局)长就有一大堆。如果不允许公民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议,把抗议的公民和他们的律师都抓起来,公检法的腐败将失去监督,从而变本加厉。如果不是因为公检法动辄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律师阅卷或会见被告的权利,也不可能有这么多死磕派律师。

公检法曾经制造过大量的冤假错案,毫无疑问已经被平反的冤假错案只是全部冤假错案中很小的一部分。这些冤假错案的大量存在,严重践踏了中国法律,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甚至生命(如滕兴善案)。那些得以平反的冤假错案,一靠机缘凑巧,被认为已经死去的受害人又活着回来了,或者另有真凶落网坦白使真相大白;二靠律师不屈不挠的“死磕”。如果把死磕派律师都抓起来或者吓趴下,冤假错案只会更多,被平反的冤假错案只会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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