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律师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立法

多年前我曾断言:“律师兴则国家兴!”言下之意,律师业的成败关乎国家法治的兴亡。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治才能够更加完善,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才有希望。我很高兴地看到,这些年,中国律师已经崛起并逐步成长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力量,甚至是民主、法治和宪政人权领域的引领力量。他们或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律顾问,或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活跃在市场经济前沿阵地,也奋斗在权利保障的各类案件中。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部分“死磕派”律师的坚守越来越多地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他们不仅致力于个案权利的维护,还参与平反或防范了众多冤假错案,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依法抗争的“死磕”精神甚至深刻地影响了部分公安司法人员的躬身自省,成为公民社会培育过程中人格转型的开创者和引路人。

但是,毋庸讳言,当前中国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还远远比不上他们的外国同行,对立法普遍缺乏热情就是一个明证。我曾经呼吁律师应该更多地参与政治;在政治参与的直接途径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参与立法不啻一种间接参与政治的有效方式。我认为,律师参与立法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全面反映民意。人们都说,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普罗大众对立法有什么需求,希望保护什么、防范什么、惩治什么,律师一般掌握得比较清楚而且全面。律师参与立法无疑有助于将来自民间的权利呼声传达给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人员,有助于立法的全面吸收和民意采纳。

二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执业环境好转。作为法律的最直接消费者,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执业效果。现实中,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中国律师都还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障碍。基于执业过程中的切身体会,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无疑有助于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促进行业发展。

三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加强立法的民主监督。我注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作为一种相对中立的民间力量,律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诸环节,无疑有助于加强立法的民主监督,促进立法机关择善而从,从而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优化法治环境。

我们知道,立法是多方面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只有各种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合理采纳,立法者才能做到兼听则明,从善而“立”。律师参与博弈,是立法过程中达成平衡与妥协的重要因素。在法治发达国家,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作为院外集团进行立法游说是一种普遍做法,很多律师组织甚至直接起草法律案或示范法而获议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通过成为法律规则。相形之下,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显然要逊色得多。这固然与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有关,但无疑也有律师眼界长短高低的问题。

我曾说过,律师既要追求服务之道,也要追求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来服务,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能;治国之道则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这是律师的宏观责任。但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很多律师对社会公共事务总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顾埋头于打理自己的业务或致力于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勤勉服务,那当然是必要的,但如果因此忽视甚至排斥其社会和国家责任,那就是短视的。参与立法,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律师行业提出的要求,是人民赋予律师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乃至国家责任,转型时期的中国律师尤其应当如此。

当然,我注意到近年来我们的律师协会和部分律师在立法方面也开始有所作为,尤其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律师参与讨论很热烈,也提出了非常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得到了法学界的响应和立法机关的采纳。但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领域,我听到的来自于律师界的声音还很少。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似乎是一个例外,全国律协不仅两次提交了律师修改建议稿,还邀请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了论证,采取全国律师代表开会逐条讨论通过立法建议的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尝试。虽然提出的立法建议最终采纳得不多,但这种积极参与的精神值得肯定和继续发扬。

总之,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是律师执业的高级境界。我希望各级律师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能行动起来,通过各种公开平台和方式方法尽量参与每一步法律的立、改、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律师界不应放过每一次发声的机会。而且,参与立法绝不应只是少数律师的事情,也不能指望每役必成、一蹴而就。只有群策群力、锲而不舍,律师参与立法才会有更大的作为。

有感于律师参与立法的特殊意义,在李轩博士领衔主编的《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视角》行将付梓之际,欣然为序。

来源: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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