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国家赔偿不能把“自由”简单等同“工资”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19.72元也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日平均工作,较2013年增加19.03元。

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国家如何赔偿也备受关注。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赔偿近206万,成为近年来的最大数额,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但是在实践中,国家赔偿存在的申请难、获赔难、标准低等问题,依然突出。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但能够获赔的比例并不高,比如上海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2件,决定赔偿2件,广东审结253件,决定赔偿的只有53件。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否能够弥补受害者?国家赔偿又面临哪些现实难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毛立新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数额较低,与赔偿标准有一定关系,但大幅度提高标准也不太现实,关键是要做到应该赔偿的一定要赔。

“前几年还存在不能兑现赔偿的问题,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就是赖皮,当事人要是闹,还可能以各种理由被抓。虽然近几年这些情况得到改善,但在赔偿数额、赔偿标准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目前的力度无法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毛立新说。

赔偿标准低近年来一直备受争议,包括一些法院和政府人员,也认同标准不高。毛立新分析,当前对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害认识还不充分,基本将自由等同于每天的劳动价值,按照日平均工资计算,“关多少天,就赔多少钱”。毛立新说,从法理上讲,能否“单独定价”,或者按照日平均工资的几倍加以赔偿,是可以考虑的。

“问题是受害人不只是丧失了每天200多块钱的收入,还有其他更大代价。”毛立新表示,比如因为被羁押而造成的其他诸多损失,当前的赔偿制度基本很难满足,“丧失自由所带来的间接损害,的确是个问题。”另外,对于人身健康损害,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但执行过程中涉及怎么判断和认定,法院未必认可。

比如某企业家蒙冤入狱,几年之后无罪释放,但他的损失肯定不止日平均工资,企业受损严重,可能上亿元,但这是不可逆的,现有法律也不会支持,目前的赔偿主要还是集中在直接作用于人身自由的损失。

毛立新介绍,除了全国公布的日平均工资水平,在实践中,各省市司法机关一般也会颁布各省的具体标准,赔偿一般会按照各省平均数,也可以执行全国标准。

近年来冤假错案赔偿数额增加,除了日平均工资水平提升,一个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使得赔偿数额有了一定的调节余地。

毛立新说,目前的冤假错案赔偿一般都会给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是去年以来,多少都会给一点”。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是,也没有强制性限制,只是总体而言赔偿数额尚不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当前国家赔偿的弹性空间之一。毛立新介绍,另一个空间是协商机制。“赔偿一般首先是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赔偿委员会裁决,实践中协商比例比较很高,协商赔偿的数额一般会超出法定赔偿标准。但是,这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可能还是觉得赔偿标准太低。”

毛立新说,协商中超出法定赔偿数额的部分,就不叫赔偿,一般以补偿、补助等名义,比如赵作海案件、佘祥林案件等,都有赔偿义务机关给予的补助。 所以,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因为还有很多变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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