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政治喊话”

 这是“河南民工周秀云被山西警察王文军拧断脖子致死案”的第二篇评论,和第一篇侧重于王文军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同的是,第二篇是就王文军辩护律师的辩词展开分析,尤其是辩词中的“政治喊话”部分,我非常不能认同。
 
还需声明的是,我有不少警界友人,亦有更多律师朋友。我对王文军的批评和否定仅是缘于他个人的错误,从未像他的辩护律师那样将他和全体警察捆绑一起;我对王文军辩护律师的批评,也仅是对其辩词的不认同,他们为当事人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是我所认可的。
 
言归正传。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王文军首席辩护律师柴冠宏在关键细节上的一个辩护:庭审中有一幕让我们印象深刻,鉴定人刘良教授出庭,王文军含着眼泪求助刘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刘教授明确回答“是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如果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么这个“力”就是王文军合法的、正当执法的力和周秀云妨害公务、抵抗执法的力的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第二辩护人孙水良律师也持同样观点:我想提醒公诉人注意的是,王文军对周秀云实施的徒手解脱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他是在正当履行职务,而周秀云的伤,是其暴力抗法的结果,王文军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两位辩护人的观点很清楚,可以归结一句话:周秀云要为其脖子断了负完全责任。
 
但他俩的表述用词还是有些差别:柴律师说周秀云是“妨碍公务、抵抗执法”,孙律师则称周秀云是“暴力抗法”。显然孙律师的用词更重。但是现场视频以及检察机关的调查显示,周秀云只是拉扯王文军的裤子而已,根本就没有对王文军造成任何身体上的伤害,所谓的“扯蛋说”被证实完全是扯淡。“妨碍公务”是有,但“暴力抗法”则无。此境之下,王文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和现场其他同事一道将周秀云抬上警车。非得弄断人家脖子,这种执法就是非法了。
 
即便非得摆弄人家的脖子,也不用下杀手。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两位辩护人都“遗漏”了法医刘良教授当庭的补充说明:王文军摁扭拧周秀云时用力大速度快。也就意味着即便周秀云顺着王文军用力方向下去也不可能避免脖子被拧断。
 
警察王文军受过擒拿格斗的专门训练,当知怎样的力度会产生怎样的伤害。对一个只是扯住他裤子的女子下那么重的手,还居然狡辩人家没有配合他赶紧松手,这个逻辑实在强大。在网上引来一片抨击,有网友说:照此逻辑,杀人犯可以责怪被杀者怎么没顺着他的刀锋方向赶紧躲开!
 
如果说两位辩护律师在上述问题上虽然“逻辑强大”却还是围绕着法律问题而辩,那么在下面的辩护中就离开法律问题而从政治上喊话了。
 
孙水良律师一方面说“ ‘12·13案件’不是政治事件,纯属法律事件”,一方面却极力将此案件政治化,企图从政治上为他的当事人获得无罪释放的保障。
 
例如他在辩护书中说:如果判决王文军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对全国警察队伍士气的打击和对警察队伍情绪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判决王文军无罪,我认为就是弘扬了正气,就是对违法犯罪者的巨大威慑,就是给全社会一种具有安全感的信息传递。
 
柴冠宏律师也是差不多的意思:……一个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这是十分危险的!
 
这种试图将王文军和全国警察予以捆绑的做法是可笑可耻的。正如我在上篇专栏中所指出:任何行业都会出现害群之马,王文军们就是警界的害群之马。清除这样的害群之马,不但不会动摇警察的职业信仰,反而会使警界更加纯洁。渲染清除害群之马的危险,不过是为了使王文军们脱罪,这一点眼睛没瞎的人都看得出来。
 
况且在没有做民意调查的情况下,没有获得数据支撑的两位律师又是怎么得出“法办王文军们就会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结论呢?他们的直觉还是哪路大仙告诉他们“这是十分危险的”?
 
有网友据此嘲讽两位律师:照您这样说,原来习总的反腐败也是不对的。因为打击贪官也会对整个官僚系统的士气和情绪造成巨大冲击啊!
 
可能是嫌自己表达得还不够明白和有力,孙律师又说了这样一句话:不保护正当执法者的结果就会让统治阶级吞下难以下咽的苦果。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好久不见“统治阶级”一词,而且该词是个标准的政治词汇。没想到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孙水良从故纸堆中将这个词拣出来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治阶级是谁呢?照政治教科书上的说法,中国的统治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和广大劳动人民。照民间都能理解的说法,中国的统治阶级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建立的政权。
 
按照第一种说法,那么民工周秀云百分百是“统治阶级”的一员。“统治阶级”的一员因为拉扯了警察的裤子就被后者弄断了脖子并进而丧失了生命,这警察得被枪毙吧!
 
这种结果显然有违孙律师的愿望,所以我们只能以第二种说法来理解孙律师口中的“统治阶级”了。中共已经“三个代表”成为全民党了,从原则上讲必须体现和维护全民利益。即便事实上并非如此,中共政权也必须在他的守护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过分放纵他的守护者欺压被统治者,极有可能给自己的统治地位带来危险。“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古训至今在中国的土壤上仍然发挥效用。
 
回到本案上来。身为人民警察的王文军由于执法不当,将一起普通治安案件升级为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影响极为恶劣,重创警察形象。论法律,他必须领受刑责。若论政治,则切割他,为最佳选择。只有愚不可及的糊涂蛋才会去保护他!
 
因此在我看来,孙、柴两位律师在法庭上的“政治喊话”既不当,也一定不会达到他们的目的。
 
不过,我倒是非常认同孙水良律师在辩护书中最后对法庭的呼吁:标志性的案件呼唤经典性的判决……对“12·13案件”的判决必须要有超常的魄力和胆量、超前的意识和最公正的心,不能被社会舆论左右,要凭执法者的良心,要充分尊重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判决是否公正,确实是到了考验执法者智慧和胆量的时候了!
 
当然我很清楚,我和他对于判决的期待是相反的。但是一旦判决作出,不管符不符合我的愿望,我将保持对判决的尊重,不对判决书说三道四。(专栏首发东网)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