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龙户口被注销案在5月25日终于获得龙岗区法院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5月25日消息,因声援香港占领行动而被中国当局拘捕的第一人汪龙,在他获释后户口又遭到了注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22号正式向汪龙送达了注销证明,身份证也被宣布无效。汪龙认为,这是当局赤裸裸的政治迫害,由于中国大陆的户口和身份证关联的特性,没有身份证将无法买车票机票、无法办银行卡手机卡,会给他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

由于在3月23日,汪龙还在龙岗区看守所的时候就已经收到了龙岗公安分局确认他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所以汪龙曾在5月5日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起诉龙岗公安分局,请求确认《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违法并撤销、请求确认他的户口不属于“虚假户口”。但法院却裁定不予立案,汪龙不服随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

5月20日,当汪龙收到户口被正式注销的证明后,立即抓手就户口已被注销这一行政行为的具体结果再行提起行政诉讼。5月25日,汪龙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带到龙岗区法院,再经过该院法官阅读并请示立案庭领导之后,他的案件被当场决定立案。汪龙告诉民生观察工作室,案件还是需要立案庭领导同意之后,立案法官才在系统中操作立案的,法官当场向他打印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文书,并当场打印制作了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汪龙表示,被告的法定举证期限是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天,在这期限内被告需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注销户口)的证据和依据。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法院合议庭将确定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审理。对于汪龙起诉龙岗公安分局注销户口一案,民生观察工作室也将持续关注。

另据民生观察工作室了解,汪龙在早些时候起诉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案,在汪龙起诉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之后,亦遭到了该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汪龙在被释放的第二天,也就是4月21日,当天正好是他的生日,汪龙应约与网友在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的深圳北站附近聚餐,但饭还没有吃完却遭遇了龙华公安分局的违法强制措施被带到龙华民治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汪龙认为,龙华公安分局在整个采取强制措施过程当中存在违法,遂起诉至龙岗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汪龙表示,这也是他第一宗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即龙岗区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近日,汪龙收到了龙岗区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最基本前提,起诉人提出请求确认被起诉人的在2015年4月21日向起诉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等诉讼请求,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但汪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以说明,包括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作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依据。然而,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当中已经将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所有表述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因此汪龙认为,龙岗区法院在裁定书中所称的“本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最基本前提”,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超越法律、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

至于龙岗区法院在裁定书中所称的,汪龙“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汪龙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荒谬的逻辑,“没有提交证据”和“没有事实根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没有提交证据”不等于“没有事实根据”;即使是提交了证据,也不等于事实就一定存在,证据是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过依法开庭质证,并且经过法院采纳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对于证据的提交,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证据必须是在立案前提交,不在立案前提交证据就不予立案”;其次,法律对于不同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汪龙说,本案是由龙华公安分局对他作出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理应由龙华公安分局承担举证责任。

汪龙不服龙岗区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目前已将该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由于汪龙在生日当天与他一起聚餐网友很多都是第一次见面,汪龙通过民生观察工作室呼吁,希望当天见证过龙华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民及时与他联系,依法向法院申请作证,以便案件能够正常审理。对于汪龙起诉龙华公安分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案,民生观察工作室也将持续关注。

转自:民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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