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锐:保障律师权益,从取消律师年检始

3月12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得到外界关注。梳理两高报告的各种亮点、重点与共同点,可以有不同角度,其中“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一项,篇幅虽比不上冤假错案、司法改革等重头内容,但意义之重大,亟待落实之迫切,尤其值得好好地关注、认真地督促。

最高法报告中以死刑复核环节为主,谈保障律师权益,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还提到“加快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与之相应,最高检报告则着墨更多,表态将“认真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制定实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据媒体观察,这是最高检报告首次明确写入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

保障律师执业,不约而同地成为两高报告关注的一个要点,当然可以说是司法部门在试图回到各自法律属性与职能配属方向中的其中一项努力,但与此同时,也足以看出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律师依法履职正在遭遇异常严峻的考验,阻力很大,困难很多,而诸多阻力与困难的来源便是侦控审等国家法律部门的制度性非难。

2015年全国“两会”,还有一份得到律师界高度关注的提案被广为流传,据财新网报道,在十二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中,九三学社中央提出提案,要求“取消律师年检”,以此来推动律师权益的系列保障,认为“一些律师不敢代理当地的行政案件、不敢为一些敏感当事人辩护,主要就是担心司法局不在年度考核表上盖章”,“让地方司法部门年年敲打律师饭碗的做法不利于司法公正”。而且,律师作为最强有力的冤案阻击力量,切实保障律师履职,是对抗运动式执法、限期破案、舆论审判等近年冤假错案频发主因的重要突破口,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需。

这样一份提案,与两高的保障律师履职表态相结合,不难看出,以律师履职为突破口去推动司法环境改良与制度重建,朝野不乏共识。而与解决律师“三难”、全面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相比,取消律师年检可能是最直接、最能宣示法治决心的措施。

此前,黑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附件中明确将“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列入“取消年检年审”的事项,且“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这是从政府简政放权、审批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律师管理作出的地方改革努力。

虽然律师年检已经成为地方司法部门约束律师手脚、威胁不能代理某些案件的利器,但从法律层面去考量,会发现,其合法性依据并不充分。现行《律师法》规定,年度考核的主体也在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协和司法局,后者只是律师自主进行年度考核之后的结果报告机构。但《律师法》第23条、24条所规定的“年度考核”制度,经由相关“配套措施”的强化,逐渐成为司法机关管理律师行业的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性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利益、僵化维稳思路的牵扯其中,给律师施压,而律师年检便成为这种要求最终的压力所在。

此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探讨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等问题时,特别提到“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问题,对此百思不得解。他认为,“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但事实上,因为律师年检这柄利剑的存在,有更多律师不敢代理、无法代理某些案件的情况更为严重,有更多律师不是被赶出法庭,而是在特定案件中完全无法进入法庭、不敢进入法庭。

律师应当是这个反复宣讲法治的时代里,言必称“权利”、“为权利而斗争”的一群专业人士,不该仅仅是斗士,更不该成为法治征途上的烈士,他们的合法权利维护,面临更多的困难、阻力,甚至是僵化的敌对对待,是整个社会、尤其是权力部门最该反省的。较真的律师,其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护,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公民,其权利的真实处境又会是怎样的状态?

取消律师年检,看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能否、是否愿意真正简政放权,是否愿意下决心改变以往畸形维稳的僵化思路。真正保障律师权益,维护程序的正义,也是检验国家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这一既定改革目标的试金石。法检部门不停地对冤假错案的产生表达反省与愧疚,也试图在制度上对冤案的制造逻辑去做反思,但正如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律师是国家法律部门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真正保障律师权益,为律师执业扫清障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法治效果。而这一切,不妨就从取消律师年检开始。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