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冤案:江西高院在害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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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4日,江西省乐平市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被发现死于乐平市登高山东侧田坂处,女青年郝强同案失踪。公安近两年没破案。2002年5月25日,程立和因涉嫌销赃被拘,“交代”抢劫杀害蒋泽才和轮奸杀害郝强,“同案犯”为同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黄、方、程被抓;汪深兵在逃,2013年6月14日被抓,2014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四人死刑,立即执行;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4年11月1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审仍判四人死刑,立即执行;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改判四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是含糊不清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后,四人及家属多年坚持申诉。

2004年后,乐平当地又发生多起抢劫强奸杀人案。2011年11月,方林崽被抓,供认犯罪。指认犯罪现场时,方对同村两妇女说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案也是他犯的,话没说完就被警察捂住嘴带走。2013年12月,方林崽案开庭,方说我没做的案件你们指控,我做的蒋泽才案却不指控,审判长打断。庭审后媒体报道,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至今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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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先后有几十名律师参与代理,多名学者参与案件研讨,大家对案情进行了谨慎分析,结合律师大量的调查取证,一致认为此案是一起特大冤案,具体理由如下:

1.真凶方林崽出现,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作案手段与乐平5.24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高度一致,四人冤情明显;

2.四人无作案时间。案发时,有人证明黄志强在家睡觉,方春平在家看电视,程立和在福建打工,程发根在景德镇打工且有银行取钱收据佐证;

3.现场未采集到五人的任何指纹、脚印、精液、精斑、DNA等客观证据。案卷显示,五人作案时未戴手套,现场搜集到3个兔牌烟盒、27个烟头、毛巾、红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车等物,警方均未提取到五人的任何指纹、脚印、精液、精斑、DNA等客观证据;

4.无犯罪工具。认定五位被告人行凶都带刀,但在警方侦查中一把刀也没找到,且被告人供述的凶器含糊不清,无法准确描述凶器特征;

5.无埋尸现场、分尸痕迹。若把已“掩埋”的尸体挖出来分尸,原埋尸处总该有痕迹,但公安却无埋尸现场的笔录和照片,勘验笔录无埋尸现场,四人指认的分尸现场没有血液、血块、碎骨、碎肉渣、切痕等任何痕迹;

6.荒唐的分尸现场。案卷显示分尸时间是“次日中午”,而乐平公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这天上午7:30-16:30公安已封闭现场,进行勘验。埋女尸的“现场”离发现男尸现场仅300-500米远,五人不可能在公安眼皮底下“碎尸”;

7.无主观共同故意。汪深兵陈述,他只与程立和较熟,黄志强和方春平只是听过,程发根相差十几岁,根本没交往,不可能共同强奸杀人;

8.原审判决认定五人乱刀砍死蒋泽才,但除程发根外没有一人有身上溅到血迹的陈述,且事后几人还去夜宵摊吃夜宵至凌晨4、5点才回家,非常不合常理;

9.原审判决客观证据严重缺乏,主要靠稳定性极差的言词证据定案。原审据以定案的十五组证据中,有十组是言词证据,仅有的五组客观证据中,没有一组证据能将犯罪现场与五名嫌疑人联系起来;

10.四被告人在律师会见及开庭时均再三坚称遭受严刑逼供,生不如死,并当庭翻供,十几年过去了,四被告手腕上的伤疤清晰可见;

11.原审证人推翻先前证词,称当年系在公安的压力之下,指证四被告人的;

12.原审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坚信是特大冤案。一当地律师庭后被刑拘7天,直到答应退出辩护才被放。

13.原审认定的“同案犯”汪深兵被取保候审,足以说明此案的指控依据严重不足。否则,共同的杀人、强奸、抢劫犯罪,怎么可能其他人被判了死刑,而汪深兵被取保候审呢?

这是一起与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案极其类似的典型冤案,其中的过程可能更为曲折。现四被告人已入狱14年,这起案件的“真凶”被抓也将近4年,司法机关不仅迟迟不予复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连案卷都不给申诉代理律师查阅,多次拒绝律师合法阅卷要求,目前律师已在江西省高院连续交涉进入第九天,江西省高院仍在捂盖子,阻挠律师合法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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