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批准逮捕丁家喜公文书

京公提捕字【2013】306号

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男,1967年8月17日,湖北省宜都市人,身份证号:11010819670817971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鸿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107号楼1301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乡环山村16楼1门3号,政治面貌:民盟盟员。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律师刘志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610622197008280913;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10108198007113410。

犯罪嫌疑人丁家喜涉嫌非法聚会一案,有我局在办理2013年3月31日侯欣等人在西单广场非法聚会炒作官员财产公示一案中,经审查发现丁家喜具有组织、策划行为,且直接参与街头张打横幅活动,故我局于2013年4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丁家喜抓获。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以许志永为首的公民组织,依照许志永非法政治理论(即倡导公民从自身做起,在生活和工作中告别专制奴役和特权腐败,践行新公民精神,并在民主规则下联合分工协作,推动中国民主宪政和平转型;公民应团结分工协作,以转帖、诉讼、参选、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共同推动财产公示、反贪腐、反户籍隔离等公民运动,公民力量在公民运动中成长),参与“新公民运动”,实施现实危害活动。

2012年9月,许志永组织丁家喜、李蔚、孙含会、赵常青、王永红等骨干分子,着手推行“官员财产公示”运动,并制订了整体方案,分工由许志永联络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重点人物,丁家喜作为总协调负责组织工作,孙含会作为统一对外接口人负责宣传工作,李蔚负责信息汇集及发布工作。此后,2012年9月,上述人员分别依托“同城聚餐”平台,想参与聚餐人员介绍并呼吁开展“官员财产公示”行动。

2012年12月9日,孙含会草拟了《要求205位部级以上官员公开财产的公民建议书》,经许志永、丁家喜等人修改后,李蔚、王永红等人联通68名民运、维权人士作为共同发起人,在互联网上对外发布并征求签名,许志永还指使赵常青、李蔚、孙含会等人购买专门手机卡、建立专门电子邮箱,用于接受群众签名。

2013年1月,许志永、丁家喜、孙含会等人出资1.5万元资助湖北阮云华、江苏张昆开展了“官员财产公示南北行”活动,阮、张2人由珠海出发,经湖北、长沙、郡阳、南昌、上海、南京、郑州、开封、西安、兰州、重庆等地,沿途以打横幅、散传单、征集签名、联络人员等方式宣传财产公示活动,并于2013年2月底征集数千签名后回到北京,将横幅、传单及签名材料交给孙含会、李蔚、丁家喜等人,2013年3月4日,孙含会整理前期各种渠道搜集的7033个签名后,将《公民建议书》分别寄望全国人大、中办、国办、中纪委等四部门。3月13日,马新立与部分访民在两会期间欲向人大代表递交该建议书时被民警查获。

2012年9月至12月间,丁家喜、孙含会、赵常青、王永红、李蔚等人多次组织、参与“同城聚餐”,并在会上商定以上上街张打横幅等形式推动“官员财产公示”运动,后自2013年1月27日起,丁家喜、孙含会、王永红、赵常青、侯欣、张宝成、袁冬、马新立等涉案人员分头行动,陆续选定公共场所,组织、策划、实施了近30次打横幅、演讲、快闪等街头政治活动,2013年3月31日,侯欣、张宝成、袁冬、马新立等人前往西单文化广场非法集会,其中赵宝成、马新立等人张打“要求7大常委公示财产”、“官员财产不公示,个个都是大王八”等横幅,袁冬持扩音器在现场演讲,侯欣等人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引发百余人围观,并向现场围观群众散发“公民建议书”传单,后经民警、保安员劝阻后仍不解散,被西单大街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侯欣等4人被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李蔚撰写声援书,经许志永、丁家喜、孙含会、赵常青、王永红修改并签名后,发到境外网站进行炒作。

此外,丁家喜于2013年2月23日,分别前往中关村e世界广场、海龙大厦、新中关村大厦、北大东门、清华西门等地,组织参与张打横幅活动,并想围观群众散发数百张传单。

该人另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底,伙同许志永组织14此宪政研讨会,研究“多党制、议会制、联邦制”等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相悖的所谓“宪政制度”,并于2012年7月,参与修改许志永撰写的《人民的国家——中国未来宪政框架草案》这一文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丁家喜伙同许志永等人,以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等为名,组织、策划、实施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政府施压,意图制造社会动荡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公安局(红章)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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