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律师:“区伯嫖娼”假案制造者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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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伯嫖娼案”有新曝料,据多位网友核查网络数据表明,本案系长沙国保四大队队长所设局。经网友们查实请区伯吃饭喝酒嫖娼的长沙商人陈佳罗,实际是长沙公安局国保四大队陈检罗,其手机号码等地址数据吻合。至于是个人行为还是团伙犯罪,仍期待真相。 从已经披露的情况看,陈检罗或相关某些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不是之前一些网友认为的“介绍卖淫嫖娼罪”。这里的区别在其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构成该罪是因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其次,陈锦罗的行为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第三,陈锦罗的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所规定职务行为的宗旨。

第四,陈锦罗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包括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综合本案,陈的行为给公安机关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其恶劣程度为人民公安建立以来之最,当然应当认定是特别重大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的下列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漫画:滥用职权罪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迷,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侦查,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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