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蒙:区伯嫖娼,真相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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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法制日报》烨泉《区伯嫖娼,真相到此为此》一文

区伯嫖娼事件,近来在媒体和舆论延烧,大家关注的焦点,一是要搞清事实真相,二是探讨这一事件中公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区伯拘留期满被广州警方接回广州后接受媒体采访,对这一事件发表了自己的一家之言,但也仅仅是一家之言而已,事实还未彻底厘清,谁也没有理由完全相信区伯的说法。但今天,《法制日报》突然发表了署名“烨泉”的一篇评论《区伯嫖娼,真相到此为此》,其中的不少观点,我实在无法苟同,故写此文予以商榷。

这样一篇评论,如果不是发表在《法制日报》,而是发表在其他的某个报刊上,也许我还不会惊讶,而发表在《法制日报》上,我就有点惊讶了。因为文中的很多观点,都不是法治思维,在我看来,作者太不懂法了。不知这样一篇很不懂法的评论,如何入得了《法制日报》编辑的青眼,还能发表出来。

对于烨文,我提出如下三点质疑:

一,区伯嫖娼的信息能否披露,是如何披露出去的,是否侵犯区伯的隐私和人格尊严?

烨文开头有这样一段文字:“事实上,警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尴尬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嫖娼毕竟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无论是区伯还是卖淫女都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根据相关规定,警方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公开的内容有限。如今不同了,是当事人区伯自己向媒体公开了那天事情的整个过程,即使是再有质疑精神的网友也不得不承认这就是事情的真相。”

既然作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警方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公开的内容有限”,我不禁要问:是那些规定?能不能列举一二。如果“警方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公开的内容有限”,那么,区伯嫖娼的最初信息是谁公开的,为什么要公开?

中国13亿人,性工作者到底有多少?我想应该有几百万人吧。也就是说,每天晚上大概都会发生至少几百万起卖淫嫖娼事件。在如此众多的嫖娼事件中,为什么区伯嫖娼事件被有选择性地公开了呢,公开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公开它的是警方,警方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区伯的隐私和人格尊严?

烨文的逻辑很奇怪,有人公布区伯嫖娼了,似乎没侵犯区伯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当这事件成为公共事件后,全国舆论都要求披露事实真相,烨泉同志却担心有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被侵犯了。嫖客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可以随便侵犯,妓女和拉皮条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却要受到格外保护,这是不是双重标准呢?

二,没有金钱交易和性关系当然不算嫖娼。

紧接着,烨文又来了这么一段:“通过区伯的讲述事情已基本清楚,长沙警方的执法没有太大问题。那名女子的身份也比较明朗,从她和区伯认识的过程,以及她的举动,作为一个成年人的区伯应该能判断出她是什么人。区伯说没有金钱交易和性关系就不算嫖娼,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法律上并没规定金钱交易只能是嫖娼者自己出资才算金钱交易,由别人出资也是一样的。至于性关系,区伯自己向媒体承认没守住底线,意思非常明白了,无需再多言。所以,就事情本身来讲,真相可以到此为止了,我们无法再要求警方给出更多的真相。”

这段话更加莫名其妙了。首先是,烨泉同志极端不尊重女性。他认为,仅仅根据区伯的一家之言和轻描淡写的描述,就可以判断“那名女子的身份”,也就是认定她是个妓女。认定一名女子是妓女在卖淫,应该非常慎重,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怎么可以凭一面之词,凭主观想象就臆断?

烨泉同志认为,“区伯说没有金钱交易和性关系就不算嫖娼,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嫖娼不就是性交易吗?如果连金钱交易都没有,也没有发生性关系,怎么就算嫖娼了呢?到底是谁的说法站不住脚?

接下来,烨泉又否定了自己刚刚说过的话,“法律上并没规定金钱交易只能是嫖娼者自己出资才算金钱交易,由别人出资也是一样的。”既然如此,还是要有金钱交易嘛,怎么刚才又说嫖娼不一定要有金钱交易呢?烨泉的意思应该是说,区伯嫖娼有金钱交易,只是钱不是他本人给的,是由他人代付的。

如果这一点烨泉也认同,那接下来问题就来了:他人给那名女子钱,区伯是否明知?按照区伯自己的说法,他自始至终不知道,既没有看到有人付钱给那名女子,也没有人告诉他已经付过钱了,或者那名女子告诉他已经有人付过钱了。他还说,1200元,他根本不知道。

接下来,烨泉说,“至于性关系,区伯自己向媒体承认没守住底线,意思非常明白了,无需再多言。”这就有点故意耍流氓了。区伯说的“没守住底线”,指的是跟那名女子接吻了,而区伯反复强调,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警方后来也认为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区伯、那名女子和警方都认为没有发生性关系,但偏偏烨泉同志认为发生了性关系,岂非咄咄怪事?

或者我替烨泉猜想,烨泉要表达的意思是,两人准备发生性关系但还没来得及发生,区伯属于“嫖娼未遂”。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们恰恰不能听区伯的一面之词,恰恰需要警方进一步披露真相。如果区伯是在为自己狡辩,故意避重就轻,歪曲事实,我们为什么要放过区伯,“真相”怎么就能“到此为止”呢?

三,调查捉拿惩处提供嫖资的人是长沙警方义不容辞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而最让我大跌眼镜的,是烨文接下来的一段半的话,让我必须给烨文同志戴上一顶“法盲”的桂冠。他说:

“我们也看到,请区伯到长沙玩的那两个人身份不明,出事后突然消失,也确实很可疑,网友对他们的怀疑不是没有根据。也许警方的尴尬也正来自于此,一不小心自己也成了别人的套中人。

“当然,有网友会说,找这两个人并不难,为什么警方不找呢?因为这已经超出了警方的工作范围,毕竟我们还无法证明这两个人有犯罪行为,用国家的钱找两个无关的人,纳税人同意吗?也许有好事者或者好事的媒体愿意去找这两个人,但是即使找到了,人家也没有义务向你如实供述,甚至完全可以给你编故事,网上由网友或一些不负责的媒体挖掘出来的离奇故事已经够多了,我们还有必要再听一个更不靠谱的故事吗?所以,还是那句话,真相已经到此为止了。”

首先,烨泉同志似乎认同区伯是被人设局陷害了,但我还不能下这样的论断,因为我没有看到调查得非常清楚的事实。完全有一种可能,就是有粉丝和老板请区伯到长沙去玩,又请他嫖娼,然后又被另外的目击者举报了,长沙警方也迅速出警了,谁能说这种可能一定不存在?

其次,烨文说长沙警方继续找“这两个人”,也就是请区伯嫖娼并提供嫖资的人,“已经超出了警方的工作范围”,这简直要笑掉人的大牙。在法律上,卖淫还仅仅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容留妇女卖淫却是刑事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如果那名女子确确实实是卖淫女,那个“陈老板”与那名女子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陈老板有没有可能是那名女子的老鸨,他有没有容留妇女卖淫的嫌疑?这完全是警方需要调查清楚的,是警方的法定职责。不继续调查,就有可能放纵犯罪。

嫖娼仅仅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引诱他人嫖娼,如果人数较多,也完全有可能构成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为他人嫖娼提供嫖资,起码也是违法行为,起码要与嫖娼者一起接受行政处罚。

可烨泉偏偏要说,“毕竟我们还无法证明这两个人有犯罪行为,用国家的钱找两个无关的人,纳税人同意吗?也许有好事者或者好事的媒体愿意去找这两个人,但是即使找到了,人家也没有义务向你如实供述,甚至完全可以给你编故事……”

这两个人在区伯嫖娼事件中是非常关键的人,是查清事实并不可少的人,怎么成了“两个无关的人”?

对于一个提供嫖资的违法行为,烨泉说,“人家也没有义务向你如实供述,甚至完全可以给你编故事……”可事实是:一,警方想找到这两个人真的很难吗?警方有那个陈老板的名片,有他登记的身份证,真的也好假的也罢,总是线索。甚至连那位陈老板的肖像,今天已经被网友人肉出来了,已经挂在网上了,想找到他真的很难吗?二,这两个人与区伯、与那位女子都有大量的通话记录,根据通话记录去查,也很容易查出来。三,陈老板如果没有犯罪,只是违法,他不可能为了这么点事销声匿迹躲到天涯海角;如果陈老板真有犯罪行为,那即使他躲到天涯海角,长沙警方也有义务将他捉拿归案。

最后想说的是,这篇文章的口气,我觉得非常熟悉,很像《环球时报》评论体。如果不是胡锡进老师写的,起码也是一位潜心学习胡锡进老师的文风并得到真传的好学生写的。看来“环球体”评论很容易登上《法制日报》这类的主流媒体,而我们这样的山野村夫,幸亏也是有微博的人,也能时不时地向主流媒体讨教一二。

(附录)

烨 泉:区伯嫖娼,真相到此为止

http://www.workercn.cn2015-04-03来源:法制日报

他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政府的义务,在法律上,他也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这个世界上没有完人,所以我们无权要求监督政府者皆为完人

4月2日凌晨,因嫖娼被治安拘留5日的“广州区伯”区少坤被广州警方从长沙市的拘留所接走。区伯在获得自由的第一时间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于是人们千呼万唤的真相由区伯自己讲了出来。

从3月26日区伯被长沙警方拘留开始,连日来,区伯的消息始终高居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人们对警方执法行为正当性的质疑始终不断,“钓鱼执法”的议论声一直很高,警方似乎也没有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说法,这让人们的疑心更重了。于是“求真相”成了这几天人们对这一话题最“理性”的表达。

事实上,警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尴尬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嫖娼毕竟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无论是区伯还是卖淫女都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根据相关规定,警方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公开的内容有限。如今不同了,是当事人区伯自己向媒体公开了那天事情的整个过程,即使是再有质疑精神的网友也不得不承认这就是事情的真相。

通过区伯的讲述事情已基本清楚,长沙警方的执法没有太大问题。那名女子的身份也比较明朗,从她和区伯认识的过程,以及她的举动,作为一个成年人的区伯应该能判断出她是什么人。区伯说没有金钱交易和性关系就不算嫖娼,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法律上并没规定金钱交易只能是嫖娼者自己出资才算金钱交易,由别人出资也是一样的。至于性关系,区伯自己向媒体承认没守住底线,意思非常明白了,无需再多言。所以,就事情本身来讲,真相可以到此为止了,我们无法再要求警方给出更多的真相。

区伯在长沙的故事,好像是一部充满悬念的西区柯克式电影,在最要紧的地方却戛然而止,留下来的故事让观众自己去脑补。对这样的真相很多网友肯定不满意,要挖出背后阴谋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这其中的阴谋还用挖吗?

区伯监督公车私用,让很多人受了处分,甚至丢官罢职,毫无疑问这大大得罪了一批人,有人恨他,暗地里想出阴招黑他,这一点不奇怪。我们也看到,请区伯到长沙玩的那两个人身份不明,出事后突然消失,也确实很可疑,网友对他们的怀疑不是没有根据。也许警方的尴尬也正来自于此,一不小心自己也成了别人的套中人。

当然,有网友会说,找这两个人并不难,为什么警方不找呢?因为这已经超出了警方的工作范围,毕竟我们还无法证明这两个人有犯罪行为,用国家的钱找两个无关的人,纳税人同意吗?也许有好事者或者好事的媒体愿意去找这两个人,但是即使找到了,人家也没有义务向你如实供述,甚至完全可以给你编故事,网上由网友或一些不负责的媒体挖掘出来的离奇故事已经够多了,我们还有必要再听一个更不靠谱的故事吗?所以,还是那句话,真相已经到此为止了。

虽然这个事件的真相让网友们失望了,但可贵的是,通过这个事件人们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监督公权力与个人的私德无关,区伯道德上的瑕疵无损于他监督公车私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网络调查中持这一观点的人占到了60%以上,已经成为主流,这是我们这个社会成熟与理性的表现。

我们这个社会的成熟与理性,也更加衬托出了那些试图以私德来抹黑区伯者的阴暗。区伯对社会有责任感,他做了我们社会中大多数人想做而不敢做或不愿做的事,他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政府的义务。这个世界上没有完人,所以我们无权要求监督政府者皆为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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