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在哪?

2013年,夏末秋至。7月22日,吴虹飞在微博上发表“炸建委”,被警方行政拘留。8月21日,秦火火因涉嫌“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被捕。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被媒体以“转发500次可判诽谤罪”为标题昭告天下。

言论自由

这一连串事齤件与每一个发表言论的人都息息相关。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言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宪法赋予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非没有限制。那么,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1、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


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11条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的自由……”在此后成立各个自称为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大都规定了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也称表达自由,其范围包括出版自由(亦即刊行自由、新闻自由,含报道和播放自由)、学术自由(含教学自由和大学自治)。言论自由的边界也为1789年的人权宣言所正视:“……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在现代法治国家,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法律。越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任何人都不能拿“自由”为自己辩护。凡是涉及政府统治的言论内容,无论是何载体(纸张、网络、广播电视等)都是政府所重点关注的。针对个人的言论,只要言论所涉及的对象人不寻求政府救济,政府的公权力便不会干涉。正因为如此,自从有国家以来,各种各样的政府便以各种方式来控制民众的言论,以使其保持在政府所许可的范围。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都会明确禁止某些言论。一般来说,有两种言论属于此列,一种是危害不特定人群权利(公共利益)的言论,另一种是损害特定个人权利的言论。有时候,前者被称为“煽动”、“泄密”,后者被称为“诽谤”。

言论自由的美国经验

虽然对这两种言论的禁止写在了法律条文里,但在现实中,由于“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等词句的定义比较模糊,如何界定某具体言论是否违法呢?这一问题,可能直到今天仍没有明确答案,但从言论自由被写进宪法的那时起,兼具自由精神和法治观念的美国人民就开始了反复探索,其过程堪比一场漫长的言论自由攻防战,既有以各项罪名来限制言论自由的一方,也有为言论自由争取合法空间的一方。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有霍姆斯法官“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论断,更有对这两者的质疑、批评和反思。他们的百年经验教训,也许对我们会有所启示。

这里有一段经典的话,大概可以管窥美国人民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霍姆斯大法官曾写道:“勇敢、自信的人们,将自由、理性的力量,注入民治政府的良性运转中,他们有足够的信心,相信多数言论不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除非危险在大家充分讨论之前,就已迫在眉睫。如果有足够时间,应当让人们借助讨论揭示谬误,通过教育祛除邪念,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迫他人噤声沉默。”

美国法律的严格与宽容

当然了,“无德无信美国人”,美国经验不值一哂,中国特色才傲视全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齤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即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前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94年6月4日这天签字生效了进一步的《国家安全法执行细则》,其中将“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之一。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12年,皋兰县退休教师陈平福因在网络发表和转发多篇文章,被皋兰县公齤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监视居住。8月14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当时,此案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媒体也详尽报道了始终。

陈平福代理律师何辉新在辩护词中,对我国法律中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提出了疑议:“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也许是考虑到这一点,陈平福案最后的结果是:2012年10月24日和11月22日,兰州市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判该案;12月13日,兰州市检察院取消起诉书,该案终结。

“诽谤罪”

中国公民在发表(“负面”)言论的时候,要当心受到“煽颠罪”指控,同时也不要忘记,“诽谤罪”也极有可能降临在自己身上。2006年中国重庆市彭水县人秦中飞因作并用手机传发打油诗《沁园春·彭水》,被县公齤安局以涉嫌诽谤罪遭拘留调查;2009年,河南灵宝籍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揭发家乡政府违法占地搞工业园区建设,灵宝市警齤察以涉嫌诽谤罪为名,远赴王帅打工所在地上海将其抓获并刑拘,即著名的“跨省拘捕”;2010年,在甘肃工作的的图书管理员王鹏多次写信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被宁夏省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刑事拘留,是为又一起“跨省拘捕”。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批评权和诽谤罪之间,还是“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

2、最新司法解释,解释了什么。

“转发500次”亮了


为了对“造谣诽谤”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不,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了。这个解释最大的亮点是: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它还说,“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你们来感受一下。

虽然此解释表示这个标准是经过了“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之后得出来的,但其具体过程是怎样的,500这个数字又是如何计算的,我们都毫不知情。于是小伙伴们在微博上都开起了玩笑,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还笑称:“【请求大家不要转发到五百条!】留给俺一点活路!”

到底什么是“国家利益”

无论这条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应用,诽谤罪定罪的关键之处还是没有触及。以上提到的“跨省拘捕”案件都是公诉案件,也是网民们最担心的情况,此解释又是怎么说的?第三条中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齤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七种情形可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中包括:“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何为国家形象、国家利益,仍然没有清晰的解释。从之前的案件来看,“国家形象”很有可能等于“官员形象”,“国家利益”很有可能等于“官员利益”。

美“官谣”怎么办?

疑问不只这一点。《解释》中提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特别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齤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很多时候,编造虚假信息的,不仅是网民,还有可能是国家机关、官方媒体等,例如轰动一时的“休假式治疗”,新闻发言人同行都看不过去了,直斥“胡说八道”。[详细]

可惜,这种恶劣的行为看上去很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却无人出来承担责任,人民公齤安局、人民检察院也都悄无声息。

3、法律?还是政治?

执法,还是维稳。

以上某些著名案例的最后结果都有点说不清道不明,一般都是公齤安放人、检察院撤诉,还有个别是县政府出面道歉。不过,有这种结果也不错了。更多的人,连被检察院起诉的机会都没有,直接被一个叫做“劳教委员会”的机构劳教个一两年。由于公齤安机关权力太大,使得劳教这一制度程序简便、随意性大,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重要手段。近年曝光出来的针对上齤访者和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人的各种案件,使这一制度饱受诟病。那么,“劳教”又是个什么东西?它的合法性在哪里?

劳教:法外之地。

这些因言论被劳教的人,多半是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了好些“负面”信息。最著名的案件是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很不巧,他的罪名也是“煽颠罪”。2011年8月18日,任建宇被警齤察带走,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是他在网上发表和转载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同一案情,却有两种结论。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公齤安局下发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恰在当天,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决定对他处以两年劳教。没有检察院,还有劳教委,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详细]

后来,也许是有关部门觉察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合法之处,也许是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和公众关注对我国的司法独立产生了压力,2012年9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的理由撤销对任建宇劳教的决定。

不是法律,又是什么?

尽管事关重大,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边界却如此模糊。网民说错了一起事故的死亡人数,就被警方行政拘留;但一些国家机关和官方媒体信口开河,却又毫发无损;公齤安机关认定公民传播了“负面”信息,就可以对其处以劳教,却不需要给出“负面”的准确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现阶段的中国,法律是底线,却不是绝对的约束。在法律层面的空白之处,又是什么因素在决定最后的判决结果呢?政治?道德?抑或是别的什么?

上文把政治因素放在了第一位,这样是否符合实际呢?参照一下世界范围内的经验教训,我们会发现,早期英美法律中就有禁止谣言和诽谤的法律。然而这些法律如果应用范围不加严格限制,很容易成为执政者镇齤压异己的手段。现代言论自由开端之一,源于“煽动性诽谤罪”(seditious libel)的覆灭。煽动性诽谤罪的主要目的是以惩治谣言为名,惩罚一切煽动对政府和统治阶级不满、有损政府威信、破坏社会和谐的言论。如果在一个政体中,司法不独立、政府就是一切公权力(包括司法权力)的化身,那么当言论涉及到政府本身的利益时,政府在一个案件中既是原告又是法官,这样的案子当然没有可能得到公正判决。

4、结语

我们不知道如何去想象,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何时才能停止?那么,说到底,是围观的力量大,还是法律的力量大?再说到底,是言论自由重要,还是不明不白的法律条文重要?最后,是制止有关部门利用不明不白的法律条文来拘捕公民更重要,还是公齤安机关拘捕网络大V、官方媒体舆论造势、两高出台不明不白的司法解释更重要?因此,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呢?

看过专题之后,可能还是不会有答案。也有可能,你已经开始思考,什么才更为重要。

转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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