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水污染事件角力:环境公益诉讼难在哪

兰州水污染环境修复项目将启

兰州2014年发生“4·11”局部自来水污染事件后,作为“肇事者”之一的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正在为此“埋单”。

对于该项目,兰州石化不愿过多回应,公司企业文化部回复给记者的邮件显示,公司正配合政府积极做好整改;因近期公司生产任务繁重,相关部门人员外出,暂不接受采访。

去年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兰州市“4·11”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报调查结果时,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吸取兰州石化公司多次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形成事故的教训,并督促兰州石化提出的治理方案尽快彻底切断污染源,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兰州石化启动自来水管线周边污染区域修复治理工程,首先对自流沟环形阻隔,确保供水管沟周围地下水不再受到新的污染。同时治理自流沟所在区域内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水 污染

据修复治理项目环评报告,具体工作步骤为:

首先是供水管沟隔离工程,以穿越走廊区的两条自流沟为保护核心,设置地下环形阻隔墙,对地下环形阻隔墙内的污染土壤和地下含水层实施清除和原位修复,达到使自流沟周边环境恢复安全的目的。

其次是兰州石化106等罐区防渗工程。对石化厂原料储运联合车间106罐区的原非防渗地面进行拆除,新建防渗地面,防止有害物质泄漏进入土壤和地下水,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扩散;第三项工作是环形阻隔区内的污染土壤和地下含水层修复工程。

据兰州市环保局披露,目前“兰州石化自来水管线周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正在进行环评公示。“项目预计3月底开工,也是兰州石化第一次做污染区域的地下水和土壤修复,之前没做过这样的项目。”上述人士告诉记者,环境修复项目经过了前期大量调研,无论是官方亦或是公众都一致赞成项目上马,“渗透的自流沟周围是兰州石化的装置区,兰州石化自然要为污染负责任。”

兰州石化的“环保欠账”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兰州石化历史上曾发生两次大的泄漏事故,加之原有装置设计建设标准低、跑冒滴漏等污染物累计作用,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所做的调查与评估显示,自流沟周边区域地下水,尤其是浅部地下水中苯的污染情况较严重;土壤污染分为两大类,即苯系物和石油类污染。土壤中苯和总石油烃污染物分布均集中在兰州石化厂西罐区和芳烃抽提装置区北侧与自流沟交界区域。表层土壤污染范围相对较小、在1~2.5米污染范围最广,且污染物浓度最高。

兰州石化偿还所欠“环保账”可谓代价高昂。项目环评报告显示,项目总投资为1.09亿元,计划6个月内修复完成自流沟沟底标高(3.5米)以上土壤及地下水。自流沟沟底标高(3.5米)以下地下水则在2年内修复完成。“4·11”水污染事件污染场地修复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对自流沟的保护,确保今后自流沟运行安全、不再发生自来水污染,因此修复范围仅为环形阻隔墙区域,而不包括生产装置区。

前述环评报告显示,由于我国石化工业建设与发展初期没有制订生产装置防渗规范,在环保方面考虑不足,早期建设的石化行业土壤和地下水被污染的情况较为普遍。环形阻隔墙外的污染区域主要集中在兰州石化生产装置区和农民居住区。若想彻底修复,必须对污染源区——即生产装置区域进行修复。

而生产装置区若要进行场地污染修复施工,考虑到生产装置的安全,厂区必须进行整体搬迁。记者此前从兰州市发改委获悉,当地政府一直积极推进兰州石化搬迁,并有意争取将其纳入国家规划。

对此,兰州石化在回复记者的采访邮件中称,公司正配合政府积极整改,但不愿对项目做过多回应。

官方“逼宫”:兰州石化搬迁?

先是审计兰州威立雅,曝出其诸多经济问题,然后又指责兰州石化污染环境,要求其向市民道歉。兰州水污染事件的两个当事公司,先后遭兰州官方发难。

自水污染事件后,兰州政市府公开“痛批”兰州石化排污,要求其道歉。甘肃省环保厅则督促兰州石化对自来水管线周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复。

“发难”正被热议之时,双方却又握手言和。但不管态度如何变化,涉事双方都需直面兰州石化搬迁的诸多问题。

关于“逼宫”搬迁的说法,兰州石化企业文化处负责人坚决予以否认,“据我们了解,这仅是兰州石化底下员工的个人言论,不代表兰州石化的官方态度。”

“逼宫”说法也被兰州市长袁占亭公开否认,记者向兰州市环保局求证时,其亦予以否认。“我们问过兰州石化,搬迁只是底下员工的说法,不是官方态度。”兰州市环保局人士称。

当地政府否认“发难”是为“逼宫”搬迁,但兰州石化的搬迁已成地方共识。兰州石化以匿名官方人士受访的形式通过其回应,“兰州市政府就是想让兰州石化尽快搬迁到兰州新区去。”记者从兰州市发改委获悉,当地政府一直积极推进兰州石化搬迁,搬迁选址已基本敲定。“省上有意向将兰州石化搬迁作为议案提交两会,将其纳入国家规划,争取资金支持。”兰州市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

事实上,对涉事双方而言,无论“逼宫”与否,兰州石化搬迁已是不争的事实。“兰州石化的搬迁是早晚的事,好几年前就提过,水污染的事更坚定了政府搬迁的决心。”兰州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述发改委人士表示,现在兰州城区的污染主要就是兰州石化,兰州市城区两山夹一河的现状下,环境容量有限,并不适合重污染的石化产业,兰州新区的环境容量相对大多了。

搬迁对兰州石化也有好处,政府也会给土地和资金方面的优惠,不过上述发改委人士强调,政府并不强迫兰州石化搬迁,“两家商量着来。”

据兰州市发改委提供给记者的《兰州石化搬迁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显示,搬迁已初步选址于永登县上川镇苗联村。搬迁地址基本敲定,但目前兰州石化搬迁方案仍未确定。按照兰州市最初的想法,政府先在兰州新区代建厂区,建成之后兰州石化再停产,然后整体搬过去。不过,兰州市发现因专业工艺路线问题,兰州市代建石化厂区并不现实,“中石油自己建都要组织国内的专家。”

上述发改委负责人坦言,兰州石化搬迁目前的关键在于,中石油要提出技术路线和工艺方案,“管道怎么铺设,辅助设施怎么建,这是他们要提出意见的,他们是专业的。”但是,直到现在中石油的工艺路线还没确定。(每日经济新闻)

兰州五市民起诉威立雅

2月17日,兰州五位市民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一案在兰州城关区法院正式立案。

2015年2月1日,兰州市民王玮、温军、刘庆元、徐子琦、火东兵5人以当地法院久不立案为由致信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兰州城关区法院正式立案。

威立雅水务集团(中国)副总裁黄晓军在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举办的“两会”环保企业家见面会上表示,既然兰州市民已经就自来水超标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立案,威立雅已不适于对案件进行置评,该公司将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黄晓军表示,威立雅集团并不会回避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假如兰州事件尤其是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状态,能够给行业带来足够反思,对于我们企业发展的战略和运营的要求,以及政府今后因为这个原因所出台更严厉和跟更合适的标准和政策的话,能看到这个目的的话我会感到非常高兴。”

对于此前业内猜测的威立雅近年来因为事故不断,是否会撤出中国市场的说法,黄晓军公开表示,威立雅不会撤出中国,在水业务方面,会一如既往继续在中国发展,“可能大家看到的是一些布局的改变、战略的调整,但是威立雅绝对不会离开全球最大的水处理市场也是未来威立雅最重要的国际市场。”

资料显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分别为兰州市国资委占55%股权,威立雅中国旗下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占45%股权。

黄晓军表示,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本身,尤其是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这个状态,能给水行业带来足够的反思,促进企业完善发展战略和运营要求。如果这一事件能促使政府对该行业出台更严厉的标准和政策,也是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对行业整体发展的一个贡献。

针对近期有传言威立雅将退出中国市场,黄晓军回应称,威立雅会一如既往在中国发展,进一步展示自己的技术能力、管理诀窍,威立雅从来不会离开世界上最大的、最主要的市场。

2014年4月12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当地通报称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间接原因是由于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兰州石化公司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兰州市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兰州市政府和西固区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

水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关注

兰州水污染事件造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2014年4月14日,5位兰州居民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4月14日,兰州市民吴先生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6名研究生向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兰州市民的诉讼被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也激起了社会反响。

本案中,自来水厂的水质受到污染,那些依靠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餐饮业主、洗浴业主等,他们可否就污染造成的损失或者额外的经济负担享有环境污染侵权的环境民事起诉权呢?目前,学者们的观点还不统一。有的认为,他们因为别人的过失而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就应当得到赔偿。还有的学者认为,依据现有的立法,他们不享有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起诉权,因为他们和污染行为没有形成目前法律所认可的直接法律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前提条件是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团体和组织,把公民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对这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关注。但是具体的案件,应由原告起诉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应该受理,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国家强调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地方法院在面对社会化的环境污染事件,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到兰州污染事件,总的来说,社会普遍感受到环境诉讼在法院层面存在障碍。这就助长了违法企业继续违法的气焰,不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在环境污染严峻的时代,这种局面应当早日结束。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认为:环保类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其公信力更高,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社会各界应为民间环保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消除对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司法的误解和偏见,引导民间环保组织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让更多符合资质的民间环保组织能够有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真正推动我国环保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转自: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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