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夏红:方寸正义——《大宪章》八百年

进入2015年,与《大宪章》有关的新闻明显多了起来,这一切都是因为《大宪章》今年6月15将迎来签署800周年纪念。

最近的一则新闻,则是大英图书馆从2月2日起,连续三天展出4份罕见的《大宪章》官方手抄本。这4份手抄本两份由大英图书馆保存,另外两份分别由英国的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和林肯大教堂保存。《大宪章》800年庆典,让这四份珍本首次重逢,1215名随机抽中的参观者有幸目睹了这一盛况。

《大宪章》是各国邮票上比较受青睐的题材之一。笔者目前的收藏中,关于《大宪章》的邮票或邮品有三份:11121314

其一,1965年6月15日美国发行的《大宪章》750周年纪念邮票及系列纪念首日封,这枚由纽约艺术家布鲁克• 天普(Brook Temple)设计的的5分邮票,上半部分为成群结队的贵族,黄色背景;下半部分为象征王权的皇冠,紫色背景,一分为二的构图直观地说明了贵族与王权的冲突及贵族压倒性的胜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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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1999年英国发行的千禧年人权系列邮票中,第一枚便和《大宪章》有关,《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铺满全图,而自由、合法审判、自主、公平、权利平等等信条浮在其上,《大宪章》对权利的基础性意义不言而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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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2011年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于发行的“英伦三岛史”系列之三,其8枚邮票中,其中一枚便是《大宪章》的签署。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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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目前笔者查询到的信息,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他英联邦成员国亦将在今年陆续发行邮票,以纪念《大宪章》签署800周年。23

稍为熟悉点西方宪政史的读者,对《大宪章》应该都不会感到陌生。就人类历史来说,1215年6月15日,绝对是彪炳史册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王权不再至高无上,民权开始被写在纸上。在没有法律界定国王权力边界的时代,一纸《大宪章》,便开创了人类历史的一个新纪元,正如霍尔特所指出的,不管是对美国人还是英国人,《大宪章》的主要价值都在于“它是一个让步”。24

25这个“让步”,可以说是各种因缘际会的结果。在当时,英国国王本来是欧洲最有权力的皇帝,但时任国王约翰却因其篡位而名不正、言不顺,道义上先输一着;另外,围绕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约翰与教皇之间争执甚久,最终迫使约翰向教皇臣服;约翰的虚弱,当然也不能忘了英、法之间诺曼底之争的大战,三狮军团大败而归。在这种情况下,约翰在逼宫的男爵们面前腰杆不足,便显得自然而然。26

1215年6月10日,一群反叛的英格兰贵族们聚集伦敦,提出《男爵法案》,与约翰展开拉锯战。最终约翰与贵族们达成协议,约翰支持《男爵法案》,而贵族们重新宣誓效忠国王。6月15日,约翰离开温莎堡,沿东南方向缓缓而行,来到五公里许的兰尼美德湿地,在那里,为这纸协议盖上了国玺。那时候,约翰的心情一定不会很好。达成协议固然可喜,但毕竟城下之盟,各地贵族齐逼京师,这本身就大逆不道;更何况,根据协议,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拥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亦可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他不得不放弃一些权力,尤其是不知道他那时心情如何。那纸协议,便是彪炳史册的《大宪章》。27

该协议由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 郎顿草拟。历史吊诡的地方便在于,围绕斯蒂芬• 郎顿的任命,英王约翰和教皇英诺森三世发生旷日持久的争执;而最终约翰有难,居间调停的又是郎顿。该的原件用拉丁文写在兽皮上,可惜并未保存下来。本文开始提及的四份抄本,都是1215年的四份官方手抄本。除这四份1215年抄本外,流传至今的还有13份1297年的抄本。

围城的贵族们刚离开,约翰便迫不及待地宣布废除该协议,刚向教皇俯首称臣的约翰也得到了时任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支持。约翰的出尔反尔,直接将英格兰拖入内战的泥淖。战火连天,内外交困,力不从心的约翰勉强撑持一年后,便撒手人寰。他的继任者亨利三世只有九岁。王室为谋取贵族们对新王的认可,重新发出了删改后的协议,并在1217年将之正式定名为《大宪章》。

此后,《大宪章》的版本因为亨利三世及其继任者爱德华一世的好恶,对其删改不厌其烦,曾经历过多次变更。直到1297年,已被多次删节的《大宪章》,才被爱德华一世作为法律颁布并施行至今。据统计,整个中世纪期间,英国国王曾前后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这足以说明历任英国统治者对《大宪章》爱恨交加的复杂情感:皇权已不再强大到可以将《大宪章》悉数废除,但没有那一个国王又愿意在《大宪章》的束缚中束手就擒。霍尔特在其名著《大宪章》中写道,“《大宪章》的历史不仅是一部文献的历史,也是一部争论的历史。这部文献的历史是不断重新解释的历史。但这部争论的历史是政治思考中持续因素的历史。”

但不管怎么变,其第39章却完整地保留下来了。除了台湾辅仁大学雷敦龢教授的译本外,雷沛鸿先生在戴雪著《英宪精义》第248页脚注中,也将该章翻译出来。两译相较,似乎雷沛鸿译本更佳。雷沛鸿先生的译本如下:“除非依据裁判官合法判断,或国内法律, 无一自由人应被捕捉、监禁,甚至褫奪管业,自由权利,或自由惯例;或出居于法律保护之外;或放逐于他国;或诸如此类之残酷践踏。而且我们,若无法律依据,绝不将任一自由人开堂审讯,或将他判定罪状。”

霍尔特认为,“通过第39章,《大宪章》与自然法一道存活下来,成为自然权利的简便表达式。”在霍尔特看来,这也是为什么“《大宪章》还在美国存活着”的重要原因,——“事实上,第39章的正当程序法包含在了诸州的权利法案中,从18世纪到20世纪一直在实施。” 或许这能够解释为什么美国立国两百年时,要远渡重洋,将《大宪章》请来供万人瞻仰。戴雪亦曾在其《英宪精义》中,将法治列为英国宪政的核心,而将依据第39章流变而来的正常程序条款,作为核心的核心。

就现代国家而言,是否有真正行之有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保障人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与否的基本标尺。就这点而言,《大宪章》的确具有开天辟地之功。

2015年2月10日于荷兰马城思吾斋

本文首发于2015年3月5日《法治周末》“方寸正义”专栏。囿于篇幅,见报稿略有删节,此处为原稿、多图版。感谢邬蕾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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