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尖上的中华:法治是检验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有三个大讨论的积极意义应该肯定:第一,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大讨论;第二,市场经济姓社姓资的大讨论;第三,法治是普世的还是中国特有的大讨论。如果前两次大讨论是由权力主导的,那么,第三次大讨论主要是互联网主导的,而且是以批评公权力的方式进行的。讨论的过程,也是公权力逐渐接受的过程,是逐渐使底层法治观念逐渐演变成顶层设计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尽管有一些套话空话,尽管从意思形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没有推导出法治的理论资源,尽管强调忠诚于党、国家、人民、法律的“四忠诚”把法律排在最后,使法律缺少上逻辑上权威的至高性,尽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缺少逻辑上的自洽性,尽管没有解决中国共产党绝对权力的问题,但是,把法治视为十八届四中全以的主题,强调依宪执政、强调宪法解释、强调法律的专业化、强调法律文化形成的意义、强调司法的相对独立、强调法治成为官员政绩的考核指标,终归还是让法治往前行进了一步。

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的体制之下,法治对党的绝对权力如何进行限制,仍然是一个难解的困局。绝对权力绝对滥用,中国共产党握有绝对权力,也必然绝对滥用。绝对滥用的基本标志,就是以强调共产党领导的绝对滥用。其实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就注意到了,他说,在中国,谁有资格犯大错误?谁犯了大错误影响最大?那就是中国共产党。所以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他强调要加强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让人民参加实质性的监督。但邓小平强调的监督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的局限,没有强调宪法的监督。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都是在超越宪法的方式进行的。比如宪法中强调邓小平理论的时候,要搞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宪法中加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候,又搞出了科学发展观。国家的治理,不是以宪法治国,而是以理论治国,理论治国又具有强烈的个人意志色彩。在一个不断强调理论治国的时候,宪法也就没有了意义,宪法也就成为形式。各个地方的官员在不同时期不同理论的指导下,对宪法更是不屑一顾。

理论治国其实质就是政治家治国,政治家治国就是人治。也正因为如此,权大与法大的理论争论就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争论,权力支配法律,政法委支配公检法,支配法官,法律工具论在为这一时期的主导思想。尽管邓小平在1986年就强调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处理的结果,就是人治披上了法治的外衣,党治披上了法治的外衣,政治家披上了法治的外衣,使法治成为一个概念的存在,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如果能借助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这一契机,对法治进行大讨论,进而形成法治共识,并把法律、法制、依法治国、依宪制国与法治的关系厘清,使法治具有明晰的概念、结构,形成法治理论体系,把阶级斗争理论、敌对势力理论、人民民政专政理论从法治概念中剔除,让人们明确法治的目标与方向,确立理性真实的法治信仰,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既是一场法治的大启蒙,又是一场法治理论的大构建。

目前的问题在于,公权力在推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的概念并不明确,法治的基本理论并不是很清楚。在不明确理论指导下的法治实践是南辕北辙的实践。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不断强调法治的三十年,也是法治不断被破坏的三十年,这是法治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没有搞清楚的结果。

要想解决法治问题,就要使依宪执政落到实处,以下几个方面的步骤必不可少:第一,要建立宪法法院,把依宪治国落到实处,使宪法规定与保障的各项公民权利落到实处;第二,制定《政党法》,使政党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严格遵照法律,以法治党,使党的绝对权力变成有限权力,使党的绝对领导变成有限领导;第三,人大要通过中国政府已经签订的诸项国际公约,比如中国政府已经签订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大必须通过,否则就是言而无信。惟其如此,才能使中国融入人类法治文明的主流;第四,要制定《新闻法》,使新闻监督落到实处;第五,要逐步开放党禁与报禁。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在政治上是党权受限、公权受限、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社会。

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否,取决于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公民是否自由;第二,公民是否平等;第三,社会的最少受惠者、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的边缘群体是否有尊严,是否接受这个不平等的制度。这三个基本要素,都需要法治来保障。没有法治,自由就会被污辱被践踏,平等就会被严重的两极分化所代替。社会的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就会板结化,穷二代就失去了上升的空前与机会,社会就会陷入互相敌势的人人为敌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法治,就没有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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