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2015,中国律师为什么要为命案洗冤?

2015,中国律师为什么要为命案洗冤?

——杨金柱律师对“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的说明

引 言

生命高于一切!

生命是宇宙的奇迹、万物的灵长、人间的精灵!

命案含冤,生命凋零,逝者不能瞑目,是人世间最大的冤屈!

命案含冤,亲人受辱,生者不得安宁,是人世间最大的痛苦!

命案含冤,司法丧失正义,法律失去尊严,是整个社会最大的耻辱!

人世间,没有比挽救生命更重要的事!

人世间,没有比挽救生命更紧迫的事!

人世间,没有比挽救生命更积德的事!

人世间,没有比为生命洗冤更令人欣慰的事!

古人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2015,一部分中国律师在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法治中国”背景下,自发地组织起来,启动“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要为命案洗冤!

为命案洗冤,即为生命而歌,也为正义而战!

生命高于一切!

向生命致敬!

一、冰盖之下还存在大量的命案冤案

2013年1月26日,杨金柱律师和北海律师团共10位律师参与辩护的北海裴日红等五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被宣告无罪。

2013年5月3日,杨金柱律师和李金星律师辩护的福建吴昌龙爆炸案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被宣告无罪(另一被告人陈科云由福建王玉刚律师辩护,也同时宣告无罪)。

2013年9月13日,杨金柱律师和龙中阳律师辩护的湖南陈新平杀妻案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被宣告无罪。

2013年3月26日,朱明勇律师辩护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蒙冤10年之久)宣告无罪。

2014年8月22日,张燕生律师、斯伟江律师辩护的福建念斌投毒案(蒙冤8年之久)宣告无罪。

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1995年被枪决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

2014年12月15日,1996年被冤杀的呼格吉勒图(时年18岁)被宣告无罪!

在2013年之前,因为真凶出现或者其它原因被洗冤的命案冤案有:

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被枪决,16年后被宣告无罪;

湖南杨明银“杀人”入狱10年后因另有真凶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湖北吴鹤声“故意杀人”被判无期4年后真凶落网;

江西费志标、费琴“兄妹杀人案”被判无期2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4次被判死刑羁押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被判死缓含冤2年后, 因真凶供述抢劫伤人被无罪释放;

河北王兰歧、王兰军“特大杀人案”蒙冤3年母亲气绝身亡父亲精神失常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刘俊海、刘印堂“故意杀人”关押15年后无罪释放;

河南张振风“抢劫、强奸”判处死缓,三年后因真凶被擒而获释;

河南黄新“故意杀人”四年炼狱后被宣告无罪真凶10年后浮出水面;

河南秦艳红“奸杀少妇”被判死刑羁押4年后因另有真凶被无罪释放;

河南张绍友“强奸杀人”被判死刑,入狱8年后因真凶出现宣告无罪;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被判死缓11年后“死者”现身被宣告无罪;

安徽赵新建“故意杀人”两次被判死刑、第三次改判死缓,8年后真凶落网;

云南陈金昌“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王树红“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因另有真凶被无罪释放;

云南尹用国“故意杀人”两次被判死刑关押555天后宣告无罪;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被判死刑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杀妻”蒙冤19年后因真凶落网被宣判无罪;

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杀人”被判死缓、无期,羁押4年后因真凶自首被无罪释放;

浙江吴大全“故意杀人”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因在监狱意外遭遇真凶而使沉冤得雪;

四川李杰等4人“故意杀人”因未成年被判12年,蒙冤8年后因真凶主动供述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一审死刑、二审无期,蒙冤7年后因真凶落网被宣判无罪;

山西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真凶因良心发现主动供述被宣判无罪;

重庆童立民“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羁押2773天后被无罪释放;

——–

上述命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真凶出现才得以洗冤的!

但这些得以洗冤的命案仅仅是冰山一角!冰盖之下还有大量的命案冤案!

二、杨金柱律师启动“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的缘由

1、张友运投毒杀人案是杨金柱心中的痛

2011年,杨金柱家乡洞口县农民张友运因为投毒杀死岳母被邵阳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金柱和陈移长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发现该案完全是一个在刑讯逼供之下而形成的冤案。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湖南高院采纳,但湖南高院却将该案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友运在二审后一直坚持申诉。杨金柱虽然救了张友运一命,但心中的痛却一直不能消除。

张友运案是中国法院系统过去“疑案从轻”的典型案例。

2、自2013年以来,杨金柱收到了很多命案申诉材料

北海故意伤害致死案于2013年1月26日宣告无罪以后,有力地回击了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指责北海律师团律师为“闹庭律师”“无良律师”。如果没有北海律师团一年多时间的“闹庭”和“无良”,被蒙冤的不仅仅是五名被告人,还有三个女证人和四位辩护律师。

2013年2月10日,杨金柱发表了蛇年新春献词《死磕磕出法治中国》,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此后,在福建吴昌龙爆炸案和湖南陈新平杀妻案相继被宣告无罪以后,杨金柱收到了大量的命案申诉材料。

2014年初,杨金柱捐款100万元成立了“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冤弱法律援助中心”。此后,杨金柱收到了更多的命案申诉材料。

3、“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将为筹建全国公募性法律援助基金会探索经验

2014年12月4日,杨金柱停博三个多月以后,在这个特别的日子(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发表了《杨金柱等人拟筹建全国性公募法律援助基金会,向中国第一个宪法日献礼》一文。杨金柱律师捐款200万元、周世锋律师捐款100万元、陈光武、贾慧平、兰力波律师各捐款50万元,共同发起筹建中国第一个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华夏法律援助基金会”(暂定名)。

该文发表以后,在律师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当天即有七名律师各捐款10万元作为发起人。至今已经有12位发起人,捐款数额达到560万元。

但拟筹建的中国第一个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华夏法律援助基金会”(暂定名)能否注册成立还是一个未知数,即使能够注册成立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故杨金柱首先启动“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为筹建全国公募性法律援助基金会探索经验。

三、“法治中国”背景下的“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是社会的正能量!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

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一期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培训班上作了题为《坚持公正廉洁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报告。周强院长在该报告中指出: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到个案公正,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阳光司法,大力深化司法公开,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坚持廉洁司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

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使“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的开展成为可能!

“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是社会的正能量!

1、命案洗冤,是一项救命的事业。

对于人命尚在的案件,命案洗冤,是一项救命的事业。

(1)洗冤即救命。众所周知,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在形形色色的冤案中,命案因为关于生死,关乎人头落地,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对于即将面临枪毙的命案,快速昭雪,意味着救命,意味着刀下留人,意味着放下那把砍向生命的错误屠刀。

(2)洗冤救命,是人的自然责任。对于冤案而言,人类既是责任人又是受害人,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错误杀戮。从自然意义上说,对无辜生命的挽救,是相同物种之间的相互珍惜;对生命的尊重,是同胞之间的相互帮助;让生命不会死于无辜,是人类的天然属性。

(3)洗冤救命,是人的社会责任。社会意义上说,人与人之间相互协作组成社会。只要冤案存在一天,谁都可能成为被冤屈的对象,今天是你,明天可能是我。洗冤救命,既是助人,也是自助。冤案的防止,冤命的挽救,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

2、命案洗冤,是一项为生命平反的事业。

对于人头已经落地的案件,命案洗冤,是一项为生命平反的事业。

(1)为生命平反,为灵魂昭雪。对于人已经被枪毙的命案,命案洗冤,是为逝去的生命平反,给九泉之下的灵魂昭雪。虽然死去的灵魂没有了知觉,但通过为死者洗冤,实现了一种朴素的社会正义。

(2)为生命平反,给亲人以安慰和补偿。冤魂不可召回,已经枪毙的人也不可能复生,痛苦的是他们活着的亲属,他们忍受着亲属的离去,承受着社会的不公,忍受着错误的耻辱。为生命平反,给死者亲人以安慰和补偿,既是对生者的救济,更是对死者灵魂的慰藉。

(3)为生命平反,是社会自我赎罪的过程。死者无罪,有罪的是制造冤案的社会。冤魂的有无是个哲学命题,为灵魂平反的过程,是这个社会的自我反省,是这个社会的自我赎罪。在社会自我赎罪的过程中,人不断反思,制度不断改进,社会不断进步。

3、命案洗冤,是一项使生命免于冤屈的事业。

个案的救济是治标,使每个活着的生命免于冤屈,才是治本。

(1)个案洗冤是目的,但不是最终目的。命案洗冤解决个体的冤屈,或挽救生命,或为冤魂平反。孤立地看,这些针对个案的洗冤行动,均是治标,而非治本。解决个案问题,是目的,但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个案洗冤,实现制度性防冤、制度性洗冤。

(2)通过个案洗冤,实现制度性洗冤。通过个案洗冤行动,自下而上引起决策层的关注,最终建立一套纠正冤假错案的国家机制;借助国家机器的运行,实现有错必纠,有冤必洗,最终建立长效的制度性洗冤机制,具有根本性价值。到高效的国家洗冤机制建立的时候,我们的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可以歇业了,命案洗冤法律援助律师团也可以解散了。

(3)通过个案洗冤,实现制度性防冤。在个案洗冤过程中,唤起全社会对冤案的关注,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唤醒体制内司法人员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坚守法治理念,守住司法的最后一道关卡,将冤案终结在审判机关。通过个案洗冤,最终实现制度上防冤,让每一个公民免于被冤屈的恐惧。

2015年1月4日早晨于江西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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