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是实现刑事审判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杨金柱律师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第一封公开信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首先衷心祝贺你担任最高法院院长

你在湖南主政期间,我曾多次给你写过公开信。我知悉,我在2010年10月大战风车以后的特殊时期得到过你的关注和保护,使我能够平安着陆继续从事律师执业。

2010年10月19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博文《中国将开启法律人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在该文指出“在新中国建国六十多年的历史上,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法律人治国的时代!中国的法律人,中国的13亿人民,海内外所有的炎黄子孙们,都应该为这个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时代的来临而欢呼!”“法律人治国,方能使一个国家真正地进入法治轨道,真正地’依法治国‘。”

十八大以后至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作为有着26年律师执业经历的老法律人,为此而高兴!因为当下中国,除了法治一途,别无选择,其它的路径,都是一条死路!

中国法院,弊病重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丧失正义,使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人民群众不相信法院、不相信法官,已经成为中华大地的普遍现象。对国家而言,这是极其危险的!

过去10年,中国的刑事冤案层出不穷,如浮出水面国人皆知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杭州萧山5人冤坐17年牢狱案、北海故意伤害(致死)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但这只是冰山一角!

在一个短时期内,出现如此众多的刑事冤案,这绝对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该出现的情况。众多刑事冤案的产生存在诸多复杂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法官不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刻意打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准辩护律师说话。一旦辩护律师不服从,即将辩护律师逐出法庭,甚至当众侮辱辩护律师,使辩护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失去人格尊严,使当事人丧失对辩护律师的信心。

你上任伊始,正在各地法院调查,以掌握第一手资料。我郑重向你建议:你除了在宏观上进行调研之外,更应当从微观上了解一些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才能知道中国的刑事法庭到底存在哪些弊端,方能除旧布新。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讲话得到了中国法律人和十三亿人民的强力支持。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讲话的过程中,你领导的最高法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最高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如果这道闸门失守,将会使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成为空谈!

为了让你了解中国部分法院是如何不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又是如何当庭侮辱辩护律师的,我现在向你反映吉林市船营法院正在审理的王刚等十六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中,法庭不尊重辩护律师和故意侮辱辩护律师的情况。

2013年3月18日上午,该案庭审第一天,在吉林市船营法院的刑事法庭上发生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担任本案第四被告人于涛的辩护人)无辜被审判长逐出法庭、受到法警侮辱并且被变相剥夺辩护权的恶性事件。

以下是张磊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第二被告人陈常红的辩护人)在当天发表的《松江怒吼——吉林王刚案辩护纪实(八)》一文中的记载:

审判长直接驳回。迟律师说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直接决定。
此时王兴律师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说没经法庭准许不允许发言,王兴律师举手,此时公诉人直接发言要求遵守法庭指挥,王兴律师说公诉人也没有经过法庭允许为什么直接发言,然后继续举手要求就本案的程序问题进行发言,并说为什么王刚的辩护人迟律师提出程序问题法庭准许了为什么我要提程序问题你就不允许,审判长继续厉声说没有经过法庭准许不得发言,王兴律师举手说那我请求发言,我现在请求法庭准许我发言,这时,审判长直接说警告王兴律师,然后接着训诫王兴律师,然后,直接就念司法解释250条宣布将王兴律师驱逐出法庭。四个法警冲上来,王兴律师说我自己走,边说边收拾东西。审判长厉声说,快点,然后,几个法警上前掀开桌子,上手抓扯王兴律师,王兴律师大声说我自己走,四个法警根本不听,将王兴律师反剪双手,一名法警用手掐着王兴律师的后脖子,将王兴律师驾出了法庭(后来得知这几个法警一直把王兴律师这么拉着架出了法院,而不只是架出法庭,他们把王兴律师推到法院门外的雪地里,然后,把被扯掉的王兴律师的大衣扔了出去)。

有关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一《王兴关于在吉林市船营法院被强行驱逐出法庭的情况说明》、附件二《王兴律师关于要求继续参加庭审行使辩护权的函》。

我认为:船营法院王刚涉黑案审判长于亚红法官在将王兴律师逐出法庭事件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王兴律师在法庭上举手要求发言是依法履行辩护权,没有扰乱法庭秩序。
法庭是让律师讲话说理的地方。2013年3月18日上午,王兴律师在法庭上举手要求发言,完全是在履行律师的神圣辩护权,岂能定性为“扰乱法庭秩序”?!

二、王兴律师在明确说明自己走出法庭,并边说边收拾东西的情况下,四名法警用非常粗暴的方式将其从二楼拖到一楼直至拖出法院大门,并将王兴律师的大衣丢到雪地上,这是对王兴律师的侮辱!也是对中国20万律师的侮辱!更是对中国法治的侮辱!
当时的情况是,审判长于亚红法官宣布将王兴律师逐出法庭以后,王兴律师随即明确说明自己走出法庭,并边说边收拾东西。在此情况下,仍然有四名法警冲上辩护席,掀开桌子,上手抓扯王兴律师,将王兴律师反剪双手,一名法警用手掐着王兴律师的后脖子,将王兴律师架出了法庭,并且从二楼将王兴律师拖到一楼,把王兴律师推到法院门外的雪地里,然后,把被扯掉的王兴律师的大衣扔了出去。

船营法院四名法警对待王兴律师的粗暴行为,是对王兴律师的侮辱!也是对中国20万律师的集体侮辱!更是对中国法治的侮辱!

三、审判长于亚红法官以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学理解释作为不准王兴律师回到法庭辩护的依据,从而变相剥夺王兴律师的辩护权,这是完全错误的!
在22日上午的庭审中,审判长于亚红法官解释不准王兴律师回到法庭辩护的理由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是否准许被逐出法庭的律师能否回到法庭辩护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在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主编的书中有指导性意见,可以不让被逐出法庭的律师回到法庭进行辩护。

我(担任本案第十被告人王忠的辩护人)当庭指出审判长于亚红法官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作为刑事审判的审判长,应当知道一个起码的常识:审判长在法庭上只能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作为依据。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主编的书中的观点属于学理解释。审判长在法庭上又岂能引用学理解释作为不准王兴律师回到法庭辩护的依据!

我昨日已经用特快专递将《杨金柱强烈要求全国律协、司法部为王兴律师在吉林船营法院被逐出法庭并被剥夺辩护权的恶性事件进行调查的报告》邮寄给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王俊峰会长和司法部吴爱英部长。

我现在向你提出以下重要建议:
第一,建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全国律协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王兴律师3月18日上午在庭审中举手发言是否构成“扰乱法庭秩序”进行调查,作出结论。并建议你在百忙中抽出30分钟时间亲自看看当时的录像资料,使你能够真实了解当时庭审的真实情况。杨金柱还建议将当时的庭审录像资料向社会公开,让中国法官、中国律师和中国人民了解当时庭审的真实情况。
第二、在审判长于亚红法官宣布将王兴律师逐出法庭以后,王兴律师随即明确说明自己走出法庭并边说边收拾东西的情况下,四名法警仍然冲上辩护席,掀开桌子,上手抓扯王兴律师,将王兴律师反剪双手,一名法警用手掐着王兴律师的后脖子,将王兴律师驾出法庭,并且从二楼将王兴律师拖到一楼。

四名法警的这种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对辩护律师的故意侮辱?中国的刑事法庭是否应当在今后杜绝这种故意侮辱辩护律师的行为?

如果你认为我的建议是正确的,恭请最高法院正式下文,今后禁止全国法院再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依靠司法警..察的暴力不能树立法庭和法院的权威!更不能吓阻中国刑辩律师在法庭上依法行使辩护权!

第三、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是否准许被逐出法庭的律师能否回到法庭辩护没有做出明文规定;鉴于该案审判长于亚红法官依据原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主编的书中的学理解释作为不准王兴律师重返法庭行使辩护权的依据;鉴于各地法院在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准许和不准许被逐出法庭的律师返回法庭辩护的两种情况;鉴于不准许被逐出法庭的律师返回法庭辩护事关辩护律师辩护权被变相剥夺,我向你郑重建议:建议最高法院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全国律协对此问题进行会商后作出结论,然后联合下文。在此之前,船营法院应当准许王兴律师回到法庭履行辩护人职责。

周强院长:
你的导师金平教授曾经对你寄语“从政只为强国梦”。在金平教授90华诞暨法学教育思想座谈会之时,你在贺信中写道:“师恩似海,师德如山。我有幸师承先生门下,攻读研究生三年时间。在这段美好的时光里,得益于您的耳提面命,耳濡目染,既汲取了丰富的学术营养,也收获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许国不畏身家累,除弊应如金石坚’,您的谆谆教诲,学生铭记在心、受益终身。”

强国梦!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梦!是李克强总理的梦!是新一代国家领导集体的梦!更是全中国13亿人民共同的梦!但是要想实现这个强国梦,不管中国八不搞或者十不搞,依法治国则是一定要搞的!否则,这个强国梦就只会是一个真正的梦想而已!不知你以为然否?

你在最高人民法院3月22日的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着力实现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敢于排除各种干扰;要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和惩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杨金柱衷心希望你的上述讲话能够得到真正落实。如此,则是人民之福、国家之幸!

我特别钦佩你的“许国不畏身家累,除弊应如金石坚”。如果你能够真的如此坚守,言必信行必果,我相信:在中国未来的法治历史中,必定有你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是我写给你担任最高法院院长以后的第一封公开信。今后,我将会继续以公开信的形式向你建言。这是一个从事律师执业26年的老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中国的法律人对你这位真正的法律人寄予厚望!如果中国法律人在几年后对你失望了,那不仅仅是你个人的悲哀,更是国家的不幸!

杨金柱早已以身许国,九死不悔。故直言相告,祈请海涵!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
2013年3月24日于吉林

( 律坛怪侠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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