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律师葛文秀控告法院控告书

控告人1:葛文秀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2:葛永喜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1.  甘正培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2.  郑 昕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判员

控告请求:
1.强烈要求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开除其法官职务;
2.强烈要求依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执业权益;
3.责令天河区法院对控告人的经济损失给予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我们曾是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的杨茂东、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 2014穗天法刑初字1255号 )中被告人孙德胜的辩护人,天河法院自2014年6月19日受理该案后,在二被控告人的操纵下,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公然采取了以下一系列违法、恶劣的诉讼行为:
一、违法分案审理。本案本应当与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兵、袁小华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赤检刑诉[2014]25号)合并审理,却违法分案审理。


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其中就包括“共同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实施的”两种情形。


本案《起诉书》已明确袁小华、袁兵系本案同案人,袁小华、袁兵的笔录内容的大量事实直接与本案被告杨茂东、孙德胜相关,并且赤壁案的主要侦查工作系由广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完成,也就是说赤壁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地是在广州。可见,无论是基于《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还是基于上述六部门的规定,本案与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兵、袁小华一案都应合并审理,所谓的“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毫无道理,是违法分案(见附件1.葛文秀律师的意见书)。


二、拒绝辩护律师复制视频证据材料。本案被告人杨茂东的辩护人张雪忠、陈光武二位律师曾几次要求复制视频证据材料,且有书面意见,但天河法院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


三、违法组成合议庭。天河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郑昕,代理审判员罗成、鲁肖三人组成,其组成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的规定(见附件2.法院通知开庭的短信)。


四、开庭五日前,不通知律师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同时又拒绝通知律师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到庭。(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187条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


五、8月1日上午庭前会议故意刁难律师。法庭把律师当成假想敌,禁止陈光武、葛文秀二位律师携带个人电脑入庭,任意曲解法律,明显构成对律师的人格侮辱。实际上,最高院2009年12月8日颁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条“庭审公开”明确要求“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介了解庭审实际的需要。”该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旨在“保障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试问,庭审都可以直播了,律师带电脑入庭难道会影响司法公正吗?庭前会议究竟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可见,该六项规定对天河法院和二被控告人毫无约束力。
六、违法通知律师出庭。法院定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却在9月9日以电话及短信方式通知各辩护人,明显违法。根据《刑诉法》第182条第三款及《刑诉法》第103条规定,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最迟也应当是在9月8日向辩护人送达。退一步讲,即使适用其司法解释,以电话短信方式送达也不得违背“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的规定(见附件2及附件3葛文秀律师的意见书)。


七、践踏公开审判制度。9月12日开庭时,法庭以“占坑式”伎俩欺骗公众舆论,实际禁止被告人杨茂东的任何亲友旁听,仅允许被告人孙德胜的哥哥孙金喜和她母亲二人旁听。法院周边戒备森严,警方则对真正前来旁听或可能旁听的公民进行肆意抓捕(如王宇律师,苏昌兰、刘少明、郭春平、陈云飞、张圣雨、马胜芬、邓福权、杨崇、何国泉等多位公民;其中苏昌兰是凌晨在自己家里被警方抓走),试问,这是哪种法系的公开审判?这与希特勒的法西斯恐怖何异?(见附件4.刘少明、郭春平等人的证言)


八、非法解除律师的辩护人资格、破坏辩护制度。律师的辩护人资格(身份)是基于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产生,解除委托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见《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3条)。然而天河法院在9月12日后却以流氓手段通知看守所,谎称孙德胜已解除对葛文秀、葛永喜二位律师的委托,要求看守所不准二位律师会见。二位律师当即向天河检察院控告,但天河检察院却不予答复。后来,天河检察院居然不顾法律监督的身份与职责,亲自赤裸上阵,强迫孙德胜签署书面解除对葛文秀和葛永喜律师的委托,否则,就不准见新来的律师,原来的律师(指葛文秀、葛永喜)更不能见。在这样一种无奈之下,孙德胜被逼迫解除了对两位葛律师的委托。天河法院和天河检察院竟然以这种下作的手段肆意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侵犯律师的执业权,疯狂地破坏宪法确立的辩护制度,如此劣行,令人发指,断不可恕!(见附件5.孙德胜现任辩护人陈进学律师的证言和旁听的孙德胜的哥哥孙金喜的证言)。我们于此不禁追问,这样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究竟是什么力量致使二被控告人肆无忌惮地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到如此不堪的地步?我国《刑诉法》确立了严惩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也就是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优先的诉讼原则。程序公正就是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它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程序直接牵扯着社会的神经,它能直观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正、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回首近年来的赵作海、佘祥林、浙江叔侄、福州念斌等众多冤案,哪一桩不是践踏程序法、剥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所致?

因之,刑诉法第三条第2款特别强调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强调“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本案中,二被控告人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非但不予保护,而是极尽践踏、漠视和剥夺,是地地道道的寻衅滋事。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核心要求是“公正、廉洁、为民”(第二条),同时要求“维护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三条),“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五条),“客观公正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第八条),“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九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十条)。


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上述要求,审视二被控告人在本案诉讼中实施的八种违法行为,他们还有何面目自称是职业法官?哪里能看到有程序意识?其行为是在维护法律尊严?他们的司法公信力何在?他们的公正表现在何处?他们的法律信仰又体现在哪里?这是些什么样的人?披着道貌岸然的法袍,却干着黑白颠倒的下流勾当,他们无疑应归入祸国殃民的周永康之流的残渣余孽,如果不是,为什么接二连三、处心积虑地在本案中践踏程序,阻碍辩护人正当地行使执业权利?如果不是,为什么不知羞耻、赤裸裸地甘愿充当权贵贪腐势力破坏法治的帮凶?


综上,通过天河法院在本案中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诉讼行为,可见被控告人甘正培、郑昕二人完全无视宪法,无视法律秩序,毫无法律信仰,缺乏起码的专业知识,彻底违背了《法官法》第七条关于法官的义务规定,更违背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不得滥用职权的禁止性规定,悍然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败坏中国司法形象,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谓天怒人怨。这种不学无术、品质低下的法盲存在一天,司法秩序即黑暗一日。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中国司法形象、恢复国人对依法治国的信心,辩护人特此提出控告,请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依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二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开除其法官职务,并对控告人的其他控告请求给予保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控告人:葛文秀(手机:18028627307)
                        控告人:葛永喜(手机:13826116796)
             2014.12.22.

本控告书抄报:
最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及副检察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中央纪检委、政法委
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广东省高院政治部、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广州市中院政治部、广州市检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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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葛文秀律师的意见书
附件2.法院通知开庭的短信
附件3.葛文秀律师的意见书
附件4.刘少明、郭春平等人的证言
附件5.陈进学律师的证言、孙金喜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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