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律师上诉状

上诉人:王成,湖北枣阳人,在浙江杭州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工作。

电话:136-1650-1896

被上诉人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会长

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五层

电话:010-64060213

被上诉人二:法制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社长、总编辑雷晓路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四元桥旁)

电话:010-84772288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2014)东民初字第10509号民事判决书。王成2014年10月30日收到判决书,王成对此判决不服,现在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4)东民初字第1050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审多处程序严重违法

1超法定七日立案期限,拖延超期40天后才立案!

    东城区法院是2011年7月4日收到我的起诉材料的,7月11日七天法定立案期限到期,但东城区法院一直拖延不立案。

我找到立案窗口交涉,尉姓法官竟然说你的案子太复杂太重大领导们在研究呢你再等等!这是多么荒唐的说辞:案子复杂重大就可以无视立案期限???

后又经我多次反复交涉催促后,8月20日东城区法院才终于同意立案了。

立案已经如此艰难,由此自然也就埋下了本案不可能公正审理的伏笔……

2悍然违法适用简易程序

东城区法院在2014年8月20日给我立案的时候即同时直接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这是明显违法《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七条的: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而在8月20日立案当天,法院仅仅掌握了我的材料,对两被告的证据、辩论意见一无所知,何以做到能知晓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为什么要迫不及待的早早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是中国律师(后)起诉全国律协名誉侵权第一案,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已经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且双方不是没有争议而是针锋相对截然相反,明显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何东城区法院偏偏要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庭审一开始,我和代理人就提出了这个核心问题要求纠正程序错误改为适用普通程序,但担任本案独任审判的助理审判员李成博对此重大问题的回答是:如果发现应该适用普通程序,自然会纠正的。

我反驳:简易程序的适用是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很明显立案当日法院对案子的全部情况并不了解,为何就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决定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这还不是明显违法吗?且本案意义重大属于重要案件应该予以慎重对待,明显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应立即予以纠正。

李成博助理审判员竟然不针对我的疑问做正面理由解释,而是坚持要继续走庭审程序!

3、重大案件故意安排在小法庭开庭,为什么?

23号法庭是一个很小的法庭,只有约13、4个旁听位置,当我和代理人走进法庭的时候,里面已经坐满了人但不知其身份为何。而在法院外排队等待进入法院旁听本案的公民有近百人左右(热心维权公民提供的数据信息),我的朋友、同行都无法进入旁听。

我和代理人提出:本案属于重大影响案件,旁听的人会有很多法院对此不可能没有预判, 为何不安排大法庭?

李成博:通知开庭的时候已经说了在23号法庭。

我:那法院也没通知说23号法庭是小法庭啊?

李成博:今天所有法庭都排满了,没有空余法庭了。(李对法院每天开庭使用法庭情况都了如指掌?但不也说明9月3号时候法院就根本没打算安排大法庭吗?)

4、重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竟然又违法由助理审判员独任审判

   关于助理审判员的性质、法律地位,其实相当复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之间矛盾多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等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助理审判员具有以下特性:

A、违宪性:审判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竟然由法院内部任免产生,然后助理审判员又可以“内部升级为审判员”,明显违反了《宪法》中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授权、选举或任免的基本国家权力关系设置,法院取代了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种下乱源。

B、辅助性:助理审判员主要的功能是协助审判员工作,处于助手的地位,基本没有独立性。

C、偶尔独立性:只是偶尔的情况下可以“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当然这已经违宪),但不能常态化,否则就不是助理审判员而是实际成为审判员了。

综上可知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的差别是很大的,不能混同。

同时《民诉法》第39、160条均规定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在本案中李成博以助理审判员的身份何以能独任审判?

李解释说是其代行审判员职权,应该就是“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之意。但这就更奇怪了:

如此重大影响案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却要公然违法适用简易程序,毫无依法慎重对待之意;现在又再进一步通过“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程序安排一个年轻的助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这是儿戏还是煞费苦心?

难道东城区法院安排不出一个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吗?

东城区法院院长和审委会何以如此看重这位年轻的助理审判员赋予其如此大任?

5、违法驳回第一次回避申请

鉴于李成博助理审判员对上述第1、2两个重大问题的敷衍回答及第3点违法嫌疑,只顾一门心思要继续推进庭审程序,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公正性,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根本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所以就被迫申请其回避。李宣布休庭离开法庭去请示院长。

过了一会儿,李和书记员回来了,交给我一份《通知》:申请不成立,驳回。

这份《通知》的通知人竟然就是李成博自己!

    很明显东城区法院的通知中并没有解释驳回理由(当然常见敝国法院如此这般操弄),且李成博已经又犯下了新的重大程序违法错误:

    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之规定,李成博在法院作出决定并送达我之前,他是不能参与本案工作的!但现在他竟然在决定作出之前继续参与本案工作即大模大样直接参与处理自己的被申请回避处理程序!

   这样子的决定通知真实性有保证吗?院长真的做出了驳回决定了吗?院长不到庭调查情况就做决定可靠吗?

   正确的程序:院长亲自调查情况后作出决定,然后由院长亲自到庭宣布处理决定;如果驳回回避申请则宣布被申请回避法官继续参与本案庭审。

6、第二次申请回避:李“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直接宣布驳回回避申请

   我向李成博提出了质疑,其要求看我提供的上述书面法条原文,但其看过我提供的《民诉法》后竟然表示自己的行为无错误,继续庭审!(很明显,李休庭后再回来强行推进庭审程序的意思更强烈了,比刚开庭时表现的升级许多,对我们的法律意见根本不管不顾。) 

鉴于李成博对于上述三个问题不做解决,紧接着又犯下回避程序处理严重错误,且拒不承认错误要强行推进庭审程序,基于上述4点问题我被迫第二次对其提出回避申请。

李:如果你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我:我不是申请复议,而是基于你的新的程序违法错误第二次申请你回避!你现在依法不应该坐在这里,而是要休庭去请示院长由院长作出决定!

李:我现在就驳回你的申请!

我:你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回避与否问题吗?你可以代替院长“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吗?

李不再回答这个问题,继续强行推进庭审程序要求我方宣读起诉状。

7、剥夺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合适与否的核对权利强行推进开庭

   这时候,我的代理人余文生律师提出质疑:法官,我们还不清楚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应该予以明确后看是否有问题有异议。

   李:你们不需要核对,法庭核对就行了!

8、第三次申请回避:置之不理,强行继续开庭

我:助理审判员,像你这样审案子已经彻底丧失了公正性!不让我们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怎么参加庭审和谁质证辩论?我第三次申请你回避!

李:如果你们还不宣读起诉书,我就让被告答辩了!

9、投诉控告:纪检人员说要逐级上报自己管不了,拒不公开院长办公室位置、电话

我:助理审判员,如果你继续坚持违法错误拒不纠正,我只有去控告投诉你!

李:可以啊,你去好了!

我嘱咐余律师继续参加庭审,我站起身离开法庭准备去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但到庭外走廊时被四五个法警拦住,我说你们无权阻拦我。一个法警说你等一下我去问问法官,过了一会他回来说你可以走了但法官说你无权再进入法庭,我说我是当事人原告,法官自己也同意我离开去投诉控告的,我当然有权回到法庭。

到了一楼立案大庭,我拨打法院纪检监察电话,一个薛姓女性接电话,听完我的投诉控告后她说会逐级上报处理。我说你们应该立即到法庭现场调查处理李成博的违法滥权行为处理他阻止违法行为,这样子的庭审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毫无意义!薛说按照内部规定她只能逐级上报,但领导不在她无权直接去处理。我问她要院长办公室电话或办公室号牌,她说她无权公开。我说难道纳税人养着你们,你们院长的电话或办公室号牌都不公布吗?她说规定就是这样,她也没办法……大厅里很多办事的公民在看着我…...

其间余文生律师经李成博助理审判员同意离开法庭十分钟,到楼下问我如何处理,我说你可以保持沉默抗议这种违法庭审,余律师返回到五楼23号法庭。

10、代理人无奈保持沉默抗议非法庭审

以下部分是余文生律师记述的庭审过程:

王成出庭去控告后,代理审判员李成博当庭宣布王成退庭不能再回到法庭。李成博要求被告继续答辩,我当庭提出不知道被告出庭人的身份,要求法庭告知,李成博当庭拒绝,我当庭提出法庭违反法律程序,李成博却继续让被告答辩,我随即要求休庭与王成商议之后代理问题,李成博同意休庭十分钟。我找到正在电话控告的王成,王成要求我继续庭审并表示我可以保持沉默以示抗议。我回到法庭,被告答辩后,李成博问我意见,我说:“由于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我将不发表意见,以表示抗议”。进入质证程序和法庭辩论我均不发表意见。最后陈述时我表示:“由于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对此要进行控告”。庭后我拒绝签笔录。

  11、法院非法强推庭审程序,原告被非法禁止再次进入法庭被非法剥夺参加庭审权利,我被迫解除代理律

因为和纪检交涉无果,我就返回到了23号法庭,但此时庭审已经结束,旁听公民正在离开法庭,法警禁止我进入法庭,抗议无果。

无奈之下,我解除了对余文生律师的委托交给了法庭。

因李成博不同意我留在法庭并指令法警“请”我出去,我收拾材料和余律师离开了法院(两人都未签笔录)。我曾质问李成博是他自己同意我离开法庭去控告的为何现在不同意我回到法庭依据何在,他矢口否认。……

整个庭审过程至此大概持续了一个半小时,程序问题都没解决,根本没进行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甚至我们还不知道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就这样神奇的结束了。

以上多大11处案件重大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书竟然只字不提,对案件庭审过程也寥寥几笔带过,分明是故意回避自己的违法问题掩盖错误!!!(注:可调取一审庭审笔录和录像查清问题)

二、基本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全国律协在法制日报刊登的声明,其核心内容包括四点:1、我的律师执业证被注销了;2、我知道自己的律师执业证被注销了;3、但我从被注销执业证到律协刊登声明期间,仍然以律师名义身份从事活动;4、我误导了律师和社会公众。

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四点核心内容都是符合事实的,才不对我构成名誉侵权。但只要有一条不成立,就必然让社会大众对我产生误解、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我的名誉侵权。

开庭当天全国律协只提交了两个证据:浙江司法厅的所谓注销我执业证公告,律协章程。法制日报社没有提供证据。

下面逐一简单分析:

1、我的执业证是什么时候被注销的?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全国律协当天提交的证据,似乎是2014年6月26日被浙江省司法厅注销的,但该证据真实性我暂时无法验证,假定确有此事但其所谓注销程序不通知、不调查、不核实、不听证,程序明显非法,故该证据不应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2、我知道自己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了吗?

我对此一无所知,浙江省司法厅至今从未和我联系过。

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也无证据足以证明我知道自己的律师执业证已经被注销。

3、我在201462729日三天里以律师身份名义参与公共活动了吗?

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也无证据证明我在这三天里以律师身份名义参与过任何公共活动。

事实上在这三天里,我没有以律师身份名义参加过任何活动,我呆在家里陪家人孩子。

4、我误导律师社会公众了吗?

第3点不成立,自然第4点也不成立。

所以简单分析即可知道: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现有的两份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我的执业证被合法注销了,也无法证明我知道自己的执业证被注销了,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在2014年6月27日—29日这三天里以律师身份名义参与过某种公共活动,自然也就不可能误导律师和社会公众!

鉴于法制日报的国家级报纸地位和巨大发行量,全国律协在法制日报刊登的上述声明,必然让社会大众对我产生误解、社会评价降低,对我的名誉构成了严重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可知,一审存在众多严重程序违法错误,悍然违法审判对上诉人的基本合法诉讼权益视若无物,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未查清,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请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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