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卓祺:现代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制度基础

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社会和谐不单是关系的和谐,还应有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基础。因此,概念上社会和谐应包括“关系”及“制度”两个层面。

传统意义上,社会和谐追求的是一种关系层面的价值。这关系价值认同合作、妥协,寻求共识多于冲突及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但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人权已成为普世价值,它肯定任何人都有作为人不可剥夺的内在价值及权利。人权作为普世价值是各民族历来反对压廹、剥削的共同人类成果。在此基础上,若社会和谐的关系价值没有建立在肯定个人价值的基础上,根本不可能达致有意义的社会和谐。因为在社会关系中,个体之间的不平等权利结构会促成社会问题,如社会不安及对个人的生理和心理损害。因此,一个实质意义的和谐社会,在制度上便要确保个人权利受保障。以此推论,民主、司法及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现代社会和谐的组成内涵。

从这个视角考虑,单以儒家仁义的观念作为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不足以建构和谐社会的。笼统而言,儒家指出要仁者爱人,有仁义规范主导的社会关系才会和谐。这个说法本身是对的,但仁义规范要在制度公平及社会公义的背景下才有意义。否则,仁义规范主导的社会关系可能只是维持表面和谐,而背后不合理、不平等的实质权力结构——弱势者受尽欺凌及压迫——却视而不见。

尽管和谐社会的提法是中国传统价值论述的延续,但其加入了保障个体平等权利的制度内涵,与儒家“治人者”的贤者与“治于人”的平民百姓所显示的贤人政治便有所不同。中国传统价值论述是把精英主义的现实理想化,与现代社会“民本”及“民主”的原则有根本分别。精英主义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但不一定表示现实为合理,除非所有人都有平等机会争取社会的权力位置。因此,精英主义的现实是基于精英的表现才可接受,而不是如封建社会的世袭因素所促成的。

从这个角度看,实践民主、法治及公平正义应是政府的政治责任,亦是公民社会追求的。这些制度基础是以确保个人不因其社会地位低微而受到不公平对待。近年我国政府对“农民工”的权利保障便是一个好的例子。而一直以来,我国妇女地位的提升更是有目共睹。因此,经济、政治、司法及社会制度的建设及其公正性、公义性,都对建设和谐社会十分重要。就此而言,中央政府提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涵,极具社会发展的策略意义及现代社会的实质意义。有了这些制度内涵,现代中国谈的社会和谐观便不再单单是以关系和谐为主导的传统意义。可以说,现代中国的社会和谐论述是“新酒旧瓶”。

无可否认,现代中国对社会和谐的追求有其文化传统的源流。西方社会并不热衷于追求社会和谐,皆因崇尚个人自由、平等价值。对西方社会来说,一个理想社会是个人自由得到保障及发挥的社会。当个人自由影响到其他人的自由时,便透过社会制度如法律制度加以解决。重视个人自由的社会认同个人权利和自由多于认同集体利益及人际关系的和谐。但从制度层面而言,现代中国论述的和谐观与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在解决人际纠纷及社会冲突的制度前提有相同之处。事实上,社会和谐需要权利(自由)的平等分配,如不分贫富的政治参与、接受教育及公平审讯等平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是普世的基本人权,是任何社会的理想及基本制度要求。

社会和谐应包括“关系”及“制度”两个层面,而两者不应是对立的。中国传统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是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因为关系建立在责任及互信、互助的前提上;这些条件是任何一个值得生活的社会的基础。现实中,制度往往依规章、规则办事,以示公平;这便不免缺乏人情。因此,我们亦不用过度美化制度的效益。事实上,社会和谐的“关系”及“制度”两个层面应该是相辅相承的。当然,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平衡点;基于历史因素及发展过程,我国在创建制度方面应多作努力,以巩固现代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香港中文大学社工系教授。)

文章来源:徐昕主编《司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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