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内蒙冤案平反难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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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生前照片

今天(2014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为儿子呼格吉勒图喊冤上访了9年的李三仁、尚爱云夫妇,终于迎来了内蒙古高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法官,将再审决定送达到他们的手中。这成了这两年浙江两起七人关押十多年的杀人冤案、福建审理了八年的念斌投毒杀人冤案、安徽亳州重审六年的兴邦公司死刑改判29人释放出狱后,又一件全国关注的大事件。暴巴图法官表示,内蒙古高级法院是在前期认真复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份再审决定。并称法院一定会按国家法律办事,按国家法律程序公正司法。其含义很清楚,本案的冤杀经过前期已经审查和书面审理,才正式提起了再审。可以判断,这个案件的再审改判宣告会很快。

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杀妻案,佘坐了十几年牢,被杀的妻子居然回来了。于是全国媒体大哗,一时成了典型冤案。当地公、检、法又捅了个大漏子。后来又有了赵作海的杀人冤案的曝光,全国百姓终于慢慢知道,在中国死刑冤案都有这么多冤枉的,慢慢相信原来公安破案宣告并不都是对的,抓起来、判了死刑的,不一定都是真正的罪犯。这些案件,都是后果极其严重,才引起全国关注。一般的冤假错案,根本没有人去关注。群众也慢慢理解了一些律师无罪辩护的案件,并不是律师没有立场,唯利是图,为坏人说话,而是真正在帮助把守着人命关。象这些案件,律师多数当年就是作的无罪辩护,浙江两个案件全部是无罪辩护。但是公安、检察、法院都不采信。相反当时还很反感,认为律师是没有立场,为罪犯开脱,干扰了“严打”斗争。

为什么这类案件,都要到真凶抓获、死人回家,才能够平反昭雪?假如没有这样铁证如山的证据出现,这样的冤案能否被平反?被发现?可以负责地说,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制度下,这个机率是零。这个答案有点寒心,但这个答案不会错。

刑事案件其实还是法院审判质量最好的一块。因为刑事审判马虎不得。它的好多证据都是物证,象血液,象精斑、象指纹,象尸体,象凶器,都很难伪造,也很难任意解释。因此,刑事法官不好当。出现一个硬证据,你再掩盖也掩盖不了。

正因为如此,法院对刑事案件都是高度重视的。象湖北佘祥林、河北赵作海、浙江叔侄强奸案和抢劫出租车杀人案,高级法院实际上都把好了死刑关,才没有把这些“杀人犯”判死刑。但高级法院这样认识,为什么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仍要将佘祥林判15年?浙江冤案为什么要将五位杀死两个出租司机“罪犯”判成死缓和无期?因为杀死两人如果是真的,五人中判两个死刑是必须的。当时中级法院判了三个死刑立即执行。高级法院改判三个死缓一个无期一个长刑,一个不杀。为什么?是因为当时就明知是冤案。怕杀错了,以后一旦发现真凶,自己责任跑不了。那么明知是冤枉的,怎么能让五个人一辈子坐牢?这有非常复杂的原因。除了“死者”家属大闹法院、公安的压力外,“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口供定案”、“集体负责性懈怠”,都是主要原因。

在原先的“专政”和阶级斗争思维下,一个人一旦抓起来,他就是阶级敌人,就是专政对象,就是罪犯。保护这样的人,阶级立场到哪里去了?为杀人犯说话,你这个律师还不是为了钱?实际上,姑息刑讯逼供,重视口供定案、搞疑罪从轻、甚至疑罪从有,在我国几十年的法院刑事审判中,其实一直存在。没有暴露出来的问题比这要多得多,严重得多。只是其他的冤案,没有死人复活、真凶出来这样的铁证,根本不可能让错案如此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媒体这样穷追猛打,让专家这样评头品足。

冤案为什么平反难?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发生过的事实,变成了有模有样有细节的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和指供、诱供、引导、串供吻合,屈打成招。甚至隐瞒关键无罪证据,假造定案证据。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单位行为、集体负责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到了检察批捕、起诉,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批捕了,诉过去了,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批捕处长、分管检察长、公诉人、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成员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庭庭长都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检察委员会、党委参加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四五十个。有的当年的办错案的刑讯逼供警察,已经提拔成局长、政委,主审法官,已经是提拔成庭长、院长。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特别难以平反。因为牵涉面、后果影响面都太大了。还有一个就是公权力的威信、“党的威信”问题。集体负责把很多个人罪恶,都转嫁到了“党和政府”头上。长期一党执政,让这种历史包袱越背越重。为一个被告的冤杀,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执政党的声誉,于是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个体,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维持原判。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和冤死人的失败告终。

刑事案件这样,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错案就更严重。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大多数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法官诡辩、解释起来,得心应手。法院对理解不同的错误判决,从来就不会认为是错案。有的民事法官,于是就肆无忌惮。这类案件的错案社会上也不会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谁说你的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理解的观点,就是对的?凭什么法院一定要接受你的观点?有的全国权威的民法专家论证过的案件,年青的法官偏就要判他输。甚至还得意地说:“专家有什么了不起?他的专家论证意见,我看也不会看,我照样把它当废纸!”根本无法有刑事证据这样的确定性,不可能有死人回家这样的没有歧义的铁证。因此,民事、商事、行政案件这一块的错案,纠正起来,比刑事案件要难上一百倍。

最高法院一位负责人曾对记者说:错案是无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司法队伍的素质要提高,目前的司法制度要改革,要努力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我们期望中国的司法改革从理念上和实践上都有更快的突破。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

(据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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